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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共債共簽”擬入法,堵住法律漏洞
http://www.CRNTT.com   2019-06-28 23:15:06


  近期,民法典立法又有新動作。

  6月25日,提交審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增加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能够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一最新的立法動向,很容易讓人聯想起長期為人詬病的婚姻法“第24條”。2003年,最高法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從立法的初衷看,這是為了保護善意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夫妻雙方利用假離婚等形式惡意舉債,逃避應承擔的共同債務。

  問題是,這樣的條款規定,也讓很多無辜的人陷入債務陷阱,難以自拔。翻看新聞報道,諸如女子離婚後“被負債”千萬元這類新聞,時常見諸網上報端。這種尷尬的局面,顯然為解釋制定者所不願遇到,也與正義要求不相適應。

  2018年1月,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此前司法解釋作出修改,明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種對“共債共簽”原則的強調,有利於從債務源頭遏制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的發生,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無法舉證夫妻共同債務,從而蒙受經濟損失。“既不能讓夫妻一方承擔不應該承擔的債務,也不能讓本該承擔債務的夫妻一方逃避責任”的立法宗旨,比起原24條具有更公平的色彩,在實踐中也受到了好評。

  不過,這份帶有一定創新性的司法解釋,仍有一些美中不足。這種由司法機關制定的“准立法”,效力遠低於法律、行政法規。雖然對下級法院具有指導和約束作用,但普適剛性更為欠缺。雖然通過司法解釋的二次修訂,將“共債共簽”原則寫入,但從長遠看,還需要借助立法的力量,實現從“解釋”到“法律”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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