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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策法案》:內容、影響和應對
http://www.CRNTT.com   2022-12-15 00:12:53


  中評社╱題:“《台灣政策法案》:內容、影響和應對” 作者:劉瑛(廣州)

  【摘要】《台灣政策法案》是美國涉台法案的集大成者,篇幅大,有大量具體規定,意圖突破“一個中國”原則又通過打擦邊球和關鍵處的刻意模糊,避免直接與聯合國2758號決議以及《中美建交公報》直接衝突。但該法案依然違反《中美建交公報》《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項下美國應承擔的義務,違反“不干涉內政”國際法基本原則,違反中國的憲法性法律。鑒於美國國會大概率在明年第一季度通過《台灣政策法案》,中國可加強與美國行政部門的交流、談判以按下《台灣政策法案》或者去掉其中明顯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規定,在國際社會揭批美國炮製《台灣政策法案》的不法動機和國際違法性,對炮製或大力支持《台灣政策法案》的國會議員施以警告和制裁,發展在極短時間內完全控制台灣全域的軍事能力,實時跟進并全力阻止超過台灣參與權能的國際活動并完善涉台法律體系建設。

  美國會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梅南德茲於6月16日向參議院提交了《台灣政策法案》(Taiwan Policy Act, S.4428)。當地時間9月14日,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以17比5的結果通過了經修改的法案。該法案內容豐富且多處違反“一個中國”原則,中國宜密切關注并妥為籌謀應對。

  一、《台灣政策法案》核心條文介評

  (一)法案初始版本的核心條文

  《台灣政策法案》初始版本長達107頁,主要章節為美國對台政策、強化對美台軍事防禦關係的執行、應對中國的侵略和影響活動、台灣在國際組織的參與、強化的美台間經濟合作與進步、支持美國與台灣間的教育與交流項目、為了台灣海峽兩岸穩定的制裁措施和其他措施。核心條文有:

  1、法案第201條(a)款(1)項規定,修改《與台灣關係法》第2條(b)款(5)項,由原先的“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調整為“提供防禦性武器以及有利於制止中國人民解放軍侵略的武器”,添加了“有利於制止中國人民解放軍侵略的武器”,直接點名“制止中國人民解放軍侵略”的武器出售目標,針對性強,而且“侵略”一詞是國內法上的定性。

  2、法案第201條(b)款規定,將《與台灣關係法》第3條(a)款“為了推行本法第2條所確定的政策,美國將使台灣能够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够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改為“為了推行本法第2條所確定的政策,美國將執行一項防止中國人民解放軍脅迫和侵略台灣的戰略”,同樣直接點名“中國人民解放軍”,戰略的意涵遠遠大於提供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可以裝下美國已經采取和將要采取的各種“以台制華”措施。

  3、法案第204條(a)款規定,美國國務卿在與國防部長磋商後,將首次建立“台灣安全援助倡議”,為台灣提供“外國軍事融資計劃”和其他措施,以強化美台防禦關係、提升台灣阻止中國人民解放軍侵略所需的現代化防衛能力。“台灣安全援助倡議”的目標是提供援助,包括裝備、訓練和其他支持,融資是援助的一種方式,未來還可以不斷“創新”,可以理解為“防止中國人民解放軍脅迫和侵略台灣的戰略”的一項具體內容。

  4、法案第204條(i)款(2)項規定,授權4年內向台灣提供45億美元的外國軍事資助,并優先考慮台灣的援助請求。

  5、法案第401條(b)款規定,美國駐聯合國代表以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積極支持台灣參加所有適當的國際組織,沒有進一步界定何為“適當的國際組織”。相比之下,《台北法》第4條規定,支持台灣加入“不以主權國家為條件且美國同為成員方”的國際組織,《台灣保證法》第304條(b)款規定,支持台灣有意義地參與“聯合國、世界衛生大會、國際民航組織”等國際組織,支持台灣成為聯合國糧食農業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不以主權國家為成員條件的國際組織的成員。從《台北法》到《台灣保證法》再到《台灣政策法案》,美國關於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規則表述越來越模糊。

