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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便宜行事的另類契單

  中評社北京4月13日電(作者汪毅夫)我在《可恥的年號》一文裏,提及民國初年在“中華民國”字樣處加蓋“洪憲”二字的稅務契單4種,並謂:“該4種文書的發证機關——福建財政廳完全不可能在‘洪憲帝制’崩潰、‘洪憲皇帝’死後,以‘洪憲’年號填發契單。合理的解釋是,此4種文書乃是在‘洪憲帝制’實行期間,福建財政廳在原已制備並使用有年的契單上之‘中華民國’字樣處,加蓋‘洪憲’二字,並於‘洪憲帝制’崩潰後的中華民國五年(1916)七月和八月,中華民國六年(1917)一月填發的。”

  填發機關分别是福建財政廳下屬的福建晉江縣、福建建甌縣財稅部門。廈門市收藏家陳亞元先生閲文後,即慷慨地託人發來民國五年(1916)福建閩清縣財稅部門填發的《版串執证》照片(圖一)一幀。從照片看,該《版串執证》有三點應當説明或指明:1.“版串”相當於今之所謂“聯票”,財稅部門收稅須有執证頒納戶收執、由本部門存底、報上級機關備查,所以通常要印製和填寫“版串”即“聯票”;2.該《版串執证》右上角有“閩清縣”字樣;3.該《版串執证》乃在原已制備的契單上,在“中華民國年”之空格處填寫“伍”字,並在其右方(即上方)加蓋“洪憲元年”字樣。顯然,這是在“洪憲帝制”實行期間,在“洪憲皇帝”袁世凱使用“洪憲”年號的1916年1月1日至3月22日期間,由福建閩清縣財稅部門填發的。“洪憲帝制”實行期間,在原已制備的契單之“中華民國”年號右旁或上面加蓋“洪憲”年號,屬於便宜行事的做法;在“洪憲帝制”崩潰後,繼續使用加蓋“洪憲”年號的契單,也屬於便宜行事的做法。因便宜行事的做法,而有了便宜行事的另類契單。另類契單加蓋“洪憲”二字,是袁世凱竊國的歷史留痕。 

  清代台灣也有便宜行事的另類契單。彰化吳姓某家的家藏文獻裏,有一張《糧戶執照》(圖二)。該《糧戶執照》的雕版文字“署台南府台灣縣正堂範”和“光緒拾四年”,在填寫時“台灣縣”改爲“安平縣”、“光緒拾四年”改爲“光緒拾伍年”。顯然,這也是便宜行事的另類契單。其來由是:清光緒十四年(1888)範克承初任的職務是“署台南府台灣縣正堂(汪按,即知縣)”,故制備了有“署台南府台灣縣正堂”和“光緒拾四年”字樣的《糧戶執照》。到了光緒十五年,台灣縣已改名安平縣,範克承的官職亦已改稱“安平縣正堂”,而原已制備的上年契單尚未用完,故便宜行事:將雕板的“台灣縣”和“光緒拾四年”改爲手寫的“安平縣”和“光緒拾伍年”。該便宜行事的另類契單,於今成爲説明清光緒十三年(1887)台灣縣尚未改爲安平縣的佐证。台灣縣是清代台灣初設的三縣(台灣、諸羅、鳳山)之一。清光緒十四年(1888),原台南府台灣縣改爲台南府安平縣。 

  附帶言之,陳亞元先生收藏頗豐,他主編的《閩台糧戶執照匯編》(九卷本)已於2021年由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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