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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行將廢止,體現法治進步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3:06:51


  據法制日報12月25日報道,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匯報備案審查工作情況時透露,為了深入貫徹全面依法治國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建議有關方面適時提出相關議案,廢止收容教育制度。

  沈春耀認為:“近年來,收容教育措施的運用逐年減少,收容教育人數明顯下降,有些地方已經停止執行。通過調研論證,各有關方面對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經形成共識,啓動廢止工作的時機已經成熟。”這是繼勞動教養制度被廢止之後,又一個可以不經法院審判而長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懲罰制度即將被終結的明確信號,意味著中國法治進程再度邁出一大步。

  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是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該《決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據此制定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健全,而社會上的確又出現了賣淫嫖娼現象,出於打擊違法行為、整頓社會風氣的需要,先行由行政機構制定相關措施并無不可,而且也得到了人大常委會的授權。然而,隨著我們國家法治進程、法律制度尤其是有關立法制度的確立,收容教育制度就越來越顯得與整個國家法律體系格格不入了。

  從性質上講,收容教育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無需法院裁定,公安機關即可作出決定。受處罰的對象沒有權利聘請律師,也沒有舉證質證和辯護過程,但公安機關卻可以限制受處罰對象最長達2年的人身自由。而根據我國《立法法》第八條第五款明確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必須制定法律。也就是說,由行政性法規所確立的收容教育制度,與立法法的精神有一定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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