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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修改計劃生育法落實公民生育的權利
http://www.CRNTT.com   2018-09-16 00:04:23


  中評社北京9月16日電(評論員 喬新生)《新華日報》上月發表文章《提高生育率:新時代中國人口發展的新任務》,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文章中提出“設立生育基金制度”。這項建議被一些新聞媒體理解為是變相增加居民負擔,理應遭到唾棄。中央電視台發表評論認為,這樣的建議於法無據、於理不通、於情不合。既有違常識,也暴露了研究者專業素養的不足。批評之嚴厲,非常少見。

  我們認為,新聞媒體反應如此強烈,是因為部分學者不了解我國計劃生育制度出台的歷史背景,也不了解當前我國計劃生育貫徹落實的現實情況,提出的建議增加了居民的負擔,因而會遭到普通民眾的強烈批判。

  改革開放的過程被一些學者簡單理解為市場化的過程。一旦社會出現問題之後,他們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在市場主體之間進行利益的再分配,以此來解決社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其實不然,解決社會問題固然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但與此同時,也要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在不增加居民負擔情況下,解決我國社會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特別是類似於人口增長這樣的根本性問題。

  中國嚴格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的計劃生育理論,在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為了確保這項政策貫徹落實,我國憲法中把計劃生育作為國策之一,並且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貫徹落實我國的人口計劃生育政策。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解決資源配置的問題,不能只是在人口規模和數量上做文章,因為如果沒有人的發展,一切發展都無從談起。只有確保人口不斷增長,才能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計劃生育政策實施減少了中國人口的規模,降低了中國人口增長速度,但是,如果繼續執行計劃生育政策,那麼,最可能出現的結果是,中國人口規模不斷減少,中國經濟發展缺乏最原始的也是最根本的動力。因此,越來越多的學者大聲疾呼,應當盡快改變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鼓勵生育,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人口不斷增長,才能確保中國在沒有實現共同富裕的情況下提前進入老齡化社會。

  為了解決中國人口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改後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責任。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法律。修改後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法改變了我國過去長期實行的獨生子女政策,同時也改變了過去的所謂2孩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人口和計劃生育法修改之後,部分學者憂心忡忡,他們認為國家應當做好充分的準備,迎接即將到來的“嬰兒潮”。當時筆者在湖北省電視台新聞頻道現場直播,對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改變發表評論,認為修改人口和計劃生育法之後,不可能出現大規模的“嬰兒潮”。這是因為影響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實施的因素很多,如果外部環境不具備,家庭收入不允許,即使放開生育政策,也未必會出現所謂的“嬰兒潮”。

  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沒有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但是,也沒有出現所謂人滿為患的問題,這是因為生育權首先是公民的自主權利,公民是否生育子女,應當由家庭成員來決定,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提倡而不是強迫。如果家庭收入相對較低,或者家庭收入不穩定,國家沒有建立完善的醫療、教育和住房保障,家庭未必願意多生育子女。這一點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表現得尤為明顯。國家改變計劃生育政策之後,必須創造良好的條件,鼓勵家庭成員生育子女,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人口的可持續增長,也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改變中國的人口結構,防止提前進入老齡化社會。

  部分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認為,政府應當未雨綢繆,做好充分的準備,迎接生育高峰,一些學者推波助瀾,發表文章認為,中國可以改變計劃生育政策,但是,萬萬不可操之過急,如果在計劃生育政策問題上忽左忽右,那麼,有可能會導致中國人口結構發生紊亂,甚至有可能會拖延中國現代化的步伐。中國正徘徊在中等收入陷阱邊緣,如果出現大規模的生育高峰,那麼,中國很可能會出現經濟增長速度放緩,社會保障壓力增加,居民的實際收入減少,家庭負擔越來越重的現象。政府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時候,一定要統籌兼顧,千萬不能為了解決勞動力短缺的問題而鼓勵生育,因為那樣做可能會增加政府的社會保障壓力,甚至有可能會讓一些家庭重新陷入貧困。

  殘酷的事實證明,一些學者關於計劃生育的論述完全是杞人憂天。修改人口和計劃生育法鼓勵生育兩個子女之後,部分地區人口不升反降。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是因為社會生活壓力越來越大,住房、醫療、教育支出使一些中產階級家庭不堪重負,動輒數以萬計的學費,讓那些準備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家庭,不得不改變自己的生育計劃。如果不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減輕家庭成員的壓力,那麼,中國很可能與多數發達國家一樣,很快出現人口負增長的現象。

