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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海波:應制定基本法解釋法與釋法正當程序
http://www.CRNTT.com   2017-06-24 00:19:08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法學院教授葉海波。(中評社 蘭忠偉攝)
  中評社香港6月24日電(記者 蘭忠偉)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法學院教授葉海波日前在“香港回歸二十周年與落實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專題研討會上表示,人大釋法法治化的前提性理論問題是人大釋法程序的法律淵源。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事實上,立法法、議事規則和組織法,均屬於全國性法律,但均未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那麼,這些法律是全國人大解釋香港基本法的法定程序淵源嗎?葉海波認為答案是肯定的。他說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並非源於香港基本法的規定,而是源於憲法的授權,香港基本法對憲法授權作了進一步的具體化。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香港基本法時,也是在實施憲法,前述立法法、議事規則和組織法均是根據憲法制定或者體現憲法精神的規範憲法授予的法律解釋權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當然必須遵守這些法律的規定。就此而言,人大釋法程序的法治化應當以上述法律的規定為基礎,但同時要考慮香港基本法的特別之處。

  “我建議制定基本法解釋法,建立人大釋法的正當程序。這部法律應當以維護憲法秩序為核心原則,即釋法法治秩序。”葉海波表示,釋法法治秩序包括兩項原則,一是維護人大常委會釋法權,二是保護香港司法獨立。“我國確立的以人大常委會釋法權為核心的釋法制度包括四項支柱性制度,即人大常委會釋法權憲定、人大常委會釋法程序法定、人大釋法保留和人大釋法優位。‘人大常委會釋法權憲定’意味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權是憲法授予和規定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解釋權同樣源於憲法的這一規定,本質上屬於一種憲定法律解釋權,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基本法時,必須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作出判斷,不得曲從於其他力量。”  

  葉海波強調,“人大常委會釋法程序法定”這一關鍵詞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解釋權的程序由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其行使遵循法定的程序。

  葉海波特別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的授權解釋基本法,因此,所有根據憲法制定的規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解釋權的規定均當然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法律解釋權構成約束。“人大常委會釋法保留”意味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權與其授權法律應用解釋權間的關係,其基本內涵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全面的法律解釋權,特定情形和事項的法律解釋權只能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這些條款作出解釋,不得推脫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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