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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因着信

  來11:6 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悦;因爲到神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神,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

  約3:14 摩西在曠野怎樣舉蛇,人子也必照樣被舉起來,3:15 叫一切信他的都得永生(或作“叫一切信的人在他裏面得永生”)。3:16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3:17 因爲 神差他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或作“審判世人”。下同),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3:18 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爲他不信 神獨生子的名。3:35 父愛子,已將萬有交在他手裏。3:36 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着永生(原文作“不得見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

  約5:24 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5:25 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時候將到,現在就是了,死人要聽見 神兒子的聲音,聽見的人就要活了。

  約6:47 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信的人有永生。

  一、兩條救恩道路分歧的存在:“立功之法”與“信之法”

  羅3:27 既是這樣,哪裏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之法。

  在救恩的歷史上,一直存在兩條不同的對救恩道路的理解,就是“立功之法”和“信之法”。

  所謂“立功之法”或“行爲之法”,指主張憑藉遵守神透過摩西賜給以色列的律法的行爲而得着救恩的救恩論;“信之法”則是指人憑藉對耶穌基督是神的兒子、爲人的罪受死代贖并且復活的相信而得着救恩的救恩論。

  以色列人的傳統思想是立功之法(行爲之法),這體現在他們所問的問題當中:

  太19:16 有一個人來見耶穌説:“夫子(有古卷作“良善的夫子”),我該作什麽善事,才能得永生?” 

  約6:28 衆人問他説:“我們當行什麽,才算作神的工呢?”

  以上所提的問題本身表明,他們已經當然地以行爲之法爲前設,想要問的只不過是對行爲作進一步的説明。這思想傳統如此根深蒂固,以至於對初代教會因信稱義救恩觀的建立造成很大的阻礙。使徒行傳15章耶路撒冷會議所處理的正是這一問題。

  徒15:1 有幾個人從猶太下來,教訓弟兄們説:“你們若不按摩西的規條受割禮,不能得救。”15:2 保羅、巴拿巴與他們大大地紛争辯論;衆門徒就定規,叫保羅、巴拿巴和本會中幾個人爲所辯論的,上耶路撒冷去見使徒和長老。15:5 惟有幾個信徒是法利賽教門的人,起來説:“必須給外邦人行割禮,吩咐他們遵守摩西的律法。” 15:6 使徒和長老聚會商議這事。

  保羅書信中大量的内容也是針對這一問題:

  加3:1 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3:2 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3:3 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3:4 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難道果真是徒然的嗎?3:5 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异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3:6 正如“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爲他的義”。3:7 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爲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事實上,不單是以色列人和初代教會需要面對這一問題,每一代的每一個基督徒都首先要突破這一觀念的捆綁,才能够真正接受救贖。

  因爲,因行爲稱義的思想,是每個對罪尚未完全認識的人比較容易接受的“寬門大路”,因信稱義則是“窄門小路”,需要去除許多障礙才能領受。

  太7:13“你們要進窄門。因爲引到滅亡,那門是寬的,路是大的,進去的人也多;7:14引到永生,那門是窄的,路是小的,找着的人也少。”

  二、因信稱義救恩觀首先要面對的釋經難題

  以經解經的神學主張任何神學觀念應當是“出於聖經”,并且也要“歸於聖經”即接受整本聖經經文的檢驗。“因信稱義”的救恩觀也必須面對一些釋經難題的挑戰。

  (一)因信稱義救恩觀真正確立的前提,首先需要對太19:17正確地予以詮釋

  太19:16 有一個人來見耶穌説:“夫子(有古卷作“良善的夫子”),我該作什麽善事,才能得永生?”19:17 耶穌對他説:“你爲什麽以善事問我呢?只有一位是善的(有古卷作“你爲什麽稱我是良善的?除了 神以外,没有一個良善的”)。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19:18他説:“什麽誡命?”耶穌説:“就是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見证,19:19當孝敬父母,又當愛人如己。”19:20那少年人説:“這一切我都遵守了,還缺少什麽呢?”19:21耶穌説:“你若願意作完全人,可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

  “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明顯與因信稱義的道理相悖。然而,這又的確是耶穌所説的話。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釋,因信稱義的救恩觀是無法站立得住的。如何理解呢?

  答案是:青年財主所問的問題,反映了他既有的“因行爲稱義”前設(太19:16b我該作什麽善事,才能得永生)。主耶穌在這裏並非主張因守律法而稱義,而是體現了他因材施教(箴26:4-5)、啓示人思想明白的教學方法:順着青年財主“因行爲稱義”的救恩觀,提出一個青年財主無法企及的義行標準,讓他發現靠行爲稱義總會有自己做不到(在人所不能)的事,從而對自己錯誤的救恩觀開始反思。

  箴26:4不要照愚昧人的愚妄話回答他,恐怕你與他一樣。26:5要照愚昧人的愚妄話回答他,免得他自以爲有智慧。

  太19:22 那少年人聽見這話,就憂憂愁愁地走了,因爲他的産業很多。

  同時,也啓發門徒們的思考:

  太19:25 門徒聽見這話,就希奇得很,説:“這樣誰能得救呢?”19:26 耶穌看着他們説:“在人這是不能的,在 神凡事都能”。19:27 彼得就對他説:“看哪,我們已經撇下所有的跟從你,將來我們要得什麽呢?”

  彼得看似行爲較青年財主更進一步即“已經撇下所有”,解决了財産的捆綁,但實際上他此時的救恩觀與青年財主是相同的,即仍然是“因行爲稱義”。

  接着,主耶穌再講了葡萄園的比喻,我們才明白他整全的啓示是要幫助人從慣性依靠人的行爲(在人這是不能的),而轉向依靠神的恩典(在神凡事都能)。    

  太19:30 然而,有許多在前的,將要在後;在後的,將要在前。

  太20:1 “因爲,天國好像家主清早出去,雇人進他的葡萄園作工, 20:2和工人講定一天一錢銀子,就打發他們進葡萄園去……20:10 及至那先雇的來了,他們以爲必要多得;誰知也是各得一錢。20:11 他們得了,就埋怨家主説:20:12 ‘我們整天勞苦受熱,那後來的只作了一小時,你竟叫他們和我們一樣嗎?’20:13 家主回答其中的一人説:‘朋友,我不虧負你,你與我講定的,不是一錢銀子嗎?20:14 拿你的走吧!我給那後來的和給你一樣,這是我願意的。20:15 我的東西難道不可隨我的意思用嗎?因爲我作好人,你就紅了眼嗎?’20:16 這樣,那在後的將要在前;在前的將要在後了(有古卷在此有 “因爲被召的人多,選上的人少”)。”

