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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夫妻債務“共債共簽”是司法進步
http://www.CRNTT.com   2019-06-28 23:19:44


  據中國之聲報道,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25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草案增加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够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按照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時,該債務即會被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樣的規定盡管有利於防止一些舉債方舉債之後轉移財產逃避償還債務現象發生,但是也容易導致未從舉債方舉債中受益的非舉債方“被舉債”。不少人離婚之後,因為原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舉債而“平白”背上巨額債務,導致不堪重負,即是明證。

  其實,從法律意義上說,除未成年人外,每一個人都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每一個人都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完全的責任。一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單方舉債,配偶并未參與舉債,舉債方亦未將債款用於夫妻二人的共同經營、共同生活,則舉債方就應當為自己的舉債行為承擔完全的責任,獨自履行償還債務義務。

  也正因為每個人都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每個人也沒有義務為他人的行為承擔責任。非舉債方如果沒有參與舉債,舉債人亦未將債款用於夫妻共同經營、共同生活,則非舉債方也就沒有義務承擔還債責任。讓一個公民為自己未參與其中且未從中受益的其他公民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有違基本法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吸收相關司法解釋,確立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有利於維護未參與舉債亦未從舉債方舉債中受益方的權益,是人權保護進步與司法進步的體現。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同時規定,債權人能够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則體現出對於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等保護,有利於維護與促進法律公平公正。(來源:皖北晨刊 作者: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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