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經濟評論》被禁在新加坡發售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9-29 14:02:11  


最新一期《遠東經濟評論》。
  中評社香港9月29日電/以香港為基地的英文時事雜誌《遠東經濟評論》(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因未有在期限內設置駐新加坡法律代表處理法律事務,被新加坡政府以其違反當地報章與印務館法令規定,由昨日起即時禁止在新加坡境內流通及販賣。 

  《遠東經濟評論》昨晚發表聲明,重申反對有關新法令,指新法令要求繳付的擔保金,只為個別政府官員的利益着想,但擔保金額卻打擊雜誌的財政,又認為新加坡政府的行動對當地讀者不公,亦進一步限制早已被收緊的言論自由,雜誌會在十月中提出更具體的回應。

  新加坡政府決定從昨天開始禁止區域英文時事月刊《遠東經濟評論》在新加坡發售,因為它拒絕在限定的日期,即從本月11日起遵守報章與印務館法令規定的條文。編輯部人員未遵守有關條件新加坡新聞、通訊及藝術部昨天傍晚發表文告說,當局在本月14日就此事提醒《遠東經濟評論》,但截至昨天為止,其編輯部人員仍無遵守有關條件。它強調,《遠東經濟評論》依然是報章與印務館法令下受管製的外國報刊。 

  文告說,按報章與印務館法令第24(5)節條文規定,對《遠東經濟評論》的禁令生效後,任何人也不得在新加坡售賣、分銷或入口這本刊物,或以它作為銷售或分銷的用途。 

  如將《遠東經濟評論》復製,然後在新加坡銷售或分銷,也同樣抵觸法令。報章與印務館法令第28節條文也禁止任何人訂閱《遠東經濟評論》。 

  文告說,外國報刊能在新加坡發行是一種特權,不是它們擁有的權利。任何外國報章不遵守新加坡法律條文,包括抵觸報章與印務館法令的條文,將無法獲得這個特權。 

  新加坡當局上月3日嚮《遠東經濟評論》發出通知,要它從本月11日、也就是它更新准證的日期起,遵守報章與印務館法令所規定的內容涉及新加坡國內政治的外國報刊在新加坡發行的條件,才能在新加坡繼續銷售,但它過後沒有照辦。 

  報章與印務館法令規定,這類海外報刊必須遵守當局允許它們在新加坡發行的條件,而且須在新加坡委任一人負責接收政府所發出的任何通知或代表發行者處理法律問題,同時支付一筆20萬元的擔保金。 

  除了《遠東經濟評論》之外,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國際先驅論壇報》)、Financial Times(《金融時報》)、Newsweek(《新聞周刊》)及Time(《時代》周刊)等時事報刊,都在上個月3日被當局定性為受條例管製的海外報刊。 

  由於《金融時報》已遵守有關條件,因此當局已在本月6日更新它在新加坡發行的准證。而《國際先驅論壇報》、《新聞周刊》及《時代》周刊則必須在它們所領取的一年准證到期後,開始遵守有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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