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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制”台灣方案的原則性與包容性

  習近平總書記1月2日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首次提出了“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豐富和平統一實踐”的重要命題,這是中共實事求是針對解決台灣問題不同於港、澳問題而提出的一項歷史性任務,是與時俱進解決台灣問題的戰略性思考,是習總書記治國理政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也是對鄧小平“一國兩制”理論的務實創新與發展。今年全國政協和全國人大兩會工作《報告》,分別提出要“深入學習貫徹”、“全面貫徹落實”習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這顯然是大陸釋放出明確信號,即習總書記的《講話》,是為新時代推進國家完全統一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

  一、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終極目標為實現國家統一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最早設計是為了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統一。香港、澳門回歸首先實施“一國兩制”,并經過20多年的實踐,取得初步成功,舉世矚目。實踐充分證明,“一國兩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尤其是,“一國兩制”理論史無前例,是中國對國際“主權和治權”理論的一個偉大創舉,其構想在實際解決港、澳歷史遺留問題中,科學地解決了一國之內“主權與治權”的矛盾。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港、澳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一個中國,兩制并存,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并沒有造成“兩個國家”或“一中一港”、“一中一澳”。習總書記2017年7月1日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0周年大會暨香港特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指出:一國兩制“是中華民族為世界和平與發展作出的新貢獻,凝結了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國智慧”。同時習總書記也講到,“作為一項前無古人的開創性事業,一國兩制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這後一句話或許正是今年1月2日習總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講話的重要涵義所在,也就是“兩制”台灣方案可以深入探索,兩岸可以坐下來討論,成熟後可以循序漸進展開民主協商,直至政治談判。習總書記講話提到“和平統一,是平等協商、共議統一”。探索“兩制”台灣方案,本質是“一國”方案,終極目標是國家統一。“祖國必統須一,也必然統一”。“這是70載兩岸關係發展歷程的歷史定論,也是新時代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必然要求”。

  二、“兩制”台灣方案中的“主權”問題不適用兩岸之間

  主權是一個國家的最重要屬性,是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固有的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主權不可分割,不可讓予。主權也是一個國家對其管轄區域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權力。國際法中的國家主權原則對這一權利予以確認和保護。因此,從國家屬性和國際法概念來講,毫無疑問,“兩岸同屬一中”,根本不存在“兩國”之間的“主權”之爭,“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歷史和法理事實”從來就沒有改變,也不可能改變。如今兩岸的分裂狀況,即“台灣問題因民族弱亂而產生”,具體講是國共兩黨1949年前(民進黨1986年才成立)中國內戰遺留的歷史問題。由此,未來的兩岸政治談判,不是“國與國”談判,沒有“主權”問題需要討論,這是大陸的原則和底綫,沒有妥協的餘地,台灣當局不要存有幻想。

  2014年9月26日習總書記會見台灣和平統一團體聯合參訪團時指出,“1949年以來,兩岸雖然尚未統一,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也不可能改變。兩岸複歸統一,是結束政治對立,不是領土和主權再造”。2008年12月31日胡錦濤在《攜手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講話(即“胡六點”)中同樣指出,“兩岸複歸統一,不是主權和領土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兩個講話同一個重點是,中國的“主權”不是“再造”問題,而是必須堅持“主權”不可分割的問題。

  三、“兩制”台灣方案中的“治權”是自家人的事好商量

  早在30多年前的1983年,鄧小平會見美國新澤西州西東大學教授楊力宇就講到:祖國統一後,大陸不派人去台灣做官,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同時,中共黨的重要會議和歷屆領導人多次呼籲,“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包括“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包括“台灣的國際活動空間”,包括“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等。正是由於港、澳、台三地問題不同的歷史起因和不同的客觀現實,大陸對於台灣“高度自治”的內涵方面應有著不同於港、澳的戰略思考與安排。

