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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245. “小孩子吃煙”與新生活運動

  中評社北京3月22日電(作者汪毅夫)1934年2月19日,蔣介石在江西南昌發表演講《新生活運動之要義》,他説:“我此次到了建甌(汪按,福建建甌縣),有一回發現一個七歲左右的小孩,在街上吸煙,雖穿了很好的衣服,還是一點教育也没有,因此我隨叫了他的父母來要辦他。從此以後,建甌就少有小孩子吃煙的了。由此可見轉移風氣,改造社會,並不是什麽難的事情,實在還很容易,只要我們各界領袖,能够以身作則實實在在來做。現在就是因爲我們各界做領袖的人,自己不能以身作則來實幹,不能認真教導自己學校裏的學生,自己家庭的子弟,和自己機關裏的部下,聽他們一天天腐敗墮落,一切不管,所以社會弄到這種紛亂、黑闇、暮氣沉沉、充滿了烏烟瘴氣”,又説:“我們在江西一方面要剿匪,一方面更要使江西成爲一個復興民族的基礎。要達此目的,必須自江西,尤其是從江西省會所在的南昌這個地方開始,使一般人民都能除舊布新,過一種合乎禮義廉耻的新生活。”老蔣説了又説,胡適則在1934年4月寫了《爲新生活運動進一解》,老實不客氣地告誡:“我們要認清楚新生活運動應該是一個教育運動,而不是一個政治運動”,“若靠一班生活習慣早已固定的官僚政客來開會提倡新生活,那只可以引起種種揣摩風氣,虚應故事的惡習慣,只可以增加虚僞而已”。然而,新生活運動(1934—1937)終於不免政治化、形式化的傾向。 

  兹以福建爲例而言之。 

  福建省及其各縣新生活運動促進會的組織和活動,乃由東路“剿匪”軍總司令部及當地軍、警、憲主其事,新生活運動也同“剿匪”行動緊密相連。如,福建省新生活運動促進會籌備於1934年“3月中旬,同月底正式成立。當時由東部剿匪軍總司令部政訓處召集各機關組織之”;龍溪縣新生活運動促進會“正式籌備始於(民國)二十三年4月初旬,因蔣總司令(按,似指東路‘剿匪’軍總司令蔣鼎文)入漳之初,即提倡新運”,“4月6日東路軍總部黨政處召集各界舉行新生活運動籌會談話會”,“限定10日内籌備完成”;“連城縣縣年來共匪陷城,四鄉統淪匪區,禮俗法紀盪然無存,流毒所及,中等階級咸不知禮義廉耻爲何物。當地駐軍第九師政訓處特於7月3日上午10時,發起召開各界代表聯席會議,根據本會通令,組織縣新生活運動促進會”。又如,1934年8月14日,福建省新生活運動促進會通過《取締婦女奇裝异服辦法》,規定:“本辦法由省會公安局鈔録並制就傳單分送”,“婦女着裝不遵守本辦法者,由崗警和平勸諭改正”,“凡本市各縫業店以後不得代制奇裝异服,違者由公安局酌以處罰”,“本辦法經幹事會通過後函請省政府轉飭省公安局執行”。該辦法又規定:“旗袍最長須離脚背一寸”,“左右開叉旗袍不得過膝蓋以上二寸,短衣須不見褲腰”,“凡着短衣者以着裙爲宜,不着裙者衣服須過臀部二寸”,“腰身不得綳緊貼體,須稍寬鬆”,“褲長最短須過膝四寸,不得露腿”,“禁着毛綫類織成無扣之短衣”;1936年8月,省新生活運動促進會“會同憲、警及婦女服務團團員分往城台各要區,勸導婦女勿奇裝异服及露腰”。好個奇葩的新生活運動,竟然動用憲兵、警察對婦女實施性别壓迫! 

  “官僚、政客開會提倡新生活”是新生活運動形式化的表現。更有甚者,官僚、政客經常只派代表參會,連“開會提倡”也懶得親自參加。福建省新生活促進會之委員(後改爲幹事)會、常務委員(後改爲常務幹事)會,居然可以由本人(包括會議主持者如陳儀)派代表出席。如,1934年4月30日下午2時,第八次委員會議,到會者各機關代表,由陳委員儀(陳世鴻代)主席;1934年4月28日,第18次常委會出席人員王委員(王健民代)、陳專員(朱婉鄰代)、陳委員(陳世鴻代);1934年8月14日下午,第三次幹事會,出席者各幹事機關代表,主席陳指導員儀(王深代);1937年1月8日,第三十次幹事會,出席陳肇英(黄天如代)、蔣鼎文(壽家駿代)、羅勉侯(蔣珊孫代)、高登艇、唐守謙、李進德、鄭貞文(鄭坦代)、陳儀、吴天鶴,主席陳儀。 

  附帶言之,吃煙,吸煙也。《論語》“沾酒市脯不食”已開飲,食通用之例;《漢書》之《於定國傳》、柳宗元《序飲》中有“食酒”的説法,《水滸傳》第24回亦有“這人從來不和我吃酒”之語。同飲酒(吃酒)一樣,飲茶也常作“吃茶”。清代台灣盧德嘉《鳳山竹枝詞》“鳳梨山下是儂家,郎若閑時來吃茶。”至於吃煙(抽煙),《陔餘叢考》記:“崇禎末,三尺童子莫不吃煙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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