  太19:16到20:16是一個中間不能斷開的完整教導,太19:16-30節是這教導的反例部分,太20:1-16是這教導的正面部分。這兩段經文必須要聯繫在一起才能够清楚地理解耶穌真正的啓示:“因行爲(守律法)稱義”的救恩觀必然碰壁,救恩惟因神的恩典,人領受救恩要從習慣依靠自己的行爲轉向依靠神的恩典。

  (二)太19:16-20:16經文表明,因信稱義救恩論必須要處理守律法與救恩的關係

  1.“律法”在聖經中的多種涵義

  “律法”在聖經不同經文中有不同的含義。“守律法”中的“律法”指的是神透過摩西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簡稱“摩西的律法”。

  申5:31至於你,可以站在我這裏,我要將一切誡命、律例、典章傳給你,你要教訓他們,使他們在我賜他們爲業的地上遵行。申6:17要留意遵守耶和華你們神所吩咐的誡命、法度、律例。

  2.以色列人的“律法主義”救恩論的錯誤

  “律法主義”救恩論就是指主張憑藉遵守“摩西的律法”而得救的救恩論。

  以色列人律法觀的問題,最主要的其實不在於他們實際違反了律法(羅2:23你指着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嗎?),而是他們認爲不依靠神的同在就可以遵守神的律法(出20:19;申5:27),並以此立功之法爲得救的途徑(羅3:27)。

  聖經强調,起初神只賜下十誡給以色列人(申5:5-21),此外並没有添别的話(申5:22,另參見耶7:21-24)。然而,以色列人不信從神(來3:19),拒絶聽神的聲音,所以神照祂的信實和憐憫賜下了律法(申5:31;耶7:21-28)。

  以色列人拒絶聽神的聲音即拒絶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的獨一真神的同在之後,他們起初跟隨神的指引出埃及過紅海的信心(來11:29)最終並没有成爲得救的信心,以至於不能進入神的安息(來3:18-4:2)。拒絶與神建立生命的連結而對律法堅持的結果,就變成羅10:2-3所説:“我可以證明他們向 神有熱心,但不是按着真知識。因爲不知道 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 神的義了”,甚至使律法反而被罪利用(約18:31-32;徒18:15,羅7:5、8-11)。

  太19:16-20:16正是對這種錯誤救恩觀的矯正和對正確救恩觀的啓示。

  約6:28-29也是如此:

  約6:28衆人問他説:“我們當行什麽,才算作神的工呢?”6:29耶穌回答説:“信神所差來的,這就是作神的工。”

  所以,耶穌説太5:20“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3.整全地認識律法:律法的本質、功用和局限

  (1)律法的本質

  律法是神所賜下的憐憫和保護(申4:4-8),律法本是聖潔(羅7:11)、屬靈的(羅7:14)。

  (2)律法的功能

  律法有很大的作用:

  1)律法是神榮耀的見证和彰顯(申4:6-8)。

  2)律法是聖潔的,是屬乎靈的,是善的(羅7:12、14、16;提前1:8)。

  3)律法若被合宜的使用(提前1:8)有很大的功用:律法稱量罪(羅5:13),是訓蒙的師傅,作我們孩童時的看守和保護,引我們到基督那裏(加3:24,4:2)。

  (3)律法的局限

  就本罪的心意、行爲而言,律法對人有教導警戒的作用,但對於原罪即本性和身體的客觀虧損的救贖,律法則一無所成(來7:19)。

  1)律法本不是神起初的心意,而是爲以色列人“不聽從”的過犯添上的(加3:19)。

  律法是在神賜給亞伯拉罕應許、與他立約400多年以後賜下給摩西的。所以,律法不會代替或廢除預先的應許,也不是與應許反對,而是爲使人知罪,和作因信稱義的道理到來之前的守護。

  太19:8耶穌説:“摩西因爲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羅5:20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哪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

  加3:19這樣説來,律法是爲什麽有的呢?原是爲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并且是借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耶7:21 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説:“你們將燔祭加在平安祭上,吃肉吧!7:22 因爲我將你們列祖從埃及地領出來的那日,燔祭平安祭的事我並没有提説,也没有吩咐他們。7:23 我只吩咐他們這一件説:‘你們當聽從我的話,我就作你們的神,你們也作我的子民;你們行我所吩咐的一切道,就可以得福。’7:24 他們却不聽從,不側耳而聽,竟隨從自己的計謀和頑梗的惡心,向後不向前。”

  2)律法的作用本是叫人知罪而不是除罪。

  羅3:20b因爲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來10:1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總不能借着每年常獻一樣的祭物叫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

  3)没有人可以因行律法稱義(羅3:20a),靠律法稱義是與基督隔絶(加5:4)。羅3:20a所以凡有血氣的,没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加5:4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絶,從恩典中墜落了。

  4)對罪的整全性認識杜絶了憑“守律法的行爲自我救贖”的道路。

  按照“整全性之罪的定義”對罪的認識,人不能因行律法稱義不是人無法遵行律法,而是更徹底的全守律法也不能因此而得救。

  羅8:3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爲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加5:6原來在基督耶穌裏,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

  來7:19(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就引進了更美的指望,靠這指望,我們便可以進到神面前。

  4.全面理解律法與因信稱義的關係

  律法的作用是引導我們因信稱義。這因信稱義的道理要堅固律法(羅3:31)、 成全律法的義(太5:17;羅8:4),也要幫助我們脱離對律法的誤用(羅7:4,6)。

  (1)福音啓示的救贖之道:救贖是本乎恩,不是在乎遵行律法

  神給亞伯拉罕的約早過摩西的律法(加3:17;羅4:10)、承受産業本乎應許而非律法(加3:18);人是屬乎肉體的,已經賣給了罪(羅7:14),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羅8:3),甚至被罪所利用(羅7:5、7-11、13)而一無所成(來7:19)。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爲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羅8:3),使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没有分别(羅3:22),使人從律法的控告中得釋放(羅6:14)。

