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目分類 出版社分類



更詳細的組合查詢
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 >> 文章内容

10.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實踐邏輯與推進路徑

  作爲一種系統性、包容性與整體性重構的發展,兩岸融合發展已納入到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與治理體系現代化中。法治是良法與善治的有機結合,乃理性之治、規則之治,集中表征着“規則”與“秩序”,成爲一個國家順利運行的基本架構,在根本上支撑着整個社會的發展。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對台工作,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實踐要求,也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反對遏制“台獨”分裂活動的有效手段。近年來,大陸出台一系列涉台法律法規,爲推動兩岸關係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爲維護台胞台企合法權益、促進兩岸融合發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彰顯了大陸治理制度優勢與效能。

  當前,我們已開啓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奮力推進新時代國家統一事業,需要繼續發揮法治的引領、規範、保障作用,及時把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化下來,推動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爲夯實“中國之治”提供穩定的制度保障。實踐上,兩岸融合發展亟需法治爲其提供基本保障、關鍵動能與實現進路。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需要通過融合創新規範來彌合兩岸法律多元價值之間的裂隙,構建權威有效的法律體系和治理機制,保障法律條文切實轉化爲現實運作的法律秩序,並深化與展現國家宏觀法治化戰略,折射出國家現代治理能力亟須提高的方向和空間,恰好爲提昇國家的現代治理能力提供重要平台。鑒於此,厘清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實踐邏輯與推進路徑,增强以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促進兩岸融合發展的認知與能力,在法律框架下利用規則的穩定性、權威性和可預測性來解决融合發展中的難題與不確定性,保障與深化兩岸融合發展,實現兩岸合作治理的現代化,是當前亟待深入研究探討的課題。

  一、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内涵要義

  兩岸融合發展與法治内在聯結,相互依存。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以法治思維爲理念本原與實踐指引,以法律爲圭臬,以法學理論爲法理依據與智識支撑,有機結合堅持“一國”原則與尊重“兩制”差异,融合兩岸之優長,突破制度的瓶頸,乃至吸納國際上一些更完善、更有效率的社會治理方式,建立促進兩岸融合發展的新規則,形成有創新意義與示範效應的治理結構與治理模式。它在弘揚兩岸傳統優秀法律文化與汲取現代法治精神的基礎上,依循融合發展的現實需求、話語範疇與理論旨歸下研究解决現實問題,並把反映兩岸人民意願、維護兩岸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統一到推進兩岸融合發展過程中,彰顯人民性的鮮明特徵,具有深厚的意涵。

  其一,完善制度供給與維護法律權威,增强對制度建設規律的認知與回應,提高治理能力現代化與治理體系現代化水平。

  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首要意涵在於,法律至上。兩岸融合發展的一切行爲依法進行,即以法律規範作爲表達與解决融合發展中問題的依據,並不斷豐富兩岸融合發展治理的法學理論體系、學術體系與話語體系。具言之,一方面,從法學研究的視角切入,遵循法治與現代治理的基本規律,分析融合發展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塑造融匯兩岸法治之長的制度架構,彌合兩岸法律制度的分歧和差异,推動兩岸治理實踐創新與制度創新,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一國兩制”的實踐規律,健全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並增强其價值吸引力,獲致促進兩岸在制度層面形成法治認同、法治共識與法治互信。另一方面,從相關學科的視角切入,研究兩岸融合發展存在的具體問題,並創新機制建設以破解發展的瓶頸,推動兩岸包容性與創新性發展。比如,兩岸經濟融合發展的推進仰仗於良好的營商環境塑造,要以法治來規範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加快各市場要素的自由流通。同時,妥善解决對商事争議的處理方式,在法治框架内創新調解機制和仲裁制度,拓寬經濟糾紛解决渠道,調整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關係,營造規則對接的市場環境等,化解經濟融合發展中的制度壁壘等。再如,兩岸社會融合發展有賴於從社會治理法治化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發展規律出發,健全完善社會保障、教育文化、安全穩定等社會領域的立法,依法保障公衆參與社會治理權的實現,重視法與社會生活的良性互動,運用法治定紛止争,增强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主動性,提昇社會整體與普遍的法治化水平。

