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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儒家的單元體系與民主制衡的觀念

  一、前言

  知識界有關“民主”的定義相當多樣,各家各派的觀點彼此皆不相同。根據學者戴維·黑爾德(David Held)的整理,不同民主定義所發展出的主要民主模型,已有不下十種之多。David Held, Models of Democracy, 3rd ed.,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本文目的既在探討儒家思想與民主制度間的關聯,在民主定義莫衷一是的情况下,難免引發讀者質疑,本文所謂的“民主”,究竟所指爲何?

  在諸多民主定義中,已故民主理論大師羅伯·道爾(Robert A. Dahl)的民主定義自來廣爲學界所推崇。道爾所認知的民主真諦,乃“一般人民有能力對其領袖行使有效控制的過程。”Robert A. Dahl, A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ory, Expanded Edition, Chicago &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6, p. 1.在儒家的倫理觀念中,這項對領袖“有效控制”的機制,似乎難有存在的空間。本文目的既在探討民主實踐與儒家思想的關聯,道爾的民主定義,無疑點出了一個重要的切入點。本文因此將以道爾的民主界説,作爲本文指涉民主的操作型定義。

  一般人民能否對其領袖行使有效控制,並非單純的體制設計問題。由於其中隱含了民衆對政治權威的態度,這使得西方國家行使成功的體制,就算成功的移植到其他文化體,也容易産生水土不服的現象。因爲民衆對政治權威的態度,完全就是一種文化内涵的展現,這是爲何學者巴柏(Benjamin R. Barber)曾説“民主是文化的一種呈現”([Democracy] manifests itself in culture)。Benjamin R. Barber, “Adapting to the Culture of Democracy,” in The Challenges and Promise of a New Democratic Era: A Handbook, Sondra Myers, ed., New London, CT.: Connecticut College, 1998, p. 22.

  在中國存在長達兩千餘年的儒家思想,是中華文化一個十分重要的搆成元素,透過解析儒家思想對“有效控制領袖”能力的短缺,我們或許可以進一步理解,何以西方的民主體制進入華人社會後,常不可避免的産生一些本質上的扭曲。道爾爲“多元政治”的重要詮釋者,西方社會的多元權威架構讓道爾相信,政治權威可以受到有效的控制;但儒家思想所宣揚的,爲一元化的領導體系,這使得任何控制領導人的意圖,都難免與儒家思想的倫理秩序扺觸,造成傳統中國社會無法産生類似西方的權力制衡。

  二、儒家單元體系的確立

  缺乏基督教觀念衝擊的中國社會,很自然地建構起單元的權威體系。但此一發展,主要乃因環境的需求,而非源自於思想家,如霍布士者流的主張。衆所皆知,中華文明的發展與大河流域密切關聯,大河提供肥沃的冲積土,使農業生産除了提供耕作者的所需外,還可以有充分的剩餘,支持其他文明創作或小區整合,創造中華文化璀璨的一頁。但大河也同時會造成洪患,導致沿岸居民生命財産的損失。故而,整治河川是中國古代統治者的首要責任,也是政府取得統治合法性的重要依據。如傳説中的大禹,便因治水有功而建立夏朝。

  但整治大河必須全面施作纔可能獲得成效,而協調與管理來自四面八方的民工,更需建立指揮與傳達的體系;换言之,爲了因應治水的需要,某種形式的官僚組織必然出現。農業生産的剩餘,讓供養官僚組織的資源不虞缺乏。但問題是,組織性權力的出現激化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間的矛盾,官僚架構下的階層差异,也産生了民衆間的矛盾。羅馬統一歐洲後同樣也出現類似的官僚擴權,但羅馬選擇建構法律體系,以上下奉行的“萬國通法”平息階層間的不滿,羅馬帝國在政治理念上承襲希臘的城邦民主,公元前的希臘在城邦生活中,早已樹立法律至上的權威觀念,就連神話中的神只内鬥也不能違法。由於法由全民所共同制定,服從法律如同服從自我意志,希臘人因此發展出“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law)概念。羅馬人則在此基礎上擴充,强化法的邏輯性與合理性,使法成爲所有人都必須奉行的“萬國通法”。(Watkins, p. 15)中國則選擇走另一條道路。

