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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共識是收容教育的終結者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3:08:32


  繼收容審查、勞動教養之後,收容教育制度也有望劃上休止符成為歷史。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2018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時指出,各有關方面對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經形成共識,建議有關方面適時提出相關議案,廢止該制度。

  收容遣送制度、勞動教養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國分別針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和賣淫嫖娼人員進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制度,是在刑法和行政處罰之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三者都屬於未經制定法律而對人身自由實行強制限制,并且在實施過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隨意性大、執行機關濫用權力、公民權利受損甚至人身遭受嚴重傷害等問題。收容遣送制度和勞動教養制度分別於2003年6月和2013年12月被廢除,如今收容教育制度也已經進入廢止的倒計時。

  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是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該《決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據此制定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建立了收容教育制度。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特別是2013年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後,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2000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立法法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最高可達兩年,按照立法法的規定,這樣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但具體規定收容教育制度的只是行政法規,顯然與上位法立法法的規定相抵觸。收容教育制度主要依據的是《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但是全國人大的決定并不是立法法特指的法律。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而不能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廢止收容教育制度,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是維護憲法和立法法權威和落實合憲性審查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強化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社會的重要體現。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無疑將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又一個重大進步。我們要以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為契機,堅決依法廢止其他領域類似的不符合依法治國原則和精神的類似舊法律法規和規定,堅決依法取締“法外之法”“法外之刑”,堅決摒棄規避憲法法律和法治原則的思維和做法,讓憲法精神和法治理念真正融入立法者和執法者、司法者的血液之中,真正成為立法和執法司法工作的基本遵循。(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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