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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從分類械鬥看省籍矛盾

  中評社北京5月27日電(作者汪毅夫)近有學界友人垂問,如何看待台灣的省籍矛盾問題?在我看來,比起古之分類械鬥,台灣今之省籍矛盾製造更多麻煩,制止也更加麻煩。 

  台灣在歷史上經歷過從移民社會到定居社會的轉型,這個轉型大扺是在清代咸豐年間(1851—1861)實現的。在移民社會的歷史階段裏,人口的增長約等於移民的增加。一批又一批大陸移民,多數是同鄉結伙而來。他們在台灣舉目之下、一眼望去,“宗族之親少,洽比之侣多”(高拱亁:康熙《台灣府志》),“流寓者無期功强近之親,同鄉井如骨肉矣”(周鐘瑄:康熙《諸羅縣誌》)。因而,同鄉移民的地緣組合乃成爲主要的社會結構,發生於台灣移民社會歷史階段的械鬥,基本上是地緣組合之間的分類械鬥如“漳、泉拼”之類。引發械鬥的原因多出於争奪社會上的“角頭”地位和自然資源方面的土地、水源等。進入定居社會以後,人口增長主要表現爲自然增長,主要社會結構也從地緣組合讓位於家庭、家族、宗族的血緣組合。定居社會歷史階段發生的械鬥,主要是宗族械鬥即血緣組合之間的械鬥,械鬥的起因也有了争奪祖墳風水、維護各自宗族“命脈”等地緣組合之間不會有、血緣組合之間常發生的利益衝突。分類械鬥曾經搆成台灣嚴重的社會問題。例如,清干隆四十七年(1782)發生的“漳、泉拼”,“禍連兩縣(彰化、諸羅),流毒三月”,傷亡慘重,參加械鬥者達數萬人,事後被官府捉拿的“要犯”竟有200餘人。又如,清咸豐三年(1853)發生的安溪、晋江、南安、惠安四邑人與同安人的械鬥,焚燬商户、民房、村莊,拆毁水圳、填塞港道,“死者山積”,“哀鴻遍野,觸目驚心”。 

  按照社會學家的的解釋,社會問題乃是社會成員共同生活、共同進步發生障礙的問題。同古之分類械鬥一樣,台灣今之省籍矛盾是社會的重大障礙,是嚴重的社會問題。然而,於今視之,台灣古之分類械鬥,多屬於民間私鬥,其起因和推展,完全同政治無關,其善後多“不願終訟”而願“私鬥私了”。清代台灣官府,也以不發生社會問題爲“神之靈也,民之福也,官之幸也”。又,台灣古之分類械鬥畢竟是昨日烟雲,不使重演便是。然而,台灣今之省籍矛盾,却完全是政治操弄的結果,台灣今之民進黨當局尚在操弄政治,撕裂社會。難怪包括省籍矛盾在内的台灣社會問題愈演愈烈、越出越奇,天譴民怨也! 

  附帶言之,台灣歷史上的“閩、粤分類”實際上是漢族兩個民係的分類。近30年前,我在《中國文化與閩台社會》(海峽文藝出版社1997年版)一書報告:在台灣移民社會“閩粤向來分類”的現象背後、在地緣組台之外,另有一種民係(客家民係、閩南民係)組合的社會結構。如林樹梅《與曹懷樸明府論鳳山縣初政事宜書》記:“閩之汀州與粤連界,(在台灣)亦附粤莊”,姚瑩《東溟文集》謂:“粤人黨粤,潮雖粤而亦黨漳”。福建汀州客家人在台灣附於客家人聚居的粤莊,廣東潮州閩南人在台灣與漳州閩南人結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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