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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榜單“只有黑榜,沒有紅榜”,重申底綫意識
http://www.CRNTT.com   2019-03-13 15:56:30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茅(中)、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焦紅(右)、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左)11日上午就“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圖片來源:大公網)
  “政府榜單只有黑榜,沒有紅榜”……3月1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茅在記者會上的一番表態,引發輿論關注。他表示,要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不要再為企業的行為背書、站台;將對著名品牌、知名品牌進行清理,在政府的榜單上,只有黑榜,沒有紅榜。

  “黑榜”也就是黑名單,“紅榜”則是指“馳名商標”之類的榮譽。“政府榜單只有黑榜,沒有紅榜”,無疑是在重申政府作為的紅綫:產品好壞,應由市場說了算,政府該做的,就是做好監管。

  以往,很多商家經常在廣告中宣稱自己系知名品牌或質量信得過產品。有些商家是在自吹自擂,但有些企業則有監管部門的“加冕”。正如張茅所言,在市場經濟和法治政府理念漸次深入的今天,監管部門再為企業行為及產品背書、站台,已不合時宜。

  一般來說,消費者選購商品或服務時,既會通過具體的使用來感受商品的質量,也會借助評論來預判擬購買商品的質量,更會觀察商品取得過哪些榮譽稱號來考量該商品是否值得購買。因此,企業會想方設法爭取各種榮譽稱號,來為自己的產品增加美譽度。只要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這種市場行為就無可厚非。

  但這不代表政府部門可以擅自組織、評選各種企業榮譽,為企業或者產品授予相關稱號。事實上,法律法規雖然未對此加以明令禁止,但有些法條已呈現了這樣的價值導向。

  根據廣告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對於其他商品,廣告代言人明知或應知虛假廣告仍然推薦的,也應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代言人承擔著較大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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