  其二,藴含運用程序思維與權利思維,保障和拓展兩岸民衆權益,體現人民性的根本内涵與特徵。

  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藴含着强烈的人文關懷。人民性是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價值取向與題中之義。馬克思認爲:“只有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覺表現,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産生並由人民的意志所創立的時候,才會有確實的把握。”這詮釋了人民是法治主體和力量源泉,法治是在滿足人民群衆意願中向前發展,體現了以人民爲價值主體、實踐主體與評判主體的法治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闡述了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實踐當中,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法治建設必須踐行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以不斷推進人民的美好生活作爲法治改革與創新的邏輯起點。法治是人民擔當國家主人的權利與責任的制度基礎和精神保障,它内化於群衆之心、外化於群衆之日常行爲,增進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性。故此,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人民性意涵不是抽象的,是具體的,具有很强的實踐指向。它通過深入兩岸基層,瞭解人民群衆對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期待是什麽,要把體現兩岸同胞利益、反映他們願望、維護他們權益、增進他們福祉落實到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各領域全過程,保证他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進而從兩岸民衆亟需解决的問題入手推進法治建設,擴大公民有序參與,不斷滿足人民群衆對公平正義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尤其是主動將台灣同胞納入與大陸居民相同的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範圍,通過以完善涉台法律塑造台胞的社會主體身份,賦予台胞社會權、參與權和文化權保障的實質主義法治,在不斷實現照顧台灣現實情况,維護台灣同胞利益福祉,充分照顧到台灣同胞利益和感情,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充分保障台灣同胞的私人財産、宗教信仰等合法權益的期待。同時,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實踐效果的檢驗也同樣要以人民群衆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不斷增强以及人民群衆權益是否得到良好保障爲重要評價標準。要言之,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始終遵循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堅持法治爲人民服務的根本立場,積極回應兩岸融合發展中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研究和解决法治領域人民群衆反映强烈的突出問題,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其意義恰在於通過發揮兩岸人民主體性,反映人民意願、得到人民擁護,賦予融合發展以蓬勃的生命力,推動法治化不斷走向法理充沛、制度嚴謹與社會認同深化,進而促進台胞成爲法治中國建設與兩岸融合發展的實際參與者、推進者、建設者和受益者,增進台胞對制度的體認與對國家的感情。

  其三,藴含着以系統思維整合法學學科以及其他學科知識譜系,建構兩岸融合發展的規範體系與治理機制。

  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是一個綜合治理體系與系統性工程,體現法治思維的整體性、全局性與系統性。應對融合發展過程中多領域錯綜復雜的問題和矛盾,需從動態、總體、全面、聯繫和系統的角度,運用整體性法治思維加以認識與思考。從實務層面看,法治是由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環節組成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完整的動態體系、嚴謹的系統工程。因此,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爲指引,强化頂層設計,切實將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整體法治思維要求貫徹到融合發展的各環節、各領域,並以法律或規範形式予以確認與體系化,不斷完善兩岸融合發展的法規範體系,整體推進、系統發展,共同構建推進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系統布局與整體格局。

  二、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實踐邏輯证成

  (一)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内在必然性與邏輯必然性

  兩岸融合發展藴含着治理意藴與法治期許,無論在豐富融合内涵、拓展融合形式與範圍、還是提昇融合層次,都需要依託法治保障。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將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開闢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新境界,國家治理領域産生了廣泛而深刻的革命,國家法治能力不斷提昇與治理體系日漸完善,彰顯了制度優勢,爲深入推進新時代兩岸融合發展及其法治建設全指明瞭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實踐中,應對兩岸關係新形勢、新挑戰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與治理方式,促進兩岸在法治化過程中朝向制度融合方向發展,充實兩岸之間的制度空隙,更好發揮“一國”原則本具和衍生的法律權力,走向以國家爲主體的有序融合,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領域、高成效的兩岸融合發展格局。兩岸融合發展藴含的治理意藴與法治期許搆築了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内在必然性的基石,决定了法治建設的緣起與動變。

