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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公交車慘劇:交通法規範緣何缺位
http://www.CRNTT.com   2018-11-05 13:14:59


  11月2日,重慶萬州公交車事件細節公布。公安部門認定,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目前,這是唯一權威的法律認定。不過這也是公安部門主要根據事後打撈恢複的公交車內部監控記錄,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認定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涉嫌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兩個犯罪嫌疑人均已在事故中身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最無辜的應是公交車上同時墜江身亡的其他十三位乘客,他們只想順利到站,或許也只是想在乘車時靜靜地看會兒手機或看看窗外的風景,并不應該承擔某些鍵盤俠宣稱的“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責任。

  難道除了《刑法》規制公交車上這類糾紛外,就沒有交通領域的法律法規約束?筆者抱著這樣的疑問開始查詢,發現有一部地方性法規——《重慶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涉及到類似情形的處理。如該地方性法規第三十八條要求“乘客應當文明乘坐公共汽車”,第五項乘車規定就是:“不得危害客運駕駛員等從業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影響公共汽車客運車輛正常運行。”同時該地方性法規第十五條第二、三款又分別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客運綫路和站點新增、調整等情況向社會公告。”“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公告,在客運綫路各站點進行公示。”

  在筆者看來,引發這次公交車事件的直接起因是乘客劉某對駕駛員的攻擊,直接違反了上述重慶市地方性法規第三十八第五項規定。如果沒有劉某的違法行為,也就不會觸發駕駛員回毆的違法行為,進而導致公交車失控墜江。而劉某違法行為的起因又是因為其目的站因道路維修改道而坐過站,與駕駛員爭吵。如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與公交公司依上述重慶地方性法規第十五條規定及時公告、公示,劉某在上車前或到目的站前就知曉這一信息,也許糾紛就不會發生。

  不過,悲劇已經釀成,一切如果都只是假設。更何況,上述有針對性法律規範要求的《重慶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生效日期卻是2019年1月1日。在國家立法層面,雖然國務院法制辦於2010年10月21日在中國政府網公開發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征求意見稿)》還在,但正式的行政法規仍付闕如,類似重慶萬州公交車事件防控的全國性交通法規範仍然缺失。

  十九大報告將建設“交通強國”列入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內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也在加快推進“交通強國”建設。但是,交通強國建設不限於交通主管部門努力,也不限於交通工程建設,以“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為重心的交通法治建設必不可少,方能遏止包括重慶萬州公交車事件,以及近年年來頻繁發生的“高鐵阻門”、“高鐵霸座”等事件。在這個意義,我們應該大聲呼籲:建設交通強國,需要交通“強”法!(來源:財新網 專欄作家:顧大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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