  為了解決人口增長緩慢的問題,一些學者絞盡腦汁,向政府提出建議,希望國家採取強制措施,迫使家庭成員多生育子女。這是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按照一些學者的說法,“設立生育基金制度”是為了鼓勵家庭生育子女,如果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可以申請取出生育基金,並且領取生育補貼;如果家庭沒有生育第二個子女,那麼,繳納的生育基金只能等到退休時候才能取出。生育基金採用的是現收現付,其個人累計繳納而尚未取出的生育基金,可用於政府對其他家庭的生育進行補貼,不足部分由政府財政補貼。坦率地說,這是通過加重家庭成員負擔的方式,強迫家庭成員生育子女。這是對公民生育權赤裸裸地侵犯,難怪一些新聞媒體發表措辭嚴厲的評論,認為這樣的觀點禍國殃民。

  國家不是不能制定政策獎勵家庭成員多生育子女,但是,如果通過徵收基金的方式,迫使家庭成員放棄自己的自主權利,那麼,就是把公民當作生育機器。這樣的觀點理應遭受批判。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國家設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這說明我國計劃生育法對於確保公民生育權實現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

  我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由此可見,為了鼓勵家庭生育子女,我國社會保險法已經規定了生育保險,並且將職工排除繳納生育保險費之外,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減輕職工的社會保險負擔。部分學者之所以建議應當徵收生育基金,就是因為他們不了解我國生育保險制度,當然也不了解公民生育權,為了增加人口不擇手段。

  當然,如果僅僅是設立生育保險,用於支付生育子女的醫療費用,那麼,不足以激發家庭成員生育子女的熱情。說到底,計劃生育政策核心就在於優生優育,對家庭成員生育子女不僅不能作出限制,反而應當創造良好的條件鼓勵家庭成員多生育子女,因為只有這樣,才能解決生育率過低而導致人口增長緩慢的問題。

  無論是俄羅斯還是新加坡在鼓勵家庭成員生育子女問題上都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從實際的效果來看,這些國家人口增長速度並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當居民收入達到一定水平,社會結構相對穩定的國家,居民衣食無憂,可以從政府獲得基本的社會保障,因此,他們沒有必要在增加家庭負擔的情況下生育子女,家庭成員也沒有生育子女的願望。解決國家人口結構問題,一方面要創造條件,讓人民安居樂業,對未來有美好的預期,另一方面還必須春風化雨,努力營造良好家庭環境,從而使家庭成員願意生育子女。

  根據筆者調查統計分析,出生率與氣候有一定的關係。寒冷地區國家的出生率相對較低,而熱帶地區國家的出生率相對較高。除此之外,宗教信仰和國家的出生率也有一定的關係。信仰伊斯蘭教的穆斯林家庭出生率相對較高,而信仰其他宗教的家庭出生率相對較低。所以,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提高國家社會保障能力,可能會提高人口出生率,但是,也不盡然,在一些社會保障體系相對完善的發達國家,人口出生率反而不斷下降。少數發達國家為了解決勞動力不足的問題,不得不放開移民政策,從非洲和中東地區吸收難民,以此來增加國家勞動力數量。

  分析研究出生率的時候,必須考慮到各種因素,提出各種可能性,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向國家提出合理化建議。部分新聞媒體認為,很多年輕人不願意生孩子,是因為家庭生活壓力相對較大。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和上個世紀60年代、70年代出生的人相比,現代青年生活和就業壓力遠遠小於60年代、70年代人生活和就業壓力。國家應當高度重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對人口增長的促進作用,但與此同時,必須充分發揮文化的作用,逐步恢復和重建中國的家庭結構,為家庭成員生育子女創造良好的小氣候和小環境,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防止我國出生率快速下降,使中國提前進入老齡化社會。

  筆者的具體建議是: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盡快修改人口和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國家提倡多子多孫,凡是有條件的家庭成員都應該生育子女;如果生育子女相對較多,國家給予一定的補貼;第二,修改完善社會保險法,進一步明確生育保險的覆蓋範圍,生育保險除了報銷生育醫療費用之外,還應該包括醫療期間陪護人員的費用,男女職工都可以享受生育假期,生育期間孩子的父母可以休產假;第三,國家應當給予生育補貼,如果職工生育子女可以領取生育保險金,除此之外,政府還應當給予一定的生育子女補貼,如果家庭子女眾多,政府除了免費提供醫療、教育之外,還應該針對多子女家庭的住房需求,提供必要的住房補貼。

  總而言之,為了解決我國老齡化問題,政府應當承擔更多的責任,不要動輒加重家庭負擔,當然也不要動輒增加用人單位的負擔。政府應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公民的生育權利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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