  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内在必然性揭示了兩岸融合發展與“治理”及“法治”之間相互貫通與相互作用的緊密關係。我們既要把它當作自明的真理接受下來,還需從實踐邏輯的角度爲内在必然性找到實踐邏輯基礎,實現從内在的必然性向邏輯的必然性的超越,深化認知其實踐邏輯及其邏輯必然性。經驗證明,兩岸法律制度的不協調阻礙了兩岸融合發展,影響台胞在大陸的社會融入。這方面的阻礙,大到刑事程序、知識産權保護標準,小到日常的個人衣食住行等,不一而足,影響兩岸資源共享、要素流動、互利共贏等目標的實現。在這意義上,兩岸融合發展的法治建設貫穿着問題意識,並指向實踐性的維度,實踐性是其本質屬性。實踐中,它立基於法治的理論與規律,將法治精神融入兩岸融合發展,加强制度化建設,推動形塑“法治型”兩岸關係,爲解决衆多涉及兩岸民衆切身利益的事務性問題提供制度化方案,保障兩岸融合發展的持續性和穩定性,促進兩岸社會信任與合作。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化正以其不斷彰顯的多方面顯著作用证成其邏輯必然性。

  (二)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價值必要性與現實必要性

  法律是兩岸尊崇的權威與内在信仰,是兩岸融合發展制度基礎的“最大公約數”。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化進路何以可能?何以可爲?究其原因,在於兩岸對法律權威的敬畏與對法治的信仰和遵守,自覺運用法治理念、原則和邏輯,共享兩岸法治社會中法律的普遍適用性、法律的至上性、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性與争端解决機制的可獲得性;更在於將法治精神滲透到兩岸融合發展的各個環節,將兩岸治理落定在法治框架内,積極回應兩岸社會關切,推進兩岸合作治理。故此,兩岸雖尚未統一但在邁向統一進程中,兩岸憑藉“法治”的共同價值基礎,依靠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維促進兩岸融合發展,集中彰顯“法治”獨特的制度優勢及價值旨歸,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首先,它促進化解矛盾糾紛、調整利益關係、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妥善解决治理難題,有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增强台灣同胞對兩岸融合發展的信心;其次,它通過依法實施與執行相關制度與規定,將兩岸融合發展願景落到實處,給台灣同胞帶來實在利益與提昇獲得感,激發他們共同促進兩岸融合發展的積極性;再次,它將發揮根本性、穩定性和長期性作用,並内在地要求打破缺乏制度化、系統化以及可持續的兩岸互動模式,推進兩岸一同運用法律手段鞏固和維護“一個中國”認同,增進台胞對國家制度的認知。概言之,兩岸融合發展的法治建設更多地被看作是一種至上、至本的價值關切,一個以兩岸人民利益爲優先,幫助兩岸同胞尋找自己的精神寄託與精神歸屬,建構彼此的共同認同,推動兩岸融合發展邁向兩岸融合與終極統一目標。顯然,這是一個具有價值指向的過程,彰顯了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價值必要性,也是保障其合目的運行的首要邏輯,其思維與價值取向乃大勢所趨,並滲透進兩岸融合發展中,生成價值規範與實踐法度,追尋人文情懷與價值意義,成爲兩岸融合發展的精神實質,根本主張與追求,也决定着兩岸融合發展的本質和靈魂。

  闡釋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價值必要性有助於在理性的思索中審視現實世界並切入現實生活,關切現實,以滿足現實訴求爲促進兩岸法治合作提供根本動力,以强烈的社會責任感與使命感去實現價值目標,進而增强對其現實必要性認識。實踐中,兩岸融合發展在制度對接、體制機制、營商環境等領域尚存諸多難點,成爲兩岸融合發展要素自由流通和社會公共服務同等共享的重要阻礙因素。這既造成了糾紛解决方面的規範協調問題,也給台胞融入大陸發展製造了制度壁壘。兩岸面臨的社會問題和矛盾衝突層出不窮,相互交錯、彼此纏繞,愈顯得復雜難解。如訴訟案件不斷攀昇的現實社會情境;公共事務治道變革下社區建設、跨境犯罪、危機應對與灾後恢復、社會公共服務與福利領域的治理問題等。同時,兩岸融合發展也不斷對法治提出新要求新挑戰。這些問題單憑兩岸各自公權力的治理已難以應對。與之相因應,作爲與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價值必要性相輔相成的現實關切,用法治精神邏輯來型構與推進兩岸經濟、社會、文化各領域更緊密融合發展,必然深切地眷注於兩岸的現實生活,回應現實訴求,厘清發展思路、指明發展方向、找準發展着力點。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因之而獲得衆望所歸,促進融合發展的擢昇,並不斷趨近其價值必要性。

