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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收容教育”,終止法外之刑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3:06:09


  12月24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關於2018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時指出,目前啓動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時機已成熟,建議有關方面適時提出相關議案。適時廢止收容教育,這既體現了全國推進依法治國的進步,也說明全國人大“備案審查制度”蹄疾步穩,彰顯了憲法權威,保障了法制的統一。

  現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其實并沒有“法律規定”。它與2003年廢止的收容遣送、2013年廢止的勞動教養一樣,可并稱“法外之刑三姐妹”。它們都是在上世紀特殊的歷史背景下,制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存在先天不足。它們不需要經過正常的刑事訴訟、行政處罰程序,就可直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且沒有相應的救濟程序,權力使用的隨意性大,極易滋生侵犯公民權利等問題。

  針對當年改革開放初期出現的賣淫嫖娼問題,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之後,國務院頒布配套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但是,2000年公布的《立法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這意味著,收容教育制度存在是否合法問題。

  而且收容教育在名義上雖不是行政處罰,但“起刑點”高達六個月,甚至比針對刑事犯罪的管制、拘役的起刑點還長,最長甚至能剝奪公民自由長達兩年。需知道,賣淫嫖娼本身不是犯罪,只是行政違法,“刑期”高達半年以上是明顯的“罰不當罪”。

  2014年,演員黃海波因為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之後,又是因為賣淫嫖娼,被警方繼續“收容教育”六個月。當時即引發公衆對“收容教育”制度的熱議。

  現行的收容教育制度,缺乏法律依據,有悖於《立法法》。繼續動用這種“法外之刑”懲罰公民,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精神可謂是南轅北轍。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碉堡”要一個個攻克:2003年,中國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中國取消了勞動教養制度;現在的“法外之刑”就剩下收容教育,該攻克這個堡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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