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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孫小果”們就要一查到底
http://www.CRNTT.com   2019-05-28 16:30:35


  據中央政法委官方微信消息,近日昆明打掉一批涉黑涉惡團夥,其中一名頭目“孫小果”,竟在21年前曾被判過死刑。

  深挖此人背景,發現他豈止是“二進宮”。據《中國法律年鑒(1999)》:早在1994年10月,孫小果就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孫小果因強奸多名女性,其中包括未成年人,并有當衆強奸情節,被當地法院終審判處死刑,此事曾被《南方周末》曝光。在孫小果理應服刑期間,他依靠“監外執行”“申請國家減刑”等手段直接或間接地躲過了部分法律制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若按正常程序,成功減刑的孫小果最快也要到2012年8月才能出獄,而早在2010年,孫小果就已經以“李林宸”之名在獄外活動(《南方都市報》2019年5月20日)。這似乎已可以斷定執法人員存在瀆職行為,而孫小果雙親和繼父與公檢法機構千絲萬縷的聯系,也讓人不得不質疑其減刑過程是否真的做到了“執法必嚴”。

  2019年4月《求是》雜志發表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文章《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其中強調,“當前,我國正處於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歷史交匯期,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更加需要依靠法治”,并要求“堅持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執法必嚴是社會主義法治實現的重要條件和重要環節。“孫小果案”中兩次判決堪稱公平公正,公檢法相關工作人員為掃黑除惡付出了辛勤勞動,卻因部分人的執法不嚴毀於一旦,使孫小果少受刑罰,產生負面影響。

  刑罰的目的從來不是單純為了懲罰罪犯。刑罰有安撫作用,本案中孫小果在犯下令人發指的罪行後,卻仍舊能在一定程度上逍遙法外,想必不能平息民憤;刑罰可以阻止罪犯再次危害社會,而孫小果一再違法犯罪,并且有變本加厲的傾向,對社會的危害日甚一日;刑罰可以警示其他人,起到指引作用,但本案輿論發酵至今,如果未能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那指引作用恐怕只會起到反效果。

  據目前已知消息,“孫小果”案的執法過程中很大概率存在濫用職權乃至私放在押人員的現象。亡羊補牢為時不晚,正義即便遲到也勝過缺席。沒有人能根除違規違紀和違法犯罪現象,但我們可以杜絕下一個“孫小果”出現。孫小果在兩次犯罪後,因受人庇護,仍然能少受甚至不受實質性處罰,卻獲得了違法犯罪帶來的利益,嘗到了“甜頭”,影響甚為惡劣。法律在他面前已毫無威懾力,可以說,他的第三次違法犯罪實屬必然。這時便需要做到違法必究,揪出“孫小果”案中違規、違紀、違法、犯罪的執法人員,無論他們地位多高、功勞多大,都要讓他們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為社會主義法制作有力保障。否則即便懲處了這個孫小果,也會有更多有關系、有背景的“孫小果”蠢蠢欲動,紛紛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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