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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廣東社會學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爲廣東社會學學會,英文譯名爲The Guang Dong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縮寫爲G·D·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内從事社會學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等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省級社團。

  第三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爲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綫,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社會學理論和方法,立足廣東,面向全國,爲把廣東建設成爲富强、民主、和諧與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强省和建設中國特色、中國風格與中國氣派的社會學而貢獻智慧和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是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618號廣東社會科學中心廣東省社科聯16樓1620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參與省内和國内各種社會文明建設的實踐;

  (二) 總結省内和國内各種社會文明建設的經驗;

  (三) 宣傳省内和國内各種社會文明建設的典範;

  (四) 提昇省内和國内各種社會文明建設的理論;

  (五) 完善會内多年來草創的社會學各分支學科;

  (六) 辦好會内會外相關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七)强化黨政决策機關和基層單位的諮詢服務;

  (八)拓展與本會上述業務範圍相關的各種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搆成:本會的團體單位會員一是指本會設立的各專業委員會單位;二是指廣東省内各級各類學校、科研部門和黨政機關團體中,從事社會學理論研究或實際工作單位;三是指廣東省内熱心社會學理論與實踐工作的各類企業和各類相關社團單位。本會的個人會員是指廣東省内各單位中,從事社會學教學、研究、培訓或從事社會學相關實際工作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個人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内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團體單位會員所推薦的代表,其個人條件同(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证。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决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團體單位會員可推薦該單位1—2位代表爲本會理事。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决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况,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证。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决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産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一般不超過會員的1/3);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决定終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决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决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須由理事會表决通過,報廣東省社科聯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决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候選人名單須經廣東省社科聯批準);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况;

  (五)决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决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公開出版的會刊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該會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會議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會員管理制度、會費管理制度、文書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財産管理制度、人員聘任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决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决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况下可由事理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决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决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常務理事,須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須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産生。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綫、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内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力求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剥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决通過形成决議,報廣東省社科聯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决通過形成决議,報廣東省社科聯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一名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决議的落實情况;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主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决定;

  (四)决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配合會長主持會刊《文明與社會——廣東社會學通訊》的出版發行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産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會各界捐贈;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團體會員會費、常務理事、理事、會員等會費。本團體從隊伍自身的特殊情况出發,作出自覺交費的决定。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证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况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社科聯和廣東省民政廳的財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决通過,報經廣東省社科聯批準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内,經廣東省社科聯審核,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决通過,並報廣東省社科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民政廳和廣東省社科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在廣東省社科聯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4月30日常務理事會表决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立時間:1985年12月19日。

  會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618號廣東社會科學中心廣東省社科聯16樓1620室

  郵編:510635

  電話(傳真):020—83853123

  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法人代表:楊鬆(廣東社會學學會常務副會長,教授,從2015年起)

  社團法人證書編號:社证字第0504號  代碼:C0363617-5

  會刊:《文明與社會——廣東社會學通訊》(每月1—2期)

  網站:文明與社會http://www.wmysh.org

  郵箱:fhyaaa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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