  6、法案第501條(8)款規定,將台灣排除在“印太經濟框架”之外有諸多不利影響。法案第502條(2)款規定,美國貿易代表和商務部長應當努力確保台灣能够參與進“印太經濟框架”之中。目前“印太經濟框架”各方都是主權國家,台灣如果進入,將會暗示台灣與主權國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印太經濟框架”是一個針對中國的安排,台灣加入也是進一步製造中國台灣與大陸的對立。

  7、法案第104條(a)款(2)項規定,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更名為“台灣代表處”是美國的一項政策,第104條(b)款進而規定美國國務卿應尋求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談判以實現更名。

  8、法案第104條(a)款(1)項規定,給予台灣人民與其他國家、政府以及相似實體相當的“外交待遇”(diplomatic treatment)是美國的一項政策。這裡的“台灣人民”是一種矯飾,實則將台灣與國家等實體對舉,潛台詞是“台灣是一主權國家”,嚴重背離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9、法案第213條將台灣定義為“主要非北約盟友”。“主要非北約盟友”這一概念規定在1961年《外國援助法》第517條中,指與美軍有戰略合作關係的非北約成員,雖然不一定與美國有共同防禦條約,但享有美國授予的各種軍事和金融優勢。如果《台灣政策法案》將台灣定義為“主要非北約盟友”,台灣將被列入《外國援助法》第517條,而目前美國的“主要非北約盟友”均為獨立主權國家,賦予台灣該地位,就暗示台灣與主權國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旨在製造“一中一台”。

  10、法案第808條(a)款規定,美國總統有權決定對參與與台灣有關活動的中國官員采取包括禁止財產交易、禁止入境、禁止發放簽證、取消既有簽證在內的各類制裁措施,并列舉了從國家元首開始的各級國家領導人。此前,《亞太再平衡倡議法》第401條(6)款規定,根據美國國家安全戰略,美國有權孤立威脅美國利益或其行為與美國價值觀背道而馳的國家或其領導人,該條款可以成為美國就台灣問題對我國及相關官員進行制裁的依據,但《台灣政策法案》的規定顯然更具有針對性,可采取的措施也更明確,直接指向實施制裁。

  (二)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調整後的版本

  9月14日參議院外交委員會通過的版本為157頁的《2022年台灣政策法案》(Taiwan Policy Act of 2022),增加了《美國台灣公共衛生法案》,因不直接違反“一個中國”原則,這裡不做探討。外交委員會版本與議員提案版對應的部分作了如下調整:

  1、把“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更名為‘台灣代表處’是美國的一項政策”、“美國國務卿應尋求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談判”調整為“美國尋求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更名為‘台灣代表處’”,不再將更名作為美國的政策,實施機構也做了模糊化處理,在規則表述上有所收斂。

  2、删除“美國在台協會處長的任命程序比照美國政府駐外大使任命程序”的表述。原規則突破“一個中國”原則,删除該條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法案的違法性。

  3、取消“賦予台灣‘主要非北約盟友’地位”的表述,改為“在軍備轉移上以‘主要非北約盟友’的同等方式對待台灣”,不再將台灣與其他作為主權國家的“主要非北約盟友”并列,條文的不法性大大降低,但“以‘主要非北約盟友’的同等方式對待台灣”的表述仍然違反“一個中國”原則,衹是相對弱化了規則的激進程度,實際效果還是得看生效後的具體舉措。

  4、加強對台軍事援助的撥款。原方案為4年內提供45億美元的軍事資助,新規則增加了第5年20億美元的預算,加強了對台軍事援助的力度。

  5、删除制裁對象中對“中國國家主席”的列舉,弱化了法案的挑釁程度。

  6、去掉了提案版本第204條(a)款規定的建立“台灣安全援助倡議”,為台灣提供“外國軍事融資計劃”和其他措施,改為“利用相應授權”強化美台防禦關係、提升台灣阻止中國人民解放軍侵略所需的現代化防衛能力,模糊化了具體措施,留給國務卿和國防部長更大的空間。

  應該說,規則的調整降低了法案文本的“激進性”,但仍難以掩蓋美國插手我國內政、以台灣掣肘中國的不法目的。事實上,百多頁的法案本身就是違背我國“一個中國”原則的規則集合,删除或修改部分條文不會從根本上改變法案的違法性。但是,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對法案規則的調整無疑釋放了重要信號,表明美國會在制定涉台法律時需更多地權衡美行政部門的“一個中國”政策以及中美關係的“總體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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