  羅3:27 既是這樣,哪裏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做事、行爲)之法τῶν ἔργων 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νόμου πίστεως (信之法)。3:28所以,我們看定了,人被稱義是因着信(作者注:這裏,“人”是直受格即賓語,“稱義”是被動語氣),不在乎ἔργων νόμου 行爲的方法或律法的行爲(作者根據經文直譯)。

  (2) 在所應許的耶穌基督來到以後,我們就因信而勝過因行律法而有的義

  申6:25我們若照耶和華我們神所吩咐的一切誡命,謹守遵行,這就是我們的義了。

  太5:17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5:18 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5:19 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爲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爲大的。5:20 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太12:10 那裏有一個人枯幹了一只手。有人問耶穌説:“安息日治病,可以不可以?”意思是要控告他。12:11 耶穌説:“你們中間誰有一只羊,當安息日掉在坑裏,不把它抓住拉上來呢?12:12 人比羊何等貴重呢!所以,在安息日作善事是可以的。” 12:13 於是對那人説:“伸出手來!”他把手一伸,手就復了原,和那只手一樣。12:14 法利賽人出去,商議怎樣可以除滅耶穌。

  加3:22 但聖經把衆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3:23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3:24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3:25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來8:6 如今耶穌所得的職任是更美的,正如他作更美之約的中保。這約原是憑更美之應許立的,8:7 那前約若没有瑕疵,就無處尋求後約了。8:13 既説新約,就以前約爲舊了,但那漸舊漸衰的,就必快歸無有了。

  羅1:16-17 我不以福音爲耻;這福音本是 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因爲 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3)學習律法,明白律法的精義:一切的律法都爲了增强我們的信心和愛心

  路10:25 有一個律法師起來試探耶穌説:“夫子,我該作什麽纔可以承受永生?”10:26 耶穌對他説:“律法上寫的是什麽?你念的是怎樣呢?”10:27 他回答説:“你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你的神;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10:28 耶穌説:“你回答的是。你這樣行,就必得永生。”

  在西奈山上,以色列人不願意個人與神建立關係而推選信仰的代理,因而導致了後代“律法主義救恩論”的極大的錯誤,這就是以色列人的救恩歷史給我們的教訓。外邦人若犯與以色列人相同的錯誤,其結果也是一樣(羅11:21)。因此,重要的是,我們在神面前依靠耶穌基督和聖靈的引導重生得救而過信心的生活,律法的義要成就在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8:4),因爲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羅8:14)。

  約1:17 律法本是借着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

  來7:18 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7:19 (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就引進了更美的指望,靠這指望,我們便可以進到 神面前。

  羅2:29惟有裏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贊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

  (4)脱離律法主義——律法被濫用的轄制,在基督裏作“隨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由人

  西2:20-21 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脱離了世上的小學,爲什麽仍像在世俗中活着,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2:22 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導的。説到這一切,正用的時候就都敗壞了。2:23 這些規條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自表謙卑,苦待己身,其實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是毫無功效。

  約8:31 耶穌對信他的猶太人説:“你們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門徒。8:32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加5:1 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

  明白律法的作用和律法與救恩的關係,我們就因信脱離律法主義的捆綁。

  三、得救的信心

  信心是基督信仰非常重視的屬靈主題。我們可以根據來11:1對“信”的啓示對信心作一個描述:

  來11:1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

  信心是人心裏對(聖經所啓示的)所望而未見之事(基要真理包括神的存有、基督的代罪救贖之道等等真知識)堅定的領受、贊同和倚靠。

  (一)信心是神對跟隨祂的人的生命境况的基本要求

  1.信心是與神同在的前提

  來11:6 人非有信,就不能得 神的喜悦;因爲到 神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 神,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

  約1:12-13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這等人不是從血氣生的,不是從情慾生的,也不是從人意生的,乃是從神生的。

  主禱文是神對祂的主權與人的自由意志二者關係期望的最集中呈現。上帝用忍耐的心,寬容先時的罪,是願人人都悔改而自願來跟隨祂的心意而行。

  太6:9 “所以,你們禱告要這樣説:‘我們在天上的父,願人都尊你的名爲聖(願你的名被尊爲聖)。6:10 願你的國降臨。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

  彼後3:9主所應許的尚未成就,有人以爲他是躭延,其實不是躭延,乃是寬容你們,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

  羅3:25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借着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爲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2.出於信心的甘心樂意和忠心,是將來人履行管理世界職分時必須具備的生命特質

  彼前5:2 務要牧養在你們中間神的群羊,按着神旨意照管他們。不是出於勉强,乃是出於甘心;也不是因爲貪財,乃是出於樂意。

  路16:10 人在最小的事上忠心,在大事上也忠心;在最小的事上不義,在大事上也不義。16:11 倘若你們在不義的錢財上不忠心,誰還把那真實的錢財托付你們呢?16:12 倘若你們在别人的東西上不忠心,誰還把你們自己的東西給你們呢?

  耶穌以自由意志全然順服父神的心意(約4:34,5:17,8:50,10:17-18),成爲我們的榜樣(腓2:5-11)。有位格造物都要因其對這一呼召的不同回應,而接受不同的審判結果(約3:18)。

  路2:34-35 西面給他們祝福,又對孩子的母親馬利亞説:“這孩子被立,是要叫以色列中許多人跌倒,許多人興起;又要作毁謗的話柄,叫許多人心裏的意念顯露出來;你自己的心也要被刀刺透。”

  徒17:30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却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

  那些經過試煉、信靠耶穌基督的,從魔鬼權下被釋放(徒26:18)、在真理中得到真正的自由(詩66:10-11;約8:32;羅6:18、22),以信心自由自願地跟隨神的旨意(林前9:19-21;加5:13;彼前2:16)來管理將來的世界(來2:5)。

  (二)聖經啓示我們,有許多的“此信”不同於神要求的“彼信”——得救的信心

  1.僅僅相信神的客觀存有却不相信神的恩典

  鬼魔也信神只有一位,這是一個正確的認識,但鬼魔却不會與神建立親密的關係而是戰驚。某種程度上,西奈山上的以色列人對神的認識與此差相仿佛。

  雅2:19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却是戰驚。

  申24:24 説:看哪,耶和華我們神他的榮光和人的又能顯給我們看,我們又聽見他的聲音從火中出來。今日我們得見神與人説話,人還存活。25現在這大火將要燒滅我們,我們何必冒死呢?若再聽見耶和華我們神的聲音,就必死之。

