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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惠民和“與小民無益”

  中評社北京7月20日電(作者汪毅夫)話説清代康熙四十九年(1710),“上諭蠲免直隸、奉天、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南、貴州等省康熙五十年應徵地丁銀兩”。什麽叫地丁銀兩?鄭學檬教授《中國賦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告訴我們:“清初整頓賦役制度,繼續實行歸并合則和賦役折銀。把賦役各款正式總稱地、丁兩大類,這不僅僅是重復明萬曆年間的一條鞭法,而且把封建社會晚期的賦役一體化推進了一步。然而,明後期的部分加派、差徭、雜辦等,從此也成了正式的賦税而被固定了下來。同時,清初的賦税折銀標準也比明朝提高了許多”。地丁銀兩,就是歸并合則和賦役折銀的産物。當年,台灣隸屬福建,稱福建台灣府;下分台灣、鳳山、諸羅三縣,稱台灣府屬三縣。康熙五十年(1711)秋季,福建巡撫黄秉中上疏説:“台灣府屬三縣地畝,向征稻穀,並無額定銀兩,其應徵本色稻穀,請應一體蠲免”。户部認爲:“查此項錢糧,該撫應於春夏開征之前,即行題請,遲至秋季,方行具奏。應不准行。”康熙五十年(1711)十月一日,康熙帝下旨:“台灣府屬五十年應徵稻穀,已經征完在官,雖蠲免,與小民無益,其應徵康熙五十一年稻穀,着行蠲免”。 

  當年蠲免包括福建在内的地方地丁銀兩,屬於惠民政策。然而,福建台灣府屬三縣地畝,“向征稻穀,並無額定銀兩”,即尚未將應徵本色稻穀折算爲“額定銀兩”,其“應徵稻穀,已經征完在官”;户部乃以福建官府“遲至秋後,方行具奏”爲由,對福建官府“一體蠲免”台灣府屬“應徵稻穀”的要求,建議“應不准行”。“征完在官”再行蠲免,則惠民政策落實“到官”而落空於民;因地方官府疏忽而“不準”其“行”,結果也是使得惠民政策“與小民無益”。康熙帝的補救决定:“其應徵五十一年稻穀,着行蠲免”,乃爲了避免惠民政策“與小民無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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