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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齒録考釋舉隅

  中評社北京8月15日電(作者 汪毅夫)齒録是舊時同科舉人或同榜進士各具個人簡况和社會關係(包括姓名、籍貫、生年、服親、科年、甲第、名次、師從)等基本情况的匯編,通常則指單一的個人基本情况(簡况和社會關係)匯編。

  兹考釋清末台灣舉人黄宗鼎齒録涉及的若干問題。 

  1.齒録記:“黄宗鼎,字樾溆,行一,又行七。同治乙醜十一月初十日吉時生,台北府學附生。民籍。”黄宗鼎在同父兄弟的排行(俗稱小排行)裏是老大,在同祖兄弟的排行(俗稱大排行)裏是老七,故稱“行一,又行七”;黄宗鼎的生年其實不是“同治乙醜(1865)”而是“同治甲子(1864)”,應試時少填一歲是自南宋《登科録》就有的潜規則;古人籍貫分户籍和鄉貫,應試時只填其中之一是被允許的,黄宗鼎填寫的“台北府學附生,民籍”是户籍而不是鄉貫,是户籍之民籍類裏的生員籍;古之生員有廪生、增生、附生之分,廪生是額内招生、增生是增額内招生,附生則是額外招生。

  2.齒録記:“曾祖嘉榮,誥封奉政大夫晋封朝議大夫同知銜廣西思恩縣知縣,曾祖妣氏葉,誥封宜人晋封恭人;祖惠,號培軒,誥封奉政大夫晋封朝議大夫同知銜廣西思恩縣知縣,祖妣氏劉,誥封宜人晋封恭人。”古之封贈制度規定,正五品文職官可以請求封贈“奉政大夫”,從四品文職官可以請求封贈“朝議大夫”;除了榮憲本人,還可以推恩及於長輩,七品至四品文職官辭本人封贈可以推恩及於父母、祖父母;本人晋官加級,可以再次推恩及於長輩。黄宗鼎之父黄笏山在“同知銜廣西思恩縣知縣”任上的品級是正五品,辭本人封贈故“奉政大夫”和“宜人”的封贈及於其父母、祖父母(即黄宗鼎的祖父母、曾祖父母),及黄笏山加級爲從四品,則加級後的封贈“朝議大夫”和“恭人”再次推恩及於其父母、祖父母(即黄宗鼎的祖父母、曾祖父母)。

  3.齒録記其“受業師”20人、“受知師”5人,“受業師”爲其教師和教官,“受知師”則其考官也。    臨末説個同齒録有關的冷笑話罷。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湖南大儒王闿運授翰林院檢討,其時科舉已廢,當然也没有印行齒録之事。報到時,恰有某留洋歸來的牙科醫生也來報到。王闿運遂作自嘲聯雲:“愧無齒録稱前輩,喜有牙科步後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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