  (三)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可行性

  1.同源性法治文化搆築内在底藴

  法治文化根植於法治實踐又反作用於法治實踐。從中國傳統法治文化精神看,中華文化藴涵豐富的治國理政智慧。我國古代法家提倡以法治國,並逐步形成“以法爲本”實現國家和社會治理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如“不别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法家思想依然爲兩岸當代法治實踐所遵循。從現代法文化看,依法治理方略深入人心,崇尚法治、信仰法治是兩岸共識。如兩岸一致認同(1)法律是公意的體現;(2)法律的目的是爲人民謀幸福;(3)法律至尊至上;(4)所有人生而平等自由,並享有不可剥奪的天賦權利;(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6)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許的事情;(7)罪刑法定;(8)刑罰必須人道;(9)人權的基本保障等。由上可見,兩岸在法治理念和法治傳統方面一脈相承,構建了同源性與同質性的兩岸法治文化底藴,至今仍影響着兩岸民衆的思維方式、價值觀念與行爲模式,也藴涵着以兩岸鄉土文化的當地習慣和風俗爲中心的民間規則體系,是指導、引領與協調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最好黏合劑與文化基礎,也有助於啓迪當下解决兩岸法律分歧的創造性。

  2.法治經驗構建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現實基礎

  法律是一種實踐理性,其生命在於經驗。法治機制日漸深入兩岸融合發展進程中,積累了不少經驗。從立法層面來看,已初步形成了涉台法規體系,成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既有的系列兩會協議鞏固了上一階段兩岸在法治中的共識,以及其他對兩岸經濟社會融合、人民往來、民生保障等事務作出制度化安排等,都爲法治化奠定了基礎。從司法層面看,1987年後,兩岸交流衍生的海上犯罪問題開啓了兩岸公權力機關法治合作的先河;1990年,兩岸紅十字會組織在金門達成《海峽兩岸紅十字會組織在金門商談達成有關海上遣返協議》,2009年簽訂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2016年,實施了《海峽兩岸仲裁中心仲裁規則》,賦予當事人最大的仲裁自主權,保证兩岸當事人公平公正行使程序權利,同年,成立首個兩岸法治人才孵化器,爲兩岸法律交流提供新平台;兩岸持續多年開展兩岸生態與海洋事務法治合作;2019年,實施了《關於爲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積極回應了台灣同胞的需求和關切,不斷推出惠及台胞的措施,一些省市爲在陸台商、台胞設立了法官工作室、檢察工作室、司法服務站等。2021年5月,在兩岸交流面臨疫情和台灣當局人爲阻撓雙重阻礙的背景下,“海峽兩岸檢察制度研討會”仍成功舉辦。另自2009年起,最高法院依托福建高院“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海峽兩岸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其與台灣地區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成功合辦了12届海峽兩岸司法實務研討會,成爲全國法院對台司法交流的知名品牌。此外,大陸的法律服務市場不斷擴大開放,台灣律師執業範圍進一步擴大,越來越多的台灣法律界人士前來執業發展。兩岸經過長期積極探索與實踐積累,初步形成了以簽署協議爲基礎、以單邊立法爲依據的頗具特色的合作模式。這些實踐經驗都爲促進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推進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路徑選擇

  (一)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隨着兩岸法治實踐不斷推進,具有較低政治敏感性的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框架正在形成中。但因兩岸尚未統一,又分屬於不同法域,在實體法、程序法等多個方面仍存在較大差异,法律制度的差异導致了法律技術的差异以及法規範與法語言的差异性。這反映到法律適用領域也造成一定的衝突與差异,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在實踐中面臨諸多問題與挑戰:

