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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警方在周邊地區張貼的協查通報 |
中評社香港2月26日電/春節期間,“張扣扣殺人案”成為中國輿論熱點。張扣扣因1996年王正軍故意傷害其母致死一事,隱忍22年後,殺死仇人後投案自首。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許多網友都對張扣扣表示同情,甚至有人對他贊許有加,認為他殺人是為母報仇,是為“孝”,而殺人之後又投案自首,是敢作敢當。
美國《僑報》2月22日載文《法治社會 情理法的糾結應該有解》,文章說,單純從法的角度來看此案,張扣扣殺人的行為當依法受到嚴懲;若論及報仇,張扣扣的行為在情理上也說得通,畢竟一心報仇,當然就會不計後果。報仇作為人類的一種最原始情感,也會贏得同情,“快意恩仇”往往也會引發人們的英雄幻想,這一點在中外文學中都有體現,《水滸傳》中不乏報仇情節,而《教父》一書更是一個完整的報仇故事。
然而,情理法三者不是獨立存在的,任何一個事件都會涉及到這三方面,而中國近年來出現的很多事件,都體現出三者之間難解的糾結,比如涉及“辱母”的於歡案、見義勇為卻致人死亡的朱振彪“追趕逃逸者致死”案等,“張扣扣殺人案”也是這樣一個案例。
情理法之間為何總表現出解不開、理還亂的糾結呢?對這一問題,人們給出了不同的答案,比如以情理論事過時了,應事事向法看齊;法律不完善,還需調整;法律本身就是“舶來品”,要克服“水土不服”就應向中國文化中的情理靠攏。這些觀點最終指向的都是一個結論,也就是情理法根本無法兼容,按中國自古的說法就是“法不容情”。
但是,情理法的糾結總是要解決的。在中國歷史上,對法與情理之間糾葛的案例,有許多處理手法。如唐武則天時期發生的徐元慶殺死殺父仇人并投案自首案,與張扣扣案非常類似。因為自漢朝文、景之後,歷代以孝道治天下,孝道與法律的衝突就顯得格外棘手。當時的諫臣陳子昂就寫了一篇《複仇議狀》,建議“誅之而旌其閭”,即判處死刑,同時又加以表彰,采用一種企圖兩面兼顧的處理,既符合法律,又維護孝道。當然,這并非沒有爭議,一百多年後的柳宗元又作了一篇《駁複仇議》,對此表示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