  習總書記鄭重提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正是基於這一考慮,相信“兩制”台灣模式,定會不同於“兩制”港澳模式。2014年9月26日習總書記會見台灣“和統團體”表示,“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形式會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況。這裡所講的“具體形式”,應是重要思考點。習總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40周年講話中除了重複這句話以外,更完整地闡述了另外四個充分,即“會充分吸收兩岸各界意見和建議,會充分照顧到台灣同胞利益和感情”;“和平統一後,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私人財產、宗教信仰、合法權益將得到充分保障”。而且,更進一步真誠、務實地提出,“兩岸的事是兩岸同胞的家裡事,當然也應該由家裡人商量著辦”。這充滿善意和誠意的講話,顯示中共新一代領導人在解決台灣問題上的極大寬容與偉大胸襟。

  四、“兩制”台灣方案需要雙方共同解決的三個複雜難點

  一是兩岸對一個中國“主權”內涵的認知存在著的重大分歧。“主權”和“治權”,是“一國兩制”理論和實踐的兩個核心要素。兩岸沒有“主權”之分裂,只有“治權”之分治。然而,目前雙方對一個中國“主權”代表的認知南轅北轍。大陸堅持代表中國主權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民黨堅持代表中國主權的是“中華民國”(即“一中各表”)。民進黨則完全相反,強調“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少數極端“台獨”勢力和組織,企圖推動“主權獨立公投”及“修憲”、“制憲”等。當然,大陸絕對不會允許,也絕對不會坐視不管。民進黨當局也不敢輕舉妄動,實施所謂“法理台獨”,從陳水扁2000年參選“總統”開始至今,民進黨仍然以1999年為奪取執政權而避開“台獨黨綱”拋出的“基本方案”《台灣前途決議文》所強調:“台灣已是主權獨立國家”,名字叫“中華民國”,現狀更動須2300萬台灣住民公投決定為定位。因此,探索“兩制”台灣方案,需要對上述重大分歧即“一中”內涵作深入研究。

  筆者曾在2012年“九二共識”發表20年時撰文提出,“九二共識是穩定兩岸大局的定海神針”。2017年筆者再次撰文認為,“長遠思考兩岸政治關係,九二共識需要重新檢視”(兩文分別刋登於香港《中國評論》2012年第1期和2017年第2期)。現在看,“九二共識”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畢竟擱置了“一個中國”內涵這一重大分歧。“九二共識”需要繼續深化、完善,以建立一個完整的兩岸遵循的“共同政治基礎”,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

  二是“中華民國主權”與台澎金馬“治權”中的台灣民意。從台灣實際情況看,“中華民國”遷台長達70年,島內民衆希望現有的“社會制度、政治體制、生活方式、民主自由”等不要改變;希望現有的“中華民國主權”對台澎金馬的“治權”受到尊重,台灣同胞有尊嚴。簡而言之“自己管自己,台灣人當家做主”。這就引來台灣的“雙主流”民意,即“求和求利”與“維持現狀”并存。這個“雙主流”民意反應出來的根本性問題、關聯性最大的問題、也是極其複雜難以解決的問題,即台灣民意既“希望兩岸和平,不要對抗,更不要兩岸戰爭,擔心兩岸戰爭”;同時訴求的是維持“中華民國主權”對台澎金馬“治權”的現狀。當然,除政黨和政客外,多數民衆對“中華民國”是懷有樸素的“家國情懷”。因此,探索“兩制”台灣方案,需要解決如何在不改變一個中國原則的前提下,讓此問題得以妥善處理,讓廣大台灣民衆真正認識到,唯有國家統一後,台灣同胞才可以分享大陸發展機遇;才能使“台灣將永保太平,民衆將安居樂業;有強大祖國做依靠,台灣同胞的民生福祉會更好,發展空間會更大,在國際上腰杆會更硬、底氣會更足,更加安全、更有尊嚴”。

