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唐代詩人杜牧的墓地由於當地保護措施不當,被農民無序開墾,變成了菜地。這也得到了當地農民的證實。
西安市文物局督察與安全處處長吳青對此事進行了回應:“杜牧墓”的說法不准確,偷換了概念,把杜氏家族墓和杜牧墓畫了一個等號。僅憑文獻資料,不能稱之為杜牧墓。
但未記錄在册或認證的古墓,是否就可以在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進行擅自開墾或開發呢?
根據我國《文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
同時規定:“因建設工程確需遷移、拆除的,由建設單位向所在區、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區、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組織文物審查委員會進行評估論證,將拆除、遷移保護情況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遷移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應事先制定異地遷移保護方案。”
很顯然,報道中的當地有關部門并未按照這兩項規定有序有效作為,導致如今古墓認證困難并被摧毀的現狀。如果說古墓被毀有歷史原因的話,那麼如今再拿“真假難辨”來作為未盡到認證、保護責任的理由,未必能讓人信服。
古墓葬群的價值雖有不同,但對於文物研究來說,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這些破壞行為不僅使珍貴的文物流落他鄉,還會破壞古墓葬本身所具有的文化科研價值。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於古墓葬所處位置均較為偏遠,文物保護部門經濟財力有限,保護工作鞭長莫及。另一方面,“級別制”保護之下,一些保護級別較低的文物,也難免受到冷落,投入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