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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第29章

  【新經文】

  將欲取天下而爲之,吾見其不得矣。天下神器,不可違也,違者敗之,折者失之。夫物或行或隨,或噏或吹,或强或羸,或載或隳。是以聖人去甚,去奢,去泰。

  【原經文】

  甲本:將欲取天下而爲之,吾見其弗得已。夫天下神器也,非可爲者也。爲者敗之,執者失之。物或行或隨,或嘘或吹,或强或羸,或培或墮。是以聖人去甚,去泰,去奢。

  乙本:將欲取天下而爲之,吾見其弗得已。夫天下神器也,非可爲者也。爲之者敗之,執之者失之。物或行或隨,或嘘或吹,或强或羸,或培或墮。是以聖人去甚,去泰,去奢。

  王弼:將欲取天下而爲之,吾見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爲也。爲者敗之,執者失之。故物或行或隨,或歔或吹。或强或羸,或挫或隳。是以聖人去甚,去奢,去泰。

  書局:將欲取天下而爲之,吾見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爲也,爲者敗之,執者失之。故物或行或隨,或嘘或吹,或强或羸,或載或隳。是以聖人去甚,去奢,去泰。

  【辨 析】

  “將欲取天下而爲之,吾見其不得矣。”“取天下”是指消滅原來的國家、奪取政權。春秋戰國時期諸侯争霸爲的就是這樣。經文末尾的“矣”字,原是“已”字。“已”字是語氣詞,表示確定,如《史記·範睢蔡澤列傳》:“雖舜、禹復生,弗能改已。”如此,“不(弗)得已”的本義是 “達不到,得不到”。如順治皇帝對“不(弗)得已”注釋爲“不可得已”。河上公則注釋爲:“不得天道人心已明矣”。高明認爲河上公注釋“甚得其旨”。但内涵不肖,因爲前文是“取天下”,此處“不(弗)得已”是指達不到奪取國家政權的結果,而不只是不得民心。從經文來看,第一句末尾三字“而爲之”是指“强爲(如宫廷政變)、爆烈的行爲(如武裝奪取政權)”,争霸争權争天下就是强爲、暴烈的行爲。老子認爲“强爲、暴烈的行爲”違反自然法則,所以簡單説是“强爲、暴烈的行爲達不到目的”。由於“不得已”有“無可奈何”的意思,爲避免混淆,則把“已”字改爲“矣”字,語氣詞,表示肯定,有“將然”之意,相當於“了”。這樣也與第一句經文開頭“將欲”呼應,都表示“將來時態”。

  “天下神器,不可違也。違者敗之,折者失之。”原是“(夫)天下神器,不(非)可爲(者)也。爲(之)者敗之,執(之)者失之。”何謂“天下神器”?唐玄宗雲:“大寶之位,是天地神明之器,謂爲神器,故不可以力爲也。”“大寶之位”即是“寶座”,指神佛或帝王之座位,都是工匠所造,或謂工匠所“執”、所“爲”。每逢民俗節日,神像連同寶座一起,民衆或抬之或扛之,游神於鄉村里巷,熱熱鬧鬧,爲民所樂。可見這類“神器(寶座)”乃可“執”,亦可“爲”也。“大寶之位”,又如萬民護國,擁戴明君登基,執掌政權,治理國家,國泰民安。可見此種“神器”乃可“執”,亦可“爲”也。這些情况證明,唐玄宗説的不對,因爲唐玄宗對“神器”的認識不對。《道德經》中之“古(谷)神”指的是“烜牝”,是天地之母,先於天地存在的混沌物質,即是“道”,“道”法自然而生天體萬物;而“器”本義爲“器具”,對民生有實用價值的東西。“神”與“器”二字組合爲“神器”,表示“神”賴以存在、演化的自然法則,客觀規律,也是天下衆生萬物恃之以生的“法器”。此種“法器(自然法則)亦可執(行)、可爲(做,踐行)。以“道”履天下,則姦宄不能傷人。“古之所以貴此‘道'者何也?不曰有求以得,有罪以免耶”?如此之“道”,執而行之,日漸順之,順之又順,以至於自然,無所不能爲。這就表明,“自然法則”乃可“執”,亦可“爲”也。但原經文却是“不可爲也,爲者敗之,執者失之”,這不是徹底否定了自然法則嗎?不是叫人們完全抛棄客觀規律嗎?“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萬事萬物的存在、演化、發展都離不開自然法則,“違者必敗”,“折者必失”,這是毫無疑義的。以假字録記“聲訓”之謬誤如此之甚!所以此處代回其本義字“違、折”,使經文得以葆“道”。

  “夫物或行或隨,或噏或吹,或强或羸,或載或隳。”世傳本句首作“故”字,甲本、乙本經文無“故”字。用“故”字不恰當,因爲前文“天下神器,不可違也。違者敗之,折者失之。”這不是下續經文所述事件之原因,此處用“夫”字則表示下續經文將發議論。原經文中的“嘘”字,王弼本作“歔”字。“或行或隨”的意思是“自發而行或附和跟隨”,這類似於“或惟或阿”。“行”與“隨”雖不是性質相反的事物,但有明顯的差异。後面的經文“或强或羸,或載或隳”中的“强”與“羸”,“載”與“隳”,則是性質相反的事件了,而與“吹”字有明顯差异或意義相反的字,不是“嘘”也不是“歔(嘆息)”,用“噏(吸)”字是相宜的。又“載”字,甲本、乙本經文作“培”字,注釋爲“益也”,不肖;王弼本作“挫”字,高明認爲是王弼誤將“培”字爲“挫”字。王弼在注釋這幾句經文時説:“凡此諸‘或’,言物事逆順反覆”。但是“培”與“墮”相對,既非逆順,亦非反覆。唯有書局本之“載”與“隳(墮)”符合王弼所論。所以選用書局本經文。

  本章最後三句經文,以王弼本和書局本之格式可取。

  本章勘字:違(爲)違(爲)折(執)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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