  1.民進黨再度上台執政以來,兩岸協商談判等制度化溝通渠道中斷,無法商簽有關兩岸新協議,兩會協議執行機制也受到一定程度影響。此外,台灣將“司法事務”政治化的固定思維與持有輕忽大陸受害者權益的雙重標準,也影響到既有協議的執行成效。尤爲甚者,民進黨當局建立了層層法律與政策障礙,企圖遏制與阻撓兩岸融合發展,包括所謂的“國安六法”與“反滲透法”等。

  2.大陸有關促進兩岸融合發展的地方性政策舉措,尚存在宣示性與轉致式規定相對較多現象。“鼓勵”、“支持”類的宣示性條款雖有一定指示性作用,但過於原則和籠統,欠缺可操作性,且轉致規定雖有助於簡潔高效地行文並助力整體行政效能的提高,但轉致規定過多會缺失具體規定受益條件、標準與程序的條款,易造成台灣居民社會權利的落實成爲空轉。

  3.現行法律規定創新力度有待提高與精細化,以立法方式維護涵蓋全體台灣居民權益的制度體系相對薄弱。相關同等待遇政策因涉及領域衆多,内容龐雜、零散,政策碎片化、多層次現象較爲凸出,台灣居民難以及時、系統地瞭解在大陸享有的權利内容,影響了政策的落實成效。這與促進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要求尚有較大差距。

  4.從實務上看,兩岸送達和取证司法互助程序以及中轉案件材料耗時仍然較長,有待盡可能减省不必要環節,進一步提高辦理效率;兩岸在民商事判决範圍問題、民商事判决承認和執行過程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適用問題,以及兩岸彼此賦予民商事判决既判力的態度等,均有較大分歧,如台灣尚未明確認可大陸民事裁判的既判力,也未將大陸法院的調解書和支付令納入認可範圍。兩岸實現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自由流動願景上,依然面臨諸多困境。司法互助辦案效率還不能充分滿足兩岸民衆的期待等。此外,司法資源的有限性與訴訟增長的現實之間的衝突對司法的社會治理功能提出了挑戰。司法部門自身的權威性尚需進一步提昇,也亟需協調司法自身資源與社會其他治理資源之間的銜接關係。凡此種種都制約着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進程。

  (二)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推進路徑

  1.完善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理論與制度體系建設

  首先,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需要相關法學理論指導,回應兩岸融合發展與融合治理的時代訴求。同時,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實踐創新爲法學與法治理論創新提供了空間與基礎,推動法理學、部門法學理論及法學學科體系變革與發展。具體來説,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進路依託深入研究法學及相關學科理論,推進組織法治、行爲法治、程序法治建設等理論研究。同時,統籌結合歷史與現實、理論與實踐,從社會學、政治學、管理學等多視角進行前瞻性、綜合性、跨學科研究,完善兩岸融合發展法治理論體系與話語體系,爲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提供充分的智識資源和理論支撑。

  其次,進一步完善涉台法律法規,堅持立法先行,確保創新有法可依、於法有據。在新時代新征程上推進祖國統一,大陸勢必更加主動作爲進一步推動兩岸融合發展及其法治建設。這是一項需要通過立法規劃和立法活動予以具體落實的重大戰略行動,意義重大。一要進一步完善已有的系列具體的法律文件與法律機制,尤其更加注重大陸單邊政策驅動,如在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提供與大陸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公共産品,强化台灣居民權益保護,逐步落實《憲法》賦予台灣同胞的權利是大勢所趨。二要以積極爲日益深化的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制度供給,掌握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主動權和主導權,提供行爲規範與話語體系。這將有利於推動兩岸融合,也體現兩岸同屬一個國家的法理和事實。三要充分發揮涉台立法的主觀能動性,而不僅僅被動回應實踐,更要對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進行主動謀劃、前瞻規劃和全面推進。如采用個案協助以及分别立法的模式來靈活處理具體的問題,以累積的共識和經驗爲基礎,逐步深化制度性建設。如,兩岸行業標準涉及大量法律、法規和政策,因兩岸標準不一致,極大制約兩岸融合發展。爲此,應積極探索推進兩岸“行業標準互通”列入立法規劃,推動對台企業資質、行業標準的採認,建立台灣企業資質、行業標準的等效認证與監管體系,深化兩岸行業標準共通,促進兩岸融合發展。與此同時,重視調動台胞的積極性,擴大台胞參與,吸收台胞智慧,提昇台胞對法規制度設計的認同感。如可上門聽取台胞台企的意見,爲他們紓解難點,持續提昇惠台政策創新度,持續擴大惠台政策覆蓋面與受益面;專門邀請台灣地區法學專家參加立法論证會;在政府行政機關、專門涉台法庭等司法機構以及台商協會等涉台民間自治社團、兩岸仲裁機構等涉台實務部門中建立基層立法聯繫點,並以此爲基地開展廣泛論证諮詢,充分體現台胞的關切,最大限度反映台胞的訴求,鼓勵台胞融入法治社會建設進程。

