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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家庭虐童門”,測試出了《反家暴法》的水位
http://www.CRNTT.com   2018-12-26 14:50:19


  一段小女孩被父母毆打的視頻,刺痛了整個社會。在監控探頭之下:抽耳光、拿掃帚抽打、拉拽頭發,甚至用腳蹬踏……令人觸目驚心,隔著屏幕都能感受到小小身體裡的痛苦和委曲。

  目前,深圳警方已將打人者劉某華、陳某文,以及涉事女童(8歲)帶回轄區派出所調查。這對父母對毆打女童的事實供認不諱,初步調查情況與視頻相符。經法醫檢查,女童體表未發現明顯傷痕。目前,警方正在依法調查處理,區婦聯已向寶安區人民法院申請女童人身安全保護令,安排專業社工和西鄉街道辦一起對女童進行陪護和心理輔導。

  這是一場悲劇,8歲小姑娘遭到了自己最親的人的殘忍傷害,但這一“家務事”迅速觸發了司法救濟和社會幹預。受害的小女孩并不孤獨,整個社會都在幫助她。國家機關、民間組織以及法律,不會對於家庭內部的暴行不聞不問,不會因為暴行是由孩子親生父母做出的就會默許其錯誤。

  對於家庭暴力,公衆當有憤怒,但不應止於憤怒,沒有懲戒手段的憤怒是無力的。權利不止於被寫在抽象的法律條款當中,而是要落實在具體的救濟渠道當中。一旦法律上賦予的權利受到侵害了,行政力量就會及時介入,司法機關依法保護當事人,社團、民間組織提供積極幫助,這才會讓法律權利從“文本”狀態成為“可執行文件”。

  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反家庭暴力法》,反家暴再也不是傳統的“清官難斷家務事”,而是國家議題,成為國家機關、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正式職責。為什麼在既有的《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之外,還要單獨立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因為家暴的經常性、隱蔽性以及“輕微性”,既需要有強有力且持久性的措施,又不能直接援引《刑法》等,所有才需要這麼一部精准立法。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了“人身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無法申請時,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等機構可以代為申請。本案中寶安區婦聯已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女童人身安全保護令,這就是在依法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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