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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公交墜江涉事司機乘客是否故意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18-11-05 13:09:30


2018年10月28日,救援人員在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現場開展救援。新華社發
  經過6天的搜尋、救援、打撈和調查,11月2日,重慶萬州宣傳部門通報稱,事發前,公交司機冉某與女乘客劉某爭執并互毆,致車輛失控墜入江中。

  涉事司機乘客是否故意犯罪,成為人們討論的焦點。專家認為乘客涉嫌故意犯罪,司機不應以故意犯罪論處。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表示,對正在駕駛中的司機無端施以暴力攻擊,足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分析,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種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則是一種過失犯罪。

  羅翔介紹,乘客與駕駛員發生爭執互毆發生重大事故,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毆打行為足以致駕駛人員失去對車輛的有效控制,從而直接引發交通事故的;二是毆打行為不足以致駕駛人員失去對車輛的有效控制,但引發其擅離駕駛崗位進行互毆,導致車輛失控,進而間接引發交通事故的。對於第一種情形,乘客毆打行為直接導致了車輛失控,危及了公共安全沒有爭議;對於第二種情形,車輛失控造成交通事故是由駕駛人員擅離職守直接所致,但乘客毆打行為又是引發駕駛人員擅離職守的唯一原因。

  羅翔表示,據萬州墜江公交車事件通報,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中乘客劉某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但司機冉某的行為不宜以故意犯罪論處。(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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