  來11:6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悦;因爲到神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神,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

  2.僅僅有行動的跟隨但心裏迷糊而不真正地認識神

  以色列人“因着信”過了紅海,但至終被判定爲“不信”:

  來3:18又向誰起誓,不容他們進入他的安息呢?豈不是向那些不信從的人嗎?3:19這樣看來,他們不能進入安息是因爲不信的緣故了。

  來11:29他們因着信,過紅海如行干地。埃及人試着要過去,就被吞滅了。

  詩95:9那時,你們的祖宗試我探我,并且觀看我的作爲。95:10四十年之久,我厭煩那世代,説:“這是心裏迷糊的百姓,竟不曉得我的作爲。”95:11所以我在怒中起誓説:“他們斷不可進入我的安息!”

  3.僅僅因“神迹”而“信”

  那些因“神迹”而“信”的,在知道人心的主眼中看來却是“不可信”的。

  徒8:18西門看見使徒按手,便有聖靈賜下,就拿錢給使徒,8:19説:“把這權柄也給我,叫我手按着誰,誰就可以受聖靈。” 8:20彼得説:“你的銀子和你一同滅亡吧!因你想神的恩賜是可以用錢買的。8:21你在這道上無份無關,因爲在神面前,你的心不正。”

  4.因“吃餅得飽”即企圖得某種今生益處的“信”

  林前15:19我們若靠基督只在今生有指望,就算比衆人更可憐。

  約6:26耶穌回答説:“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你們找我,並不是因見了神迹,乃是因吃餅得飽”。

  5.雖有熱心但不是真知識的“信”

  羅10:2我可以證明他們向神有熱心,但不是按着真知識。10:3因爲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

  西2:20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脱離了世上的小學,爲什麽仍像在世俗中活着,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

  林前15:17基督若没有復活,你們的信便是徒然,你們仍在罪裏。

  6.當下歡喜領受,但是後來不能够結果子即不能堅定的“信”

  太13:20撒在石頭地上的,就是人聽了道,當下歡喜領受,13:21只因心裏没有根,不過是暫時的,及至爲道遭了患難,或是受了逼迫,立刻就跌倒了;13:22撒在荆棘裏的,就是人聽了道,後來有世上的思慮,錢財的迷惑,把道擠住了,不能結實。

  以上經文表明,得救的信心並不是簡單輕易達到的,真正得救的信心是有確定的客觀内容,以及主觀的贊同和篤定程度要求的。神願意萬人得救,基督也已經替所有的人死,但是,並非所有的人都自然得救。只有那些因信而被稱義的人才得到救恩。基督救贖的果效只及與有得救之信心的人的這一事實,也説明瞭人的信心是何等的寶貴。

  (三)得救信心的三個要素

  徒2:14彼得和十一個使徒站起,高聲説:“猶太人和一切住在耶路撒冷的人哪,這件事你們當知道,也當側耳聽我的話……2:36 “故此,以色列全家當確實地知道,你們釘在十字架上的這位耶穌,神已經立他爲主、爲基督了。”2:37 衆人聽見這話,覺得扎心,就對彼得和其餘的使徒説:“弟兄們,我們當怎樣行?”2:38 彼得説:“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2:39 因爲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並一切在遠方的人,就是主我們神所召來的。”2:40 彼得還用許多話作見证,勸勉他們説:“你們當救自己脱離這彎曲的世代。”2:41 於是,領受他話的人就受了洗。那一天,門徒約添了三千人。

  徒2:14-41這段經文清楚地向我們啓示了得救的信心,應該包括以下三個要素。

  1.對神救恩之道真知識的認識——當確實地知道耶穌是主(徒2:14-36;約17:3;羅10:1-4)

  西1:6這福音傳到你們那裏,也傳到普天之下,并且結果、增長,如同在你們中間,自從你們聽見福音,真知道神恩惠的日子一樣。

  提後1:12爲這緣故,我也受這些苦難,然而我不以爲耻。因爲知道我所信的是誰,也深信他能保全我所交付他的(或作“他所交託我的”),直到那日。

  (1)得救的信心不是無知的迷信,得救的信心首先必指向正確的對象(神)和基於客觀内容的真知識(基要真理),這是信心的客觀要素

  來11:6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悦;因爲到神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神,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

  來11:6啓示,相信神,包括相信神的存有(包括神最根本的屬性和作爲),以及相信神賞賜那尋求他的人兩個方面。《使徒信經》中對此作了最簡要的説明。

  信有神:“我信聖父(我信上帝,全能的父,創造天地的主),我信聖子(我信我主耶穌基督,上帝的獨生子,因聖靈感孕,由童貞女馬利亞所生,在本丢彼拉多手下受難,被釘於十字架,受死,埋葬,降在陰間,第三天從死人中復活,昇天,坐在全能父神的右邊,將來必從那裏降臨,審判活人死人),我信聖靈(我信聖靈,我信聖而公之教會,我信聖徒相通)”。

  且信神賞賜尋求他的人:“我信身體復活,我信永生”。身體復活、永生,是神要給人的最重要的恩賜。

  這些真理是基督教信仰最基要的客觀知識内容。

  (2)相信基督死裏復活,并且相信自己因信耶穌,也必將從死裏復活,是信仰真實性的試金石

  徒26:8 神叫死人復活,你們爲什麽看作不可信的呢?