  三是“中華民國”所謂“主權、治權”與“政權”掛鈎。國民黨執政時馬英九曾多次提到“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兩岸政策。民進黨則刻意宣導國民黨當局將“中華民國”帶到台灣是“外來”政權,國民黨大陸政策是“賣台”。但無論國、民兩黨的政治主張及兩岸論述如何,藍綠都認為在台灣要取得執政權利,都離不開將“中華民國”當作護身符(無黨籍柯文哲想衝大位,也稱“我國是中華民國,我家是台灣”),都需要緊緊擁抱“中華民國”,都不敢明目張膽改動“中華民國憲法”裡的“一中原則”。民進黨政客心裡面都知道,單依靠“台獨”鐵票不足以取得政權,因為“台獨”可能導致災難性的嚴重後果,大多數選民不會支持。民進黨為騙取“中間”選票,以取得政權、維護政權、連續執政,也只能藉助“中華民國”之殼(當然實質也是在掩護推進“台獨”路綫)。同時,島內現狀呈現國、民兩黨為了爭奪執政權,從獲得更多選票的角度考慮,也都公開反對“一國兩制”,民進黨甚至以污名化手段,惡意攻擊“一國兩制”是中共“矮化、吞并台灣”,時而制造、煽動、挑起島內“統獨”矛盾。顯而易見,台灣各級政權選舉是台灣內部事務,大陸不會幹預。但台灣政黨政治及政客將“中華民國主權”與島內“治權”、“政權”三權“捆綁”這一特殊政治問題,無法與兩岸關係脫離。因此,在探索“兩制”台灣方案所面臨的諸多問題中,這個問題將會比較複雜。

  五、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的幾個思考方向

  1、關於統一前的“中華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前言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 部分”。“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不管國、民兩黨誰執政,不論李登輝、陳水扁、蔡英文誰當政,都不敢冒險改動)。正因為“兩憲”都堅持只有一個中國“主權”的原則,暫時擱置了“一個中國”政治內涵,從而達成“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才使得兩岸民間經貿、文化等各領域交流持續進行。目前盡管國民黨強調“一中各表”,盡管民進黨拒絕承認“九二共識”,不可否認的事實是,“九二共識”經過兩岸有關方面明確的授權(大陸海協會、台灣海基會)認可,其核心是,“各自以口頭方式表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兩岸應共同努力謀求統一。2013年先後舉行的“習連會”、“習吳會”,對體現一中原則的“兩個憲法”,有比較接近的相同認知。習總書記強調:“增進互信,核心就是要在鞏固和維護一個中國框架這一原則問題上,形成更為清晰的共同認知和一致立場”。連戰、吳伯雄回應均表示,“兩岸各自法律、體制都實施一個中國原則,台灣固然是中國的一部分,大陸也是中國的一部分,從而形成一中框架下的兩岸關係,而不是國與國的關係”。可見,雙方以“一中框架”或“一中架構”定位兩岸關係有初步交集,已有兩岸“分治”聚焦的法理基礎,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民國憲法”。故統一前的“中華民國”,仍然有遏制“台獨”的階段性使用價值。

  2、關於統一後“中華民國”的政治定位。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實質上完成了對“中華民國主權”的“事實繼承”。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從“法理”上得到解決。然而客觀上“中華民國”遷台對台澎金馬地區擁有實際的“治權”已長達70年,包括有效管理“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社會”等。但無論怎樣解讀,客觀事實兩岸關係不是國家“主權”的分裂,而是兩岸“治權”的分離,也就是兩岸只有一個中國“主權”,各自“依法”實施“治權”。因此,在實施“和平統一”的前提下,探索“兩制”台灣方案中,對“中華民國”對台澎金馬地區的“治權”問題難以回避,也需要面對、需要解決。是否可以往兩岸是“一中框架”裡面的一個“主權實體”和一個“非主權實體”,分別治理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的方向來思考“中華民國”的政治定位問題?自從聯合國作出2758號決議後,“中華民國”在國際事務中呈現在世人面前的都是“非主權實體”,而且是“極為有限的非主權實體”。如果允許“一中框架”內同時存在兩個“主權實體”,等同於“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不符合一中原則,不符合國際法。而“一中框架”內的“非主權實體”,鄧小平“一國兩制”理論的設計,已經在“一中框架”內允許回歸後的港、澳存在著、實踐著“高度自治”。因此,統一後的“中華民國”國號不應再存在,但可以允許台灣以“非主權實體”身份,繼續與相關國際組織保持經濟、文化及其它方面的交往與合作。鄧小平曾經講到,“兩岸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30頁)。

