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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
http://www.CRNTT.com   2019-12-06 00:20:22


  中評社北京12月5日電/網評:“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

  來源:大公報 作者: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中國憲法對國家發展的重要貢獻之一是通過憲法解決香港、澳門回歸祖國,為“一國兩制”提供堅強的憲法保障。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祖國之日起,香港納入國家治理體系,標誌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秩序的形成。正如習近平主席在2017年7月1日在香港發表的重要講話中所講:“回歸完成了香港憲制秩序的巨大轉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正因為有了憲法的相關規定,中國政府才可能與英國就香港回歸進行談判,也正因為有了憲法的授權,基本法才能得以制定,“一國兩制”得以法律化。因此,憲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地位確立的最終依據,特別行政區制度的一切效力來自於憲法。

  對“一國兩制”的全面、準確理解也基於憲法的科學把握。對“一國兩制”的科學內涵,早在1984年小平同志做了精闢闡述,他說:“一國兩制”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社會主義國家里,允許一些特殊地區搞資本主義,不是一段時間,而是搞幾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確定整個國家的主體是社會主義。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和生活方式,但它是社會主義國家中的一個實行資本主義的地方行政區域,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特別行政區不能脫離統一的國家憲法體制。

  我們要始終堅持“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之內。“一國兩制”的實踐,從根本上要統一於一國的憲法。對此,基本法的規定是非常清楚的,如基本法序言規定,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又如基本法158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可見,158條的立法原意與內涵是非常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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