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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録五:湛江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社會組織管理辦法(試行)(20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我市哲學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社科類社會組織)管理,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廣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實施細則(修正)》(以下簡稱《細則》)和《湛江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是在我市範圍内依法取得社會組織法人資格,能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專門從事社會科學學術理論研究,獲准成爲湛江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市社科聯)團體會員的市級學會、研究會(中心)、協會等社科類社會組織,包括由市社科聯直接擔任業務主管單位和由其他單位擔任業務主管單位兩類。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三條 社會組織的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按照《條例》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市社科聯擔任其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按照市社科聯《辦理社會組織業務須知》辦理。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市社科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吸收團體會員堅持自願原則。

  第六條 市社科聯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推選出席市社科聯代表大會的代表,提名市社科聯委員候選人。

  (二)根據市社科聯和自身的章程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三)參加市社科聯組織的各種學術理論研究、優秀研究成果評選、社科類社會組織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等活動。

  (四)獲得和使用市社科聯的有關資料和相關信息。

  (五)向市社科聯申請支持和幫助。

  (六)對市社科聯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七條 市社科聯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市社科聯章程和本辦法,執行市社科聯的决議,接受市社科聯的業務指導,完成市社科聯委托的任務,參與市社科聯組織的活動。

  (二)組織開展各種學術理論研討和交流活動(每年至少要開展1次),以各種形式鼓勵和激發會員進行科學研究與探討,推動學科建設,爲黨政部門科學决策提供諮詢服務。

  (三)定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按時開展换届工作,不斷總結經驗,改進工作,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推薦優秀社科研究成果和先進個人。

  (五)每次舉辦活動後,需及時向市社科聯填報《社會組織活動簡况表》;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工作總結(含對開展活動的情况和學術研究成果所作的統計)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六)换届或届中變更前,要把章程修改草案和新一届常務理事以上候選人名單或調整的候選人名單報經市社科聯批準;换届後要及時把新任常務理事以上人員名單和新章程送市社科聯備案。

  (七)完成年審或辦理了事項變更後,要及時將相關材料送市社科聯備案。

  (八)向市社科聯提供會刊(每期2份)及其他學術信息和資料、會員出版的著作(以自願爲原則,提供1-2本),用於展覽與推介。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市社科聯實行分工聯繫社會組織制度,通過到會訪問,參加重大活動,交流刊物等途徑熟悉和掌握社會組織及學科情况。學會工作部負責社會組織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三章提及的内容外,市社科聯還對社科類社會組織實行如下管理:

  (一)建立社會組織檔案。

  (二)負責社會組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的審查,年度檢查的初審。

  (三)監督和指導社會組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組織違法行爲。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組織的清算事宜。

  (六)每年定期召開社團負責人會議和聯絡員會議。

  (七)定期舉辦優秀社科研究成果評奬活動。

  (八)對社團實施考核,每兩年評選一次社科類社會組織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九)社科類社會組織如開展與宗旨不符的活動,或違反市社科聯的章程及規定,或兩年以上不開展活動,市社科聯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限期整頓、終止團體會員資格等處理,必要時建議民政部門對該社會組織予以撤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湛江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2年公佈的《湛江市社會科學學會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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