  希臘城邦小國寡民,加上土地貧瘠,原則上不存在官僚治理。故而,各個城邦均以公民平等爲基本價值,並允許平等公民共同參與公共事務,至於公民間的利益衝突,則交由公民共同制定的法律規範。羅馬承襲希臘的平等主張,但發展成大帝國後,以官僚組織維係廣大疆域的和平成爲必須。羅馬雖然强化法律的施行,藉以約束公民與官僚,但執行法律的畢竟仍爲官僚,在道德約束力薄弱下,官僚濫權逐漸成爲羅馬的隱憂。羅馬人最後只能借由皇帝牽制官僚,但却也因此出現暴虐的帝王,造成羅馬步上覆亡之路。Ibid., p. 30.

  古代中國所面臨的官僚問題與羅馬不同,平等的概念並未存在於民衆的認知之中,早在帝國出現之前,社會階層便已因治水而牢固存在。根據記述,孔子常説遠在他出生之前,社會的階層倫理已相當完備,可惜到了他的年代民衆却不再遵奉這些規矩,造成“禮崩樂壞”的局面。故而,孔子立志,要利用有生之年,致力恢復這應有的階層倫理。《禮記·禮運篇》:“大道之行也,與三代之英,丘未逮也,而有志焉。”

  由於階層差异被視爲社會秩序的本質,古代中國當然不會面對羅馬的困境,必須透過法律創造人爲的不平等。故而當孔子被問到如何治理國家時,老先生的直接反應便是恢復既有的階層倫理。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爲政,子將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於其所不知,蓋闕如也。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論語·子路篇)

  所謂“正名”指的便是確定社會中每個人的階層地位,讓每個人能守好做好自己崗位上的工作,國家自然可以順勢而治。儒家既將階層差异視爲與生俱來,其所面對的問題,便是如何“合理化”這些差异,讓民衆可以信服。孔子的策略,乃是將社會或政治的階層倫理與家庭倫理結合,讓民衆可以從日常生活體驗中理解階層秩序的必要性。《論語·學而篇》中,孔子曾因此説道:“其爲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爲仁之本與”。這樣的策略却也讓中國在接觸西方文明前,未能將政治學研究獨立於其他社會或家庭研究之外。中國人自詡“半部論語可以治天下”,但在西方人眼中,這部論語充其量也不過就是部家庭倫理學。

  如果國家權力的根源,乃源自於家庭倫理,亦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國家權威便宛如家庭只能是單元體系。故而,孟子晋見樑惠王,後者猛然提問:“如何恢復天下安定?”孟子不假思索的回答:“定於一”。《孟子·樑惠王篇》。亦即國家權力必須集中於一人之手,社會纔可能恢復秩序。此概念與上述霍布士的觀點不謀而合,但權力集中於一人之手,又將如何避免濫權與腐敗?爲了不造成階層倫理的破壞,儒家只能仰賴道德自製的力量,如孔子被季康子問道,是否以嚴刑峻罰重建秩序時,孔子的回答是:“子爲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論語·顔淵篇》。亦即何必用刑?統治者如果行善事,民衆自然也會行善,統治者的德行如同風,被治者的德行就跟草一般,風吹過處草自然偃伏。因此,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便成了中國社會對良好政治的期待,西方國家所發展出的“制衡概念”或“法律至上”,因此在傳統中國的文化背景下,幾乎找不到附着的泥土。

