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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收容教育制度還需做好制度銜接和法治補缺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3:09:39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2018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中,建議有關方面適時提出相關議案,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引發社會關注。這項延續20餘年之久,備受質疑、詬病的收容教育制度到底該何去何從?是退出歷史舞台,還是繼續在爭議中前行,這是對我國法治文明和法治決心的重要考驗。

  作為一項專門針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制度發軔於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隨後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又相應地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够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上述《決定》、《辦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了收容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礎和適用依據。

  不可否認,在20多年的時間跨度內,從誕生、運行乃至普遍適用,收容教育制度都有其現實背景和歷史意義。在特定的歷史條件和社會環境下,這一制度在對賣淫、嫖娼人員違法行為的矯治上確實發揮了積極作用,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不斷發展完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之憲法原則的強調,以及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收容教育這種適用時間較長、適用範圍較廣、對公民影響最大且現行有效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其弊端和局限性日益凸顯,面臨著嚴重的正當性、合法性危機,應當盡快提上立法廢止的議事日程。

  首先,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且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得授權國務院以行政法規來規定的事項。而收容教育作為一種較長期限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其所依存的《決定》、《辦法》顯然與《立法法》、《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和精神存在嚴重衝突。

  即便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年頒布的《決定》屬於廣義上的法律範疇,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收容教育制度也缺乏現實存在的必要和意義。無論是從“新法優於舊法”角度看,還是從“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立場著眼,收容教育制度所依托的《決定》和《辦法》之有關規定都應當廢止或者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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