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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制度史視野裏的台灣

  退休後以“放慢脚步,延長時間”爲原則,自訂了“半日閒坐,半日讀書,半夜寫作”的老人作息時間表。週末下午是備課時間,開學後要講《制度史視野裏的台灣》,2020年1月11日下午開始備課。坐在電視機前,點票似地翻檢近(最近和將近)20年來、翻檢2001年至今的舊作,意外地發覺本講題乃是本人主要的學術興趣和研究重點之所在。譬如,關於“科舉制度在台灣”,居然寫了7篇論文和70餘篇短論。涉及制度史的論文和短論,也往往涉及台灣,如《明清鄉約制度與閩台鄉土社會》《試論明清閩台鄉約》《可以折迭的制度與能够拼接的圖像——從閩台宗親活動看宗法制度》《分爨析産與閩台民間習慣法》《清代台灣的幕友》等。將2001年以來有關制度史的論文和短論編爲目録,我終於略有學術自信來選講歷史上的鄉約制度、宗法制度、科舉制度、幕府制度等在台灣的影響。

  老神在在(閩南語,謂老人神態淡定也)地讀了半天書,這才放大電視機的音量看台灣的選戰。我想,西方政黨制度在台灣地區被引進、被選擇、被夸張的歷史,應該可以是“制度史視野裏的台灣”的補充話題。1月12日,閒坐半日、緩過氣來,就此又讀了半日書、備了半天課。

  由於時間的關係,我想講兩個問題:宗法制度在台灣;西方政黨制度在台灣。

  首先談宗法制度。春節人看人,最旺是人氣:家庭成員要歡聚、家族成員也會有相見甚歡的機會。在台灣,春節裏最講究的也是有大有小、有禮有數、有規有矩。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自不待言,家族成員彼此的關係如誰的輩分高、誰是誰的誰之類,也大多是“你懂的”。若有見了人不知該如何稱呼的,一旁總有長輩用低沉的聲音教示(閩南語,教導、提示)你:“這是你族兄弟,五服内的親戚,年歲比你長,你得叫他阿兄”雲雲。家族成員彼此的關係是由宗法制度規定的。簡`而言之,宗法是以家族爲中心,按血緣區分家族成員關係的法則;宗法制度則是關於宗法的一整套、相配套的規定。

  1987年10月15日,在台灣有“伯公”(客家話,地方保護神)尊稱的吴伯雄宣佈台胞赴大陸探親的細則,規定:除現役軍人及公職人員外,台胞在大陸有三親等以内血親、姻親及配偶者,可以登記赴大陸探親。親等、血親、姻親是宗法制度有所規定的事項,也是台胞“我造的”(網絡用語,“造”是知道的縮寫)事項。親等是包括家庭在内的家族成員之間遠近、親疏關係的等級,直系血親的親等計算辦法是從特定人甲上數或下數至特定人乙,一代爲一親等,如父母和子女是一親等,祖父母和孫子是二親等;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辦法是從特定人甲上數至同源的直系血親,再由同源的直系血親下數至特定人乙,如兄弟是二親等、叔侄是三親等;血親指因血緣形成的包括親屬在内的親戚關係,是高祖下傳的五世(高、曾、祖、父、子)家族成員,總體又稱“五服”(五服同喪葬文化有關,兹不詳述)或“服親”。血親關係最遠的是族兄弟,是從高祖父、族曾祖父、族祖父、族父一脈而來的,爲八親等。古訓和俗話“五世以外非戚屬”、“八竿子打不到的親戚”、“五服以外不沾親”説的正是這個理;姻親是由婚姻而形成的親戚關係,包括血親的配偶(如兒媳)、配偶的血親(如内弟)及配偶血親的配偶(如内弟媳)。姻親的親等,屬於血親的配偶者從血親的親等(如兒媳爲姻親一親等)、屬於配偶的血親者從其配偶的親等(如内弟爲姻親二親等)、屬於配偶血親的配偶者從其配偶的親等(内弟媳爲姻親二親等)。宗法是古老的法則、宗法制度是古老的制度。地處台灣、時至今日,她仍然是活着的制度。她使得忙着“去中國化”的人感覺“太難了”。

