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7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8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8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
應稅資源的具體範圍,由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以下稱《稅目稅率表》)確定。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採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徵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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