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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ofo押金事件看我們的市場意識
http://www.CRNTT.com   2019-01-07 16:06:33


  ofo單車最近遭遇了綫下綫上汹湧的退押金潮,各種議論紛至沓來。有人責怪政府監管不到位;有關政府部門則表示早已出台相關指導意見,提出押金專管專用;有專家建議修改相關法律,讓消費者在企業破產程序中優先拿回押金;有律師聲稱“挪用押金”違法;有人表示剛剛下載了ofo的APP并交納了押金,以示對ofo的支持……

  上述種種態度,鮮活反映出我們在改革開放40年後的市場意識,依然有相當的提升空間。我們不妨從這個角度來解剖一下ofo押金問題這只麻雀。

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有關部門一直以來就在不斷設法阻止共享單車企業“挪用”押金,但始終不得要領。如果出台有強制力的法規,涉嫌對市場經濟的幹預過甚,也不利於這一新興行業的探索發展。

  具體到共享單車市場,雖然過度競爭造成資源浪費等一系列問題,但其急劇發展的背後是社會需求的支撑。資本在當中推波助瀾,但只是推波助瀾。在這門完全市場化的生意中,ofo等企業能收到大批用戶的押金,是因為廣大用戶願意交付押金來獲得服務。當用戶支付押金的意願和對共享單車的需求、體驗普遍下降後,ofo等企業自然會面臨收取押金的困難。當企業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出於競爭的需要,也可能會主動放棄收取押金,比如摩拜單車就已經可以免押金使用了,ofo此前也開始實行信用分換免押金騎行。

  市場交易中有款到發貨的,也有貨到付款的,國際貿易中也存在FOB、CFR、CIF多種形式,表面看經常會發現有一方吃虧了、受委屈了,是需要保護的弱勢群體。實際上這都是市場博弈的結果,無論強勢還是弱勢一方,在交易達成那一刻都認為自己能從交易中獲利。

  那麼押金是否可以被用於企業經營(所謂“挪用”)?雖然從法律上說,在發生押金可以被沒收的情況之前,押金所有權歸單車用戶;雖然從財務上看,押金被計入企業“其它應付款”,但在企業現金流裡并不分哪些是收來的押金,哪些是收來的貨款,哪些是收來的服務費。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除有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如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固定資產貸款)等特殊情況,企業合法獲得的資金都可以自由使用,不必把押金之類資金留在一邊封存起來。除非ofo與用戶明確約定過,押金必須獨立存放,專款專用,ofo就不存在“挪用”押金一說;如果ofo違反約定而“挪用”了押金,則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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