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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罰”交通違法者發微信不恰當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4-16 12:02:22


寫承諾書
  整治“中國式過馬路”,鄭州交警出新招:違章者在交警官方微信公衆號上答題,答對五道題後自己要拍照上傳朋友圈。比如,近日李先生因駕駛非機動車行駛在機動車道,被交警攔下,通過公衆號進行“交法學習”并完成知識答卷後,李先生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出了“我是李,我倡導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做文明交通的踐行者和代言人”的倡議。

  交警此舉雖然能在很大程度上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但有可能導致行為人的名譽受損,因此,推行這一措施應慎之又慎。

  要求違法者在其個人朋友圈發布相關“倡議”,等於讓其親朋好友都知道其有違法行為,使其在熟人面前覺得“丟臉”和難堪。這固然更能起到警醒作用,但交警部門要知道,目前并無相應或類似的行政處罰種類。與“罰”發朋友圈最接近的,是警告。但警告一般是指對違法人作出口頭或書面的批評教育,這與到處宣揚,尤其是在熟人圈宣揚其違法行為,有著本質區別。

  有觀點認為,交警部門有權也有義務公開行政處罰信息,也可以公開曝光違法行為人。然而,這種公開主要是為滿足公衆知情權,屬於行政處罰必須履行的程序,集中曝光則面向的是不特定群體,且被曝光者并非單獨某一個人。

  也就是說,“罰”發朋友圈類似於之前的游街示衆,如同讓小偷在胸前掛“我是小偷”的牌子,供人圍觀、羞辱。在法治社會,任何人的名譽權均應受到尊重和維護,即便是違法者,也享有相應權利。雖然違法者的相關權利應該受到限制,如,除受到行政處罰外,還要被曝光,被列入黑名單,但這均應該有法律的規定或者授權。因此,作為行政機關,在“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下,要求交通違法人在朋友圈發布“倡議”,是不恰當的。

  現實中,屢禁不止的交通違法現象的確令人頭疼。提高違法成本,從各方面約束限制違法者以形成震懾,確有必要。但所有約束措施,都要合乎法律。否則,看上去很美的創新,不但堅持不下去,而且會損害法律的權威。(來源:信息時報 作者: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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