  林前15:14 若基督没有復活,我們所傳的便是枉然,你們所信的也是枉然……15:17 基督若没有復活,你們的信便是徒然,你們仍在罪裏,15:18 就是在基督裏睡了的人也滅亡了。

  羅10:9 你若口裏認耶穌爲主,心裏信神叫他從死裏復活,就必得救。

  西2:8 你們要謹慎,恐怕有人用他的理學和虚空的妄言,不照着基督,乃照人間的遺傳和世上的小學,就把你們擄去。

  另參見:約壹5:9 -10;林前15:18-27,42 -44。

  2.被聖靈感動後所作出的、出於自由意志的同意和領受——覺得扎心、領受他的話(徒2:37、41)

  得救信心的第二個要素是對真知識確實的同意和領受。是以發自内心的贊同,與對所認識(所看見、聽見、知道、思想、明白)的永生之道,真正融成一體。這説明從聽見到贊同,需要一個思想被極大翻轉更新的過程。

  徒2:41 於是,領受他話的人就受了洗。那一天,門徒約添了三千人。

  羅1:17 因爲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來4:2因爲有福音傳給我們,像傳給他們一樣,只是所聽見的道與他們無益,因爲他們没有信心與所聽見的道調和。4:6既有必進安息的人,那先前聽見福音的,因爲不信從,不得進去。

  太15:8“ ‘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却遠離我,15:9 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15:10 耶穌就叫了衆人來,對他們説:“你們要聽,也要明白”。

  另參見:約20:28 -29;來4:2、6、12、14,11:1 ;約壹5:10 -12。

  這同意和接受不會由人憑空産生,而是必經聖靈的感動:

  林前12:3 所以我告訴你們:被神的靈感動的,没有説耶穌是可咒詛的;若不是被聖靈感動的,也没有能説耶穌是主的。

  3. 定意委身信靠神的决心——就受了洗(徒2:41)

  徒2:41 於是,領受他話的人就受了洗。那一天,門徒約添了三千人。

  得救的信心的第三項要素是:出於自由意志的、委身於所信之道、跟隨救主耶穌基督的堅定的决心。

  在初代教會時期和以後很多時代,教會都處於被逼迫之中,信而受洗常常意味着被社會的唾棄、迫害(提後3:12;來10:32-34)。敢於出到營外(來13:13-14)公開在衆人面前參加洗禮,是一個對信徒追隨耶穌基督的信心和勇氣真實性的外在檢驗(來10:35)。

  (四)得救信心的果效

  1.那些有真信心的人必然得救,蒙基督以聖靈施洗

  可16:16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

  徒10:44彼得還説這話的時候,聖靈降在一切聽道的人身上。15:7辯論已經多了,彼得就起來,説:“諸位弟兄,你們知道神早已在你們中間揀選了我,叫外邦人從我口中得聽福音之道,而且相信。15:8知道人心的神也爲他們作瞭見证,賜聖靈給他們,正如給我們一樣”。

  2.真實得救的信心也必定在聖靈的澆灌下結出生命的果實

  太13:23撒在好地上的,就是人聽道明白了,後來結實,有一百倍的,有六十倍的,有三十倍的。

  羅8:16聖靈與我們的靈(作者注:和合本翻譯爲“心”,原文是“靈”)同证我們是神的兒女。

  加5:22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5:23温柔、節制。這樣的事,没有律法禁止。

  雅3:13你們中間誰是有智慧、有見識的呢?他就當在智慧的温柔上顯出他的善行來。3:17惟獨從上頭來的智慧,先是清潔,後是和平,温良柔順,滿有憐憫,多結善果,没有偏見,没有假冒。

  3. 他們因信必蒙神保守,這信心的果效——靈魂的救恩,不會失去

  彼前1:5你們這因信蒙神能力保守的人,必能得着所預備、到末世要顯現的救恩。

  約6:39差我來者的意思就是:他所賜給我的,叫我一個也不失落,在末日却叫他復活。

  約10:28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手裏把他們奪去。10:29我父把羊賜給我,他比萬有都大,誰也不能從我父手裏把他們奪去。

  四、初代基督教會對因信稱義救恩論的確定

  徒15:1有幾個人從猶太下來,教訓弟兄們説:“你們若不按摩西的規條受割禮,不能得救。”15:2保羅、巴拿巴與他們大大地紛争辯論;衆門徒就定規,叫保羅、巴拿巴和本會中幾個人爲所辯論的,上耶路撒冷去見使徒和長老。15:6使徒和長老聚會商議這事。15:7辯論已經多了,彼得就起來,説:“諸位弟兄,你們知道神早已在你們中間揀選了我,叫外邦人從我口中得聽福音之道,而且相信……15:10現在爲什麽試探神,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呢?15:11我們得救乃是因主耶穌的恩,和他們一樣,這是我們所信的。”15:19“所以據我的意見,不可難爲那歸服神的外邦人,15:20只要寫信吩咐他們禁戒偶像的污穢和姦淫,並勒死的牲畜和血。15:21因爲從古以來,摩西的書在各城有人傳講,每逢安息日在會堂裏誦讀。”

  因信稱義的救恩觀是在初代教會經過耶路撒冷大會激烈的辯論,在聖靈的帶領下最終確立爲教義的。因信稱義的救恩真道,成爲無數人生命的幫助,也是基督教與猶太教正式分離的教義基礎。

  五、“先重生,而後産生信心,還是先有信心,然後得以重生”——關於救恩論的對話

  (一)同樣宣告接受因信稱義的真理,但是在基督教會内部對這一真理的理解存在很多差异

  主要代表如加爾文主義救恩論和阿米念主義救恩論的分歧,見下表。

  (二)加爾文主義和阿米念主義救恩論的分歧,源於他們人論的分歧

  1. 在罪的强度認識上的分歧

  前者主張人的全然敗壞,故此排除了人出於自由意志的信心在重生進程中的可能性,主張上帝絶對的預定論和無條件的揀選,信心是人重生以後神的賜予,人必先重生而後産生信心。

  後者則認爲人仍然保有有能力擇善的自由意志,因此信心是出乎人自由意志的真實的信心。

  2.信心的主體甚至信心的概念的分歧

  信心是神的賜予,還是出自人自由意志的决定?加爾文主義所説的“信心”,不是出自人,即人不是信心的主體,人只是神賜予信心的接受者;阿米念主義所説的信心,是出於人的自由意志,人是信心的主體(但是忽略了人産生信心的可能性是因着神的護理)。所以,實際上二者連“信心”這一關鍵概念的定義都完全不同。