  現在談西方政黨制度在台灣70年的歷史,可以用從假戲假做到“歹戲拖掤”(閩南語,義項之一是壞戲連台)來概括。

  話説1946年8月,老蔣介石先生在一次會議上説:“我們在抗戰以前,對於姦匪是立於國法的立場,本着政府的責任,明令討伐的。我們今天的剿匪還是不是用這個方式呢?如果不是這個方式,又是什麽緣故呢”,“他(指中共)對於政府就是‘不宣而戰’,我們現在對付姦黨就必須用他自己的方法打擊他自己。他既然不敢公然叛變,而用‘不宣而戰’的方式來攻擊我們,那我們就要用‘不宣而戰’的方式來回擊他!因爲用這種方式,可以使得許多不了解中國國情的友邦人士,袪除一種不必要的疑慮,不至於認爲我們剿匪是要繼續一黨專政,而不肯容納其他的黨派,實行民主政治”。老蔣説這番話的時候,心裏已經起意要照西方政黨制度的理論假做民主、做假民主。以剿滅中國共産黨爲前提的“民主政治”當然是“不肯容納其他黨派”的假民主,而“不宣而戰”的“剿匪”引發的當然是内戰,是中國的全面内戰。然而,老蔣始料未及的是,内戰情勢很快發生置他於潰敗窘境的逆轉。小蔣經國先生晚年回憶説:“回想民國三十八年,總裁在共匪全面叛亂後,準備重新調整戰略部署,當時曾提出三個方案,其一是轉進到西康,其二是撤退至海南,其三是播遷到台灣。最後總裁在定海一次重要軍事會議上,選擇了第三方案,播遷台灣。”老蔣、小蔣説得很明白,内戰的“最後”遺留是台灣問題。誰謂不然歟?“民國三十八年”兩蔣親率的國民黨團隊“播遷台灣”後,在台灣繼續“剿共”並從1950年開始實行“地方自治”,縣、市長,鄉、鎮長,村、里長,省、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都由人民選舉産生”。實際上,從1950年到1975年,“選舉産生”的黨外人士和黨外人數完全在可控的範圍之内,對不可控的部分則用“做票”的方式“做掉”。有台灣學者説:“國民黨不給黨外機會,結果造成一個黨外運動來反對它。”1975年,老蔣因病逝世,台灣的黨外運動有了乘隙而起的機會,台灣的黨外運動最初是從選舉運動開始的,最初並不涉及“台獨”傾向的問題。1975年,宜蘭縣的黨外人士郭雨新競選“立法委員”,結果却被“做票”而“做掉”。他的聘用律師林義雄、姚嘉文將競選及敗選後的訴訟活動的相關文件編録成《虎落平陽?》(1977),出版後成爲有廣泛影響的暢銷書(當年連着出了幾版,我見到的是1977年10月第3版)。姚嘉文在書前寫了《前言:第三力量》,介紹了西方政黨政治制度的ABC。他寫道:“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政治,都有一個執政黨,一個以上的在野黨。執政黨代表一國中最大的政治力量,它在選舉中可以獲得過半選民的支持,它在政府的組織中,是控制整個國家政治的原動力。它是一國政治的第一力量。民主國家,必然容許反對黨存在。有些國家雖然不允許反對黨存在,或是不允許新的反對黨組成,但國中依然有反對力量存在。反對力量,代表一個國家的少數選民(有時是真正的多數)的意志,代表一部分人的理想與抱負,有時它是代表多數人的意見,它很容易成爲以後的執政力量,這個力量,是在野的力量,反對的力量,它是第二力量。第一力量與第二力量經常衝突,也經常轉换。今日的第一力量,可能成爲明日的第二力量,今日的第二力量,可能成爲明日的第一力量。但是不管是第一力量與第二力量,它在運用上是有限制的。第一力量不能爲所欲爲,第二力量也不是毫無保障,介於第一力量與第二力量之間的是一種比第一力量和第二力量更大的第三力量。這種力量便是法律的力量。”應該説,姚嘉文的前言是將西方政黨制度的理論引入台灣的最早的普及版;還應該説,西方政黨制度本有缺陷,并且也不適用於台灣、因爲台灣從來不是一個國家。然而“前言不搭後語”,此後西方政黨制度在台灣被選擇,也被夸張地變形。近年乃至近日,人所共見和人所共言的最爲惡劣的情况是:在台灣,第一力量“爲所欲爲”,第二力量“毫無保障”;“立法”是第一力量的掌中戲、“立法”機構是第一力量脚邊的道具,“法律”可以是第一力量隨叫隨賣的快餐;第一力量存心將理應“經常轉换”的政黨輪替變爲不可能。

  瞭解西方政黨制度在台灣的情形,可以增强對“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的制度自信,也可以增强如習主席所説“制度不同,不是統一的障礙,更不是分離的藉口”的戰略定力。

  感謝大家耐心聽完我的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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