  3、關於統一後台灣當局“治權”其內涵尺度。台灣當局對台澎金馬地區有效“治權”70年,已形成一整套的台灣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制度和運行體系,實際上已經是“台人治台”,高度自治,擁有實際的“司法、立法、行政”的“治權”。按照習總書記“兩岸一家親”和“命運共同體”的理念,探索統一後台澎金馬地區的“治權”,如何更加符合台灣實際情況和民衆利益,比香港擁有的“治權”更加寬泛,更有包容性和更有彈性。除了一個中國的“主權”不可談,其“治權”內涵的廣度、尺度應不會作限制。當然,鄧小平也曾經指出:我們不贊成台灣“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而不是一個中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30頁)。是否可以思考在“一中框架”或“一中架構”裡面以“台澎金馬非主權實體”的名義,來協商台灣應擁有的區域性“治權”(“是裡面,不是下面;是平等,不分大小”)?

  2001年經大陸同意,台灣就是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名義加入WTO的。目前雙方互稱“大陸當局、台灣當局”,國台辦、陸委會負責人見面,乃至“習馬會”在第三地新加坡舉行,并未造成“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如果這個思考方向可行的話,那麼可進一步延伸探索統一後台灣“高度自治”的內涵尺度。比如按香港《基本法》第13條規定,外交權屬於中央政府,香港只有在中央授權下,才能行使部分對外關係的權利。台灣的對外關係和國際活動空間如何解決?比如按香港《基本法》第14條規定,香港的軍事防務由中央政府全面負責。而如果真的“大陸對台灣不派一兵一卒”,台灣抵禦外部入侵的軍事安全及防務問題、島內“長治久安”如何保障及“台獨”可能顛覆威脅等如何處置?比如按香港《基本法》第15條規定,香港回歸後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都要報經中央政府任命(回歸前的28任香港總督,作為英王的全權代表,都由英王直接任命)。而台灣多年來已經實行政黨政治,如果定性為“台澎金馬非主權實體”,其民選產生的領導人要不要報經中央政府任命?

  總之,探索“兩制”台灣方案,內容涉及面廣,而且各類問題極其複雜和尖銳。“兩岸雙方應該本著對民族、對後世負責的態度,凝聚智慧,發揮創意,聚同化異”。要特別注意把握好:

  (1)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沒有“主權”之爭可以討論。主權是國際法概念,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兩岸之間沒有“主權”之爭。代表中國的“主權”只有一個,沒有討論和妥協的餘地,這是重大政治原則和政治底綫。

  (2)可借鑒“兩制”香港方案又有別於香港模式。香港回歸是中英兩國談判,“主權和治權”不可分割,也沒有商量的餘地,也不可以“治權”換“主權”。台灣問題是兩岸談判,不是“國與國”談判,“主權”和“治權”也不存在交換。但台灣當局在台澎金馬的“治權”可放開討論,民主協商,凝聚共識。

  (3)先易後難,台灣“治權”可先行展開探索。台澎金馬區域性“治權”是中國內部的家務事,在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共同政治基礎上,可由“兩岸各政黨、各界別推薦代表性人士”,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循序漸進地展開討論。先將兩岸“深水區”中的“治權”議題作為突破口,有了初步方案後再廣泛展開民主協商,第三步才是進入“兩制”台灣方案的政治談判,最終為解決“中華民國”政治定位問題創造條件。

  (4)聚合“一中框架”與“一中架構”。應該看清,“九二共識”在台灣不是一點市場沒有;一國兩制在台灣也不是一點正面影響沒有。去年“九合一”選舉“韓流效應”是明顯見證。日前原台灣對外部門負責人歐鴻煉稱,“兩岸比較可行的是在大中國架構下完成統一”,此話在台灣有一定的代表性。
我們有理由相信,只要“兩制”台灣方案有利於共同維護一個中國主權;有利於遏制“台獨”勢力膨脹和冒險;有利於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原載香港《中國評論》月刊2019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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