  3.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意志的關係

  在神的主權和人的自由意志的關係上,二者是截然相反的。前者爲了維護神的主權,就完全否定人的自由意志;後者則爲了主張人的自由意志,就否定神有作個人性特别揀選的主權。

  (1)加爾文主義對人的自由意志和神的主權的認識

  延伸閲讀:威斯敏斯特信條:人在四重狀態中的意志自由。

  1)9.2:人在無罪狀態中,有立志的自由和能力去行討神喜悦的良善之事;但是他也能變遷,以至於他可能從無罪的狀態中墮落下去。

  2)9.3:人因墮落進入罪惡的狀態中,已經完全喪失一切的意志力,無從行出任何伴隨救恩而有的屬靈的良善。也是因此之故,身爲屬血氣的人,既與那良善的完全相悖,而且死在罪中,就不可能靠自己的力量自行歸正,也不能預備自己歸正。

  3)9.4:當上帝使罪人歸正,把他遷到恩典的狀態之下時,祂就釋放他脱離罪惡本性的捆綁,又惟獨借着祂的恩典,使他得以自由地立志並實行屬靈的良善之事;但因爲仍有殘餘的敗壞,他不能完全專一地立志行善,却還立志行惡。

  4)9.5:人的意志惟有在得榮耀的狀態中,才能完全不改變地自由單單向着良善。

  加爾文主義關於罪的强度的認識,是堅持罪已經使人全然敗壞。人的自由意志因爲人的全然敗壞已經喪失,不但不能够自救,也不能對神的呼召作出回應,所以結果只能是“無條件的揀選”和“人必先重生而後産生信心”:

  “人有信心與善行,表示人已經被神揀選而得重生……信心與聖潔是揀選的結果,而不是條件”。 

  信心是人重生以後神的賜予,是聖靈直接的工作,“如果這人信主,那是因爲神已經重生了他”。

  加爾文主義的主張,是在人得救的階段,完全排除了人的自由意志在重生進程中發揮任何作用的可能性,即實際廢掉了以人爲主體的“因着信”的可能性。這樣的神學邏輯也就必然會導致上帝絶對的預定論和無條件的揀選:

  《威斯敏斯特信條》3.1神從亘古之前,即按其至聖至智的旨意,隨己意命定一切將要發生的事,而且毫不改變;雖然如此,神並不是罪惡的創始者,祂也不侵犯所賦予受造物的意志,并且不廢除第二因的自由度或偶發性,這些反而爲祂所確立。

  3.3借着神的諭旨,爲要彰顯祂的榮耀,有些人和天使被預定得永生,也有些被注定入永死。

  强調絶對的預定論,看似高舉神的主權,但是,明顯與神願意萬人得救的心意,和神在救恩歷史當中實際的作爲相互矛盾。

  提前2:4他願意萬人得救,明白真道。

  耶7:30 耶和華説:“猶大人行我眼中看爲惡的事,將可憎之物設立在稱爲我名下的殿中,污穢這殿。7:31 他們在欣嫩子谷建築陀斐特的邱壇,好在火中焚燒自己的兒女。這並不是我所吩咐的,也不是我心所起的意。”

  (2)阿米念主義對自由意志的認識

  阿米念主義認爲人墮落後,人的自由意志仍然有可能回應神的呼召。這一認識是正確的。但是,阿米念主義關於“神是因爲預知人會産生得救的信心而作出揀選”,以及“得救的人還可以因爲他信心的退步而失去救恩”這兩個觀點,則完全没有考慮神的主權和護理,以及真信心的果效,因而是錯誤的。

  羅4:16所以人得爲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傚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彼前1:5你們這因信蒙神能力保守的人,必能得着所預備、到末世要顯現的救恩。

  (三)加爾文主義和阿米念主義二者看似截然對立,其實犯了共同的錯誤

  加爾文主義和阿米念主義在人觀當中有一個共同的錯誤,就是把神的主權和人的自由意志簡單地對立起來,以至於一個選擇神的主權,一個選擇人的自由意志。然而,聖經啓示我們:“本乎恩,也因着信”且“本乎信,就屬乎恩”——神的主權和人的自由意志是可以不矛盾的:

  弗2:8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

  羅4:16所以人得爲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傚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事實上,有位格造物的自由意志是神創造秩序一部分,賜予人自由意志正是神創造主權集中的體現。即使人墮落,但神維護祂自己的創造大工(創6:3),神所賜的生命之靈仍然存留在罪人的身上,人的自由意志並没有被剥奪,而是要在世上的勞苦中受經練,以至於人保有因基督的見证、聖靈的感動以悔改的自由意志來服從神主權的可能性。

  創6:3耶和華説:“人既屬乎血氣,我的靈就不永遠住在他裏面,然而他的日子還可到一百二十年。”

  太10:28那殺身體不能殺靈魂的,不要怕他們;惟有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裏的,正要怕他。

  神也在歷世歷代派遣先知啓示祂自己,更在這末世派遣他的獨生愛子耶穌基督以十字架的代罪救贖來呼召(來1:1-2)人醒悟、悔改來揀選生命和跟隨神。墮落後的人在耶穌的見证、聖靈的感動下回應神的恩典,以其自由意志决意悔改、回應神的呼召、選擇生命之路,並非是竊取神的榮耀,相反是神創造榮耀的復原。

  林後5:14原來基督的愛激勵我們。因我們想,一人既替衆人死,衆人就都死了;5:15并且他替衆人死,是叫那些活着的人不再爲自己活,乃爲替他們死而復活的主活。

  彼前1:8你們雖然没有見過他,却是愛他。如今雖不得看見,却因信他就有説不出來、滿有榮光的大喜樂,1:9并且得着你們信心的果效,就是靈魂的救恩。

  所以,本乎信實質上也屬乎恩。

  因着耶和華所賜的生命之靈尚在,人與神的關係不是簡單對立的。我們不能高舉人認爲人是無罪的,但是也不能透過對人不合聖經的貶低“私意崇拜、自表謙卑”(西2:23)的方式來榮耀神,如同抹黑兒子並不能使父得榮耀一樣。

  六、關於神的預定和揀選

  (一)一方面,有許多經文啓示神有主權作出并且實際施行了一些預定和揀選

  神有權柄作出預定和揀選(約6:37,6:44 ,10:29 ,15:16 ;羅9:15-18 )。神爲了實現祂最終的旨意,也實際預定了救恩的計劃和進程(羅8:28-33;提後1:9)以及其中一些重要的事項,以至於神的救恩計劃必會實現。

  這些事項包括:在基督裏憑信施行揀選的救恩道路(弗1:4-6;帖後2:13)、一些個人示範性的揀選(羅9:11-13),救恩歷史中一些重要的事件和時間(但9:24-27);基督作爲人子被揀選(路9:35,這是神最重要的預旨)、基督爲罪人死的日期(羅5:6);另一安息日的安息(來4:9);末後的日子(太24:36);以色列人全家得救(羅11:26);萬有同歸於一的日期(弗1:10);神也預定了不認主者的刑罰(彼前2:7-8;猶4)。

  (二)另一方面,雖然神有主權,但是神却没有行使這主權來對時空中發生的每一件事都作出預定

  預定是神的主權的彰顯。需要思考的是,神預定的範圍是否是時空中的每一件事?