  2.踐行積極司法理念,擴大司法互助範圍,提供智慧精準司法服務,提昇司法資源的供給與應用能效

  秉持積極司法理念,積極回應社會司法需求,推進司法改革與合作。如進一步推廣建成投入使用的海峽兩岸檢察制度研究中心平潭基地的經驗,通過信息整合、人才培養、專業交流等方式,進一步推動兩岸司法合作不斷前進。再如建立健全有利於促進和保障兩岸民商事交流機制,倡導與堅持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認和執行中的司法禮讓原則,彼此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增强兩岸司法互信,適時達成全面司法互助協議,無疑是解决問題的明智之舉。這將有助於全面開展落實訴訟服務與多元化糾紛解决工作互助協作和資源共享,提供更多元的互助形式,擴大互助範圍,從而增進人民福祉,彰顯了兩岸在私法領域的智慧和貢獻,也是焕發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活力的關鍵所在。

  (1)依託機制創新與載體建設,推動建立精準化的共商、共建、共享的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倡議司法爲民,方便訴訟,减少當事人訴累,盡快化解各種争端及法律訴訟難題,不斷提昇司法服務水平。進一步深化多元解紛機制建設,凝聚調處合力,積極推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銜接聯動,形成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解紛機制;進一步加强兩岸在仲裁領域的合作,健全司法對仲裁的支持和監督體制,提供高質量司法服務與保障,並打造訴訟、仲裁、調解三位一體的涉台争端綜合解决平台,采用雙方認可、具有公信力的方式協調解决涉台事務性争議糾紛,滿足多元解紛息訟需求。

  (2)完善兩岸司法互助機構建設。未來,在時機成熟時,加快兩岸“協議法院”載體建設,協定建立兩岸特邀調解員共享名册,協議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將案件委托於共享名册中的調解員進行調解。尤其要着力兩岸基層相關機構建設與對接,在既有的基礎上完善兩岸基層法院點對點交流,提高司法互助的效率。此外,還應促進民間機構與社會組織拓寬交流渠道與靈活運用有效的溝通方式,讓社會各類機構參與到司法協助中來才能保障社會各個階層的話語權,進而更加有效地促進兩岸司法互助;促進具備條件的律所先試先行,利用自身資源加强與台灣律所之間的業務交流,並以互相聘請作爲法律顧問的方式推進彼此之間的深度合作。

  (3)探索兩岸基層司法互助治理,完善司法服務。基於審級及轄區特點,基層法院具有較爲廣泛的參與社會治理的渠道,在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實踐中發揮着引領性和建構性作用。由是觀之,兩岸司法互助未來可着力從以下兩個方面探索基層司法互助。一是完善基層司法服務。組建台胞調解員隊伍,不斷完善涉台法庭與涉台檢察室以及聘請台胞擔任人民陪審員、檢察聯絡員等創新性做法,如在總結福建全省法院系統聘請涉台案件調解員和通過人大任命台胞陪審員等先行先試的經驗上,積極爲台胞、台資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幫助等司法延伸服務;二是打造涉台社區矯正新模式。藉助社區力量與資源,運用社會工作方法,主動適應社會治理與司法治理創新需求,將社區矯正人員改造成爲守法公民,回歸社會,共同推進兩岸社區矯正制度的互學互鑒與完善。尤其是大陸可以更多學習台灣地區相對成熟、經驗豐富的社區矯正制度,進一步整合社會力量參與到社區矯正工作中。