  三、台灣的民主實踐

  台灣盡管曾經長期被外國統治,但中華文化對台灣社會的影響,却早已深深烙入台灣人的DNA中。事實上,台灣住民無論在家庭觀念、社會倫理、政府治理、生活態度上,並未被觀察到與中華傳統文化明顯相悖離的迹象。故而,台灣人看待政治權威,一如傳統中國人,仍然局限於一元化的架構,對於“法律至上”與“制衡概念”,在台灣社會若非付之闕如也是微弱得難有回響。

  本文無意主張,西方的雙元論與儒家的一元論何者較佳,因爲好壞乃取决於論述者的主觀價值。盡管西風東漸以來,儒家思想常被指爲落後與缺乏個人權益的保障,但事實上當西方還處於“黑闇時期”的階段時,儒家的組織紀律與人文本質便已在中國寫下人類文明史上的璀璨一頁。今天西方民主所高懸的某些價值,如人權保障或言論自由等,確實受到廣大人類的向往。但要落實這些理念,非西方社會也必須自問,西方的權力制衡機制是否能順利移植到自己的土地上?正如前述所言,缺乏民主的文化内涵,表象的鈔襲制度並未見就能帶來國計民生的提昇。

  台灣受到西方價值的熏染,同時也爲了换取更多强權的保護,長久以來便以學習西方民主體制爲發展目標。經過半世紀以上的嘗試錯誤,台灣人雖引進了西方的選舉制度、憲政法制、權力分立、言論自由、人身保護等,但觀念上台灣人却還是無法擺脱儒家的幽靈。如果依本文所采用的民主定義,亦即民主乃取决於制衡機制的有無,則今天台灣所實踐的民主,充其量也只能稱爲“選舉民主”(electoral democracy),算不上符合民主的真義。亦即,除了開放的選舉程序外,民主的其他内涵台灣都還有待補充。

  台灣人民固然可以透過選舉程序,選出各級政府首長與民意代表,但在一元化的權威觀念下,政治人物當選後,民衆對其就任後的作爲,却僅能有微弱的制衡能力。在民主體制的設計下,民意代表機構原本肩負着類似中古世紀的教會功能,具有制衡行政權的責任。但台灣或因一元權威觀念的作祟,也或因行政首長的市恩攏絡,民代機構却經常自我設限,無法發揮先進民主國家的議會功能,使得行政首長一旦當選幾乎不受約制。

  台灣知名律師陳長文今年一月發表一篇題爲“民主,還能讓台灣驕傲嗎?”的文章中懇切指出:“三權分立,講究的是互相制衡,没有哪一權獨大,而今天民進黨却企圖利用手中的行政權與立法權,去創造一個‘太上司法權’,讓監委去騷擾判决不合己意的法官。當行政、立法可以去操控‘司法’的時候,台灣的民主就已經變成了一種任期制的獨裁。”陳長文:《民主,還能讓台灣驕傲嗎》,中國時報,2018年1月29日。陳律師所控訴的案件,事實上也僅是執政者在過去兩年違憲亂紀的一例,其他如删减軍公教退休金、清算在野黨與人民團體、偵監網絡訊息、阻撓大學校長就職、選務單位違反中立等均展現執政者的傲慢與民間制衡能力的缺乏。

  政治思想家魯索(Jean-Jacques Rousseau)在他1762年出版的《社約論》一書,曾如此嘲諷英國的民主:Jean-Jacques 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trans., Maurice Cranston, London: Penguin Books, 1968, p. 3. 原文爲: The people of England regards itself as free; but it is grossly mistaken; it is free only during the election of members of parliament. As soon as they are elected, slavery overtakes it, and it is nothing. 英國人民認爲英國是自由的,但這是絶大的錯誤。英國人僅有在選舉國會議員時享有自由,等到選舉結束,他們立刻又成了當選者的奴隸,這種自由其實不值一提。這樣的描述,事實上可以完全套用在今天的台灣。如同十八世紀的英國,缺乏制衡機制的民主,其實不值一提。

  楊泰順:作者係中國文化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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