  1.聖經明示,有些事的發生不是神的心意

  耶7:30 耶和華説:“猶大人行我眼中看爲惡的事,將可憎之物設立在稱爲我名下的殿中,污穢這殿。7:31 他們在欣嫩子谷建築陀斐特的邱壇,好在火中焚燒自己的兒女。這並不是我所吩咐的,也不是我心所起的意。”

  耶7:30-31清楚地啓示,猶大人所行的惡事並非是神的心所起的意。神許可發生不等於神贊同神喜悦,更不等於神安排、神計劃。

  2.聖經所啓示的事實是,神的本體不變,但是神與人的關係却是互動的

  以經解經神學堅持,任何神學觀點需要“出於聖經、歸於聖經”,即神學觀點需要服從於聖經經文、經受聖經經文的檢驗而不是相反。

  整本聖經向我們啓示,神掌管世界的結局,但是以忍耐的心容許人在自由意志的錯誤中受經練,而得到生命真實的成長。神人關係並非完全是神絶對的預定,而是有相當程度的互動關係。

  人可以作出意志之抉擇來接受或拒絶福音,神常常因應人的行動而采取不同的回應,而不是預定一切。

  一個救恩的歷史事實是:神的心意是萬人得救,但是事實上並非萬人都得救。神啓示其原因不是神的預定而是由於人的不願意。

  提前2:4“他願意萬人得救,明白真道”。

  彼後3:9“主所應許的尚未成就,有人以爲他是躭延,其實不是躭延,乃是寬容你們,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

  啓22:17聖靈和新婦都説:“來!”聽見的人也該説:“來!”口渴的人也當來;願意的,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喝。

  太23:37 “耶路撒冷啊,耶路撒冷啊!你常殺害先知,又用石頭打死那奉差遣到你這裏來的人。我多次願意聚集你的兒女,好像母鷄把小鷄聚集在翅膀底下,只是你們不願意”。

  聖經也記載,神常常因應人的行動而采取不同的回應:

  約9:39 耶穌説:“我爲審判到這世上來,叫不能看見的,可以看見;能看見的,反瞎了眼。”9:40 同他在那裏的法利賽人聽見這話,就説:“難道我們也瞎了眼嗎?”9:41 耶穌對他們説:“你們若瞎了眼,就没有罪了;但如今你們説‘我們能看見’,所以你們的罪還在。”

  羅11:11-12我且説,他們失脚是要他們跌倒嗎?斷乎不是!反倒因他們的過失,救恩便臨到外邦人,要激動他們發憤。若他們的過失,爲天下的富足,他們的缺乏,爲外邦人的富足,何况他們的豐滿呢?

  雅各書4:8 你們親近 神, 神就必親近你們。有罪的人哪,要潔净你們的手;心懷二意的人哪,要清潔你們的心。

  耶和華揀選耶羅波安爲以色列的王,也因着他的罪行而除滅他(王上11:31-38,12:26-33,13:33-34)。

  神授權人可以提出請求:

  賽45:11 耶和華以色列的聖者,就是造就以色列的如此説:“將來的事你們可以問我,至於我的衆子,並我手的工作,你們可以求我命定(“求我命定”原文作“吩咐我”)”。

  太7:7 你們祈求,就給你們;尋找,就尋見;叩門,就給你們開門。7:8 因爲凡祈求的,就得着;尋找的,就尋見;叩門的,就給他開門。

  啓3:20 看哪,我站在門外叩門,若有聽見我聲音就開門的,我要進到他那裏去,我與他,他與我,一同坐席。

  聖靈的工作常常被抗拒:

  徒7:51 “你們這硬着頸項、心與耳未受割禮的人,常時抗拒聖靈;你們的祖宗怎樣,你們也怎樣”。

  因着神人關係是互動的,人可以、也因此應當負自己屬靈的責任。

  約16:8他既來了,就要叫世人爲罪、爲義、爲審判,自己責備自己。

  (三)神的揀選

  1.首先要明確的是,“揀選”一詞,在聖經不同經文中有不同的含義

  (1)工作性的揀選

  有些經文中的揀選實際上不是救恩的意義,而是一種工作性的揀選,即神選取某個被造物擔任某項工作或使命:

  來2:5 我們所説將來的世界,神原没有交給天使管轄。2:6 但有人在經上某處證明説:“人算什麽,你竟顧念他?世人算什麽,你竟眷顧他?2:7 你叫他比天使微小一點(或作“你叫他暫時比天使小”),賜他榮耀、尊貴爲冠冕,並將你手所造的都派他管理,2:8 叫萬物都服在他的脚下。”既叫萬物都服他,就没有剩下一樣不服他的。只是如今我們還不見萬物都服他。

  申17:15 你總要立耶和華你 神所揀選的人爲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爲王。

  另參見:民16:5;申21:5;撒上16:1。

  (2)救恩性的揀選

  1)神揀選耶穌基督作初熟的果子。

  路9:35 有聲音從雲彩裏出來,説:“這是我的兒子,我所揀選的(有古卷作“這是我的愛子”),你們要聽他。”

  救恩性揀選最基本的意義是“神揀選耶穌基督”,耶穌作爲人子被揀選,使他成爲人的救贖,是最大的揀選恩典。

  羅5:19因一人的悖逆,衆人成爲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衆人也成爲義了。

  林前15:20但基督已經從死裏復活,成爲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

  2)神揀選因信在基督裏的人。

  透過對耶穌基督的揀選,神揀選了因信在耶穌基督裏的人:

  約3:16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羅8:1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

