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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打假,不妨認同“知假買假”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3-14 15:01:11


  3月7日,阿裡巴巴集團董事局主席馬雲發微博稱,建議“參考酒駕醉駕治理,設想假如銷售一件假貨拘留七天,制造一件假貨入刑,那麼我想今天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食品藥品安全現狀,我們國家未來的創新能力一定會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

  馬雲的話重新點燃了打假這個話題。兩會上,也有代表、委員建議,加重對制假售假的刑罰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准是銷售金額達到五萬以上,這個數額已多年沒有上漲。對於該罪,最高處罰是: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按理說,除了死刑,無期徒刑已是最高刑罰,只不過罰金數額偏低,加上實踐中查處確定銷售金額的難度很大,總給人以打擊不力的局面。因此,就刑罰而言,需要改進的,只有加大罰金刑力度以及保證如何執行打擊到位的問題。”

  但只要求刑法加大打擊,那其他法律對於打假又是持什麼態度呢?這恐怕更值得反思。

  2014年3月15日,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法》)實施,將“欺詐行為”的賠償額度從“退一賠一”提高到“退一賠三”,并規定了最低500元額度。2015年10月1日,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又明確“退一賠十”,還規定“千元保底”。盡管新《消法》規定了“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但何謂消費者的爭論并沒有一邊倒。不過,2016年11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規定“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意味著,在該條例實施後,知假買假并從中獲利的職業打假行為或將不再受法律保護。

  然而,《消法》作為保護老百姓消費的法律武器,無疑應當有利於“百姓打假”。《消法》把“消費者”定義為主觀上要求“消費”的目的,在此基礎上,如果再明確“以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這對於普通消費者參與打假顯得過於苛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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