  3.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務”,提高兩岸融合發展法治現代化水平

  隨着泛在智能不斷落地應用,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技術已經融入兩岸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斷推動着社會智能化轉型。“整體智治”成爲時代背景和發展趨勢。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用信息化手段更好感知社會態勢、暢通溝通渠道、輔助决策實施。法治現代化就是科學化與智能化的有機統一。鑒於此,應充分認識到科技支撑是完善與推進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化的重要力量,在立法、司法、執法等各環節中推進法治的智能化建設,通過技術賦能的路徑構建與完善共治平台、建立通用標準、推進數據整合共享等方面付諸行動,開拓出科技賦能的法治建設路徑,提昇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化的現代化水平。一是充分利用大數據時代的技術優勢,推廣應用智能法律服務技術。在産權信息、社會治安、糾紛解决等方面藉助遠程平台提供法律幫助、利用信息技術提供更爲及時便捷的法律服務,及時應對融合發展過程中産生的法律風險及法律需求,提高法治智能化水平。比如,加快推進網上立案、電子訴訟、無紙化庭審、綫上授權見证等便民措施常態化運作等。二是運用跨界跨學科的視角與思維,探索智能法治創新、智能法治中的法律人工智能建模,智慧法院建設與智慧執法體系建設等。如切實提高訴訟服務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協助遠程視頻作证、聽证、開庭,拓展“智慧訴訟服務”,實現融合綫上綫下跨域調解,努力爲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精準的司法服務等。三是精準精細推進執法管理,高效的執法是實現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關鍵和核心。引入大數據、雲計算和人工智能,提高執法部門的前端感知、信息分析處理的效率,讓科技智慧賦能執法規範化建設,推進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執法工作向智能化、智慧化轉變。總之,因應時代變遷與發展,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應自覺融入智能化建設,强化法治的智能化思維,實現智能技術與法治深度融合,全面提高法治建設的現代化水平。

  4.賡續傳統法治文化,促進兩岸法治文化趨同性成長,爲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奠定文化與社會基礎

  法治文化作爲嵌入在社會結構與制度之中的功能化社會機制,是一個包含規範體系、觀念體系以及法律機制在内的綜合範疇,是在法律治理實踐中逐步累積的規範、制度、模式、習慣、理念與信仰,藴含豐富的法治思想,具有堅實的社會基礎。因此,推進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不僅需要完善法律制度,而且需要提昇到國家政治文明與先進文化建設的高度來充分認識法治文化的地位、性質與意義,並將法治文化建設主動融入兩岸融合發展,切實樹立法治信仰、法治意識、法治觀念與法治思維,在實踐中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

  (1)珍視與堅守並深化認識傳統法治文化,於歷史發展脈絡中尋繹其所藴含的法治智慧,創造性融合發展現代法治文化。兩岸延續着中國傳統法治文化内核。“法令既行,紀律自正,則無不治之國,無不化之民”,“奉法者强則國强,奉法者弱則國弱”等思想,至今仍閃爍着法治理性的光芒並滋養兩岸民衆的心靈。傳統法治文化藴含的法治智慧已沉澱内化爲兩岸人民的文化基因,潜移默化爲人們行爲模式與思想觀念的一部分,以“軟法”的形式潜在、持久且頗具韌性地引導人們的行爲和心理,並促進兩岸相互理解法治文化的本源與特質,從中汲取經驗智慧,創造性融合發展一種合乎法律理性與文化理性的現代法治文化。

