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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促黨也提公投 張安樂:貪污納入組織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18-01-08 16:36:30


張安樂也要提出公投,將貪污納入組織犯罪手段。(中評社)
  中評社台北1月8日電(記者 張嘉文)針對去年12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俗稱“白狼條款”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及所謂“統促黨條款”的《政黨法》,中華統一促進黨今上午召開記者會。統促黨總裁張安樂認為,民進黨政府應該首要解決台灣的貪污問題 ,因此提出公投提案,要將“貪污為組織犯罪手段”增列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還有增列“政黨所屬公職人員累積五人犯貪污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該政黨應廢止”到政黨法,並且當場簽署公投提案人連署。 

  “立法院”去年10月三讀通過《政黨法》,明訂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被外界認為衝著統促黨的總裁張安樂而來;而去年12月也三讀通過被稱為“統促黨條款”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要拘束統促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持續性或牟利性”的鬧事。
 
  張安樂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民進黨政府火速通過政黨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欲將統促黨除之而後快,但貪污才是台灣所有問題的根源,應該將貪污納入政黨責任與組織犯罪手段,可是一個透過詐騙騙取政權,又利用政權貪污成性的政黨,居然可以堂而皇之迴避這個焦點。

  因此統促黨也要利用“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與義務,透過蔡英文1月3日公布的公投法,以全民公投的手段,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與政黨法的再修正。

  張安樂指出,統促黨提出的公投議題為二,一項為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為了有效防制結構性貪污、建立清廉政治,你是否同意將結構性貪污列為組織犯罪條例,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增列“貪污”為組織犯罪手段之一。”。

  另一項為修正政黨法第二十七條,“你是否同意在政黨法第二十七條增列‘政黨所屬公職人員累積五人犯貪污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該政黨應廢止其備案”

  張安樂強調,統促黨不在乎組織犯罪條例修正草案通過,但是修得不夠好,應該要將貪污這一條納入,才能建立廉能政府,日後將全力讓公投提案通過,而且有信心能在半年內就達到公投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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