  林前1:30但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裏是本乎神,神又使他成爲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

  弗2:13你們從前遠離神的人,如今却在基督耶穌裏,靠着他的血,已經得親近了。

  提後1:9神救了我們,以聖召召我們,不是按我們的行爲,乃是按他的旨意和恩典。這恩典是萬古之先在基督耶穌裏賜給我們的。

  2. 神的揀選,有兩種不同的方式

  約17:20“我不但爲這些人祈求,也爲那些因他們的話信我的人祈求”。

  約17:20啓示了兩種不同的揀選類型。

  (1)“這些人”——“示範性的特殊揀選”

  神基於祂的主權和願意萬人得救的意願,特别揀選一些人如摩西(出3:2-4)和保羅(徒9:3 -15),作爲福音的出口和衆人的榜樣,即示範性的特殊揀選。示範性的特殊揀選有救恩性揀選和工作性揀選的雙重意義。

  示範性特殊揀選的例子:

  ①摩西

  羅9:15因他對摩西説:“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

  出33:17耶和華對摩西説:“你這所求的我也要行,因爲你在我眼前蒙了恩,并且我按你的名認識你。”

  民12:6耶和華説:“你們且聽我的話:你們中間若有先知,我耶和華必在异象中向他顯現,在夢中與他説話。12:7我的僕人摩西不是這樣,他是在我全家盡忠的。12:8我要與他面對面説話,乃是明説,不用謎語,并且他必見我的形像。你們毁謗我的僕人摩西,爲何不懼怕呢?”

  神有主權和能力認識所有的人,但是祂特别啓示,摩西是神按名所認識的和面對面説話的。

  ②保羅

  徒9:15 主對亞拿尼亞説:“你只管去。他是我所揀選的器皿,要在外邦人和君王並以色列人面前宣揚我的名。9:16 我也要指示他,爲我的名必須受許多的苦難。” 

  加1:1作使徒的保羅(不是由於人,也不是借着人,乃是借着耶穌基督,與叫他從死裏復活的父神)……1:11弟兄們,我告訴你們,我素來所傳的福音,不是出於人的意思,1:12因爲我不是從人領受的,也不是人教導我的,乃是從耶穌基督啓示來的……1:15然而那把我從母腹裏分别出來、又施恩召我的神,1:16既然樂意將他兒子啓示在我心裏,叫我把他傳在外邦人中,我就没有與屬血氣的人商量,1:17也没有上耶路撒冷去見那些比我先作使徒的,惟獨往阿拉伯去,後又回到大馬士革。

  提前1:15 “基督耶穌降世,爲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1:16然而我蒙了憐憫,是因耶穌基督要在我這罪魁身上顯明他一切的忍耐,給後來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樣。

  本是罪人中罪魁的保羅,在追捕基督徒的途中因天上來的异象(徒26:19)而生命得以翻轉,要作榜樣,將基督的恩惠顯明給後來的因信得永生的人看(提前1:16)。

  ③作爲初代教會種子的一些猶太和外邦基督徒

  約15:16 “不是你們揀選了我,是我揀選了你們;并且分派你們去結果子,叫你們的果子常存,使你們奉我的名,無論向父求什麽,他就賜給你們。”15:19 “你們若屬世界,世界必愛屬自己的;只因你們不屬世界,乃是我從世界中揀選了你們,所以世界就恨你們。”

  約翰福音15章當中基督所揀選的,是約15:27 “你們也要作見证,因爲你們從起頭就與我同在”,即經文徒1:21 “所以主耶穌在我們中間始終出入的時候,1:22就是從約翰施洗起,直到主離開我們被接上昇的日子爲止,必須從那常與我們作伴的人中,立一位與我們同作耶穌復活的見证”中所指的那一批門徒,他們要爲神作見证。

  使徒行傳13章當中,有些外邦人信徒也屬於示範性的特殊揀選。

  徒13:48外邦人聽見這話,就歡喜了,贊美神的道,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

  這些人被主特别揀選,作爲示範的 “榜樣” 被差遣去向世界傳福音。

  約15:16 不是你們揀選了我,是我揀選了你們;并且分派你們去結果子,叫你們的果子常存,使你們奉我的名,無論向父求什麽,他就賜給你們。

  約17:18你怎樣差我到世上,我也照樣差他們到世上。

  (2)“那些因他們的話信我的人”——“規則性的普遍揀選”

  對於 “榜樣” 之外的其他人,神有主權,但却没有行使這主權作個别性的特殊揀選,而是借着差遣那些被“示範性特殊揀選的人”傳福音給所有人,並以 “信心” 的回應爲普遍規則,揀選了那些因“示範性特别揀選的人”的話而信耶穌基督的所有人。這樣的揀選方式,可以稱爲“規則性的普遍揀選”。 

  約3:16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羅8:1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

  弗1:4 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裏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爲聖潔,無有瑕疵。1:5 又因愛我們,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悦的,預定我們借着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

  七、以經解經救恩論五要點

  我們傚仿加爾文和阿米念主義的表達方式,對以經解經的救恩論也作五點整理:

  第一,因着神的保守,耶和華所賜的生命之靈仍然在人裏面,這靈雖然常處於昏昧狀態但未全然磨滅。因此,人的自由意志可以回應聖靈的感動而産生真實的信心,以至於接受基督聖靈的洗禮,使耶和華所賜的生命之靈蘇醒(重生),先有信心再有重生;

  第二,在救恩的歷史當中,神有施行無條件的示範性特殊揀選,也設定了基督裏規則性的普遍揀選;

  第三,基督的代贖是爲所有人,救贖果效是給神所見证的、以真實的信心來回應神的人;

  第四,神示範性特殊揀選的對象,也經歷“看見、知道、思想、明白”的過程,神會賜下特别的同在保守他們達到完全的信心。我們可以説他們屬於是聖靈不可抗拒的無條件的揀選,規則性的普遍揀選是以出於個人真實自由意志的信心爲條件的,這種情况下聖靈可以被抗拒;

  第五,真實得救的信心是神親自見证的,并且神賜下所應許的聖靈内住在人裏面,與蘇醒(重生)的耶和華所賜生命之靈,同证信徒是神的兒女。重生得救的信徒必永蒙保守,救恩不會失去。

  三種救恩論要點對比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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