  (2)因應兩岸現代法律趨同化趨勢,促進兩岸法治文化圓融互動與内生性成長,增進法治共識。全球化時代,兩岸法治實踐涵納普遍實踐與慣例,兩岸法治“趨同化”越發凸顯。兩岸現代法治具有异質性與同質性并存、私法性與公法性同在、建構性與進化性共生的特質。兩岸應借用現代法律趨同化的優勢,重視溝通與交往理性,開放包容多元化法治價值,在法律的搆架方面提煉制度文明中可共存的、有價值的法律概念、原則與制度,吸收雙方成功的法治經驗等,促進彼此互學互鑒、相互交融,協同合力培育優秀法治文化,增進法治共識。要積極宣傳大陸的法律制度、法學研究成果和法治發展經驗,廣泛團結台灣地區法學法律工作者,爲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貢獻心力。

  (3)加强法治宣傳教育,弘揚尊重契約、善用契約的法治精神,形成崇尚法治、信仰法治的良好風尚。進一步拓展法治文化建設陣地,建設法治文化廣場、長廊和法治文化墻,探索建立“智慧法治文化陣地”平台,推進“法治融屏”建設,擴大法治宣傳教育覆蓋面和時效性,全方位、多層次推進法治文化陣地高質量發展。讓法治精神、法治思維、法治方法和法治效果滲透於兩岸融合發展的方方面面,讓兩岸老百姓有機會、有途徑、有能力瞭解法律服務水平和法治營商環境,尤其是感受十八大以來法治體制改革各項成果以及優質的法律服務環境,並在其中接受文化熏陶、感受法治力量,使法律價值觀成爲人們思考問題的價值取向,轉化成法治思維和行爲方式。如平潭綜合實驗區檢察院在竹嶼湖公園建設的“兩岸法治文化園”,結合公園景觀設置了各式展板展示涉台檢察職能、檢察品牌以及兩岸法律比較、糾紛解决、法治名言等内容,增强了台灣同胞對大陸司法的認同,拉近了兩岸同胞心靈距離。此外,加强兩岸科研機構、高校之間法律人才的交流和培養,鼓勵建立兩岸法學學生雙向培養機制,增進兩岸學生對彼此制度的瞭解,爲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儲備人才力量。

  四、結語

  我們已開啓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奮力推進新時代國家統一事業,兩岸關係已進入大陸主導及實質性的完全統一進程之中,這是中國憲法秩序龢民族復興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必然選擇,在國家治理領域産生了廣泛而深刻的革命,國家法治能力不斷提昇與治理體系日漸完善,彰顯了制度優勢,爲深入推進新時代兩岸融合發展及其法治建設指明瞭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究其本質是探索一國兩制兩法域視域下兩岸合作治理的制度創新,拓寬制度對接的“崇法務實”的現代法治之路。它是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法治中國建設的應有之義。在實踐中,爲應對兩岸關係新形勢、新挑戰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與治理方式。大陸勢必更加主動作爲,進一步推動兩岸融合發展及其法治建設。這是一項亟需從具有全局性與前瞻性的視角出發進行主動謀劃、前瞻規劃和全面推進,需要通過立法規劃和立法活動予以具體落實的重大戰略行動,需要積極爲日益深化的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制度供給,掌握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主動權和主導權,提供行爲規範與話語體系。尤其在當下的政治與法律環境下,深刻認識兩岸融合發展法治建設的實踐邏輯並探析其進路,這有助於兩岸法治的價值理性在兩岸合作治理過程中傳遞,彌合法律規範與社會現實之間的差距,强化法治理念,並以良法善治爲依歸,讓法治成爲兩岸人民的共同信仰,從制度文明上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保障兩岸同胞權益,增進兩岸人民福祉,讓台胞在親歷中體悟,進而有效增進台胞對國家以及“一國兩制”的認知,增進對國家的感情,爲兩岸融合發展提供關鍵動能;有助於將法治的精神意藴融入兩岸融合發展,融合兩岸之優長,突破一些制度的瓶頸,充實兩岸之間的制度空隙,彰顯法治的力量,也體現兩岸同屬一個國家的法理和事實。這必將更好發揮“一國”原則本具和衍生的法律權力,走向以國家爲主體的有序融合,讓法治的光輝朗照兩岸融合發展,共同推進兩岸同屬一個國家落實到兩岸人民更加富裕、安全、便利、有序、有尊嚴的共同生活中,並促進在幸福美好向度上的發展。
最佳瀏覽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