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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教育懲戒權的“公權範圍”
http://www.CRNTT.com   2019-03-11 14:34:10


  3月6日,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接受采訪時表示:這次向兩會提出修改《教師法》的提案,《教師法》要明確寫清楚教師具有教育懲戒權。社會上,往往因為教師教育學生引起學生、家長的不理解,以至於讓教師出現不願管、不想管的現象。在周洪宇看來,目前對於教育懲戒權沒有一致的看法。周洪宇認為,教育懲戒權屬於公權範圍。教育懲戒權有其特定的含義,不含體罰、打罵、辱罵,對其理解要准確。

  教育懲戒權屬於公權範圍,周代表的意見比較鮮見、大膽。那麼如何分析、把握好這個範圍,非常關鍵。

  一段時間以來,由於獨生子女的客觀環境和對國外教育經驗的曲解,我國教育思維從體罰教育走向“賞識教育”的極端,“只有不合格的老師,沒有不合格的學生”、“好孩子是誇出來的”甚至“學生就是上帝”,“無批評教育”被抬高到極不正常的高度,絲毫不提對學生的必要懲戒,一些學生越來越驕慣,心理越來越脆弱,一句正常的批評都可能引發出走、輕生的悲劇,給老師的正常教育工作造成困擾,導致老師們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對學生的錯誤視而不見,教育過程中縮手縮腳,疏於職責,由此導致新的惡性循環。

  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廢除體罰是世界潮流,中國現代教育自然也要與時俱進,但是我們不能走向另一個極端,剝奪教師必要的懲戒權。事實上,2009年教育部發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中,專設條款,賦予班主任“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但何謂“適當方式”,何謂“批評教育”,批評教育不管用怎麼辦,該規定并未講明,很多教師不敢批評、管教學生,甚至為了保護自己,對學生放任自流,弱化了教師的教育職責。

  事實上,“尊重人格,張揚個性,保護天性”等先進的教育觀念與適度懲戒并不矛盾,即便是國外,違反課堂紀律和校規也要受到適當處罰而不是聽之任之,正確的批評和適當的懲戒對於成長中的學生具有特殊的意義,可以使孩子們從小辨明是非,遵從規則,而不是任性妄為,目空一切。孟夫子有雲,“教亦多術也”,意即教育不能使用一種方法,大教育家馬卡連柯也指出:“正確地和有目的地使用懲罰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笨拙的、不合理的、機械的運用懲罰使我們的一切工作受損失。”可見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任意擴大教師的處罰權、肆意體罰也違背了法律法規,與平等、文明的現代教育主旨背道而馳。我們要謹防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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