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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收容教育將“最後一個法外之刑”送進歷史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2:59:52


  12月24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關於2018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時透露,目前啓動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時機已成熟,建議有關方面適時提出相關議案。這一信息意味著,繼收容遣送、勞動教養之後,中國“最後一個法外之刑”——收容教育,有望被送進歷史。

最後一個“法外之刑”

  收容教育制度是歷史產物。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開宗明義,“為了嚴禁賣淫、嫖娼,嚴懲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氣”,決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決定”精神,1993年9月,國務院制定發布《國務院關於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收容教育,是指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外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縣級公安機關即可決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限為6個月至2年。

  收容教育制度由此而生。它與收容遣送制度、勞動教養制度一樣,都是在上世紀特殊的歷史背景下,分別針對賣淫嫖娼人員、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和輕微違法犯罪人員而制定的強制性教育改造制度,是在刑法和行政處罰之間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

  上述三項制度都屬於未經制定法律而對人身自由實行的強制限制,都不需要經過正常的刑事訴訟、行政處罰程序,就可直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且缺乏堅實的救濟程序,權力使用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并且,在實施過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執行機關濫用權力、公民權利受損甚至人身遭受嚴重傷害等問題。

  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斷進步,2003年6月,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12月,取消了勞動教養制度;現行的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國最後一個“法外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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