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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是否應入刑震懾?
http://www.CRNTT.com   2019-07-01 16:47:40


  近日,國內接連發生高樓拋物致人傷亡事件。6月19日,江蘇南京鼓樓區一女童在路上行走不幸被樓上8歲男童高空拋物砸中。目前受傷女童生命體征平穩,暫無生命危險。據悉,為預防高空拋物,杭州餘杭的昌運裡小區裡裝了47個防高空拋物攝像頭。

  高空拋物的悲劇屢次上演,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6月20日,正義網、多地檢察院、法院發起微博討論與公衆互動,“高空拋物屢屢致人傷亡,有必要入刑震懾嗎?”南都記者就高空拋物的法律現狀,邀請了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新年律師與上海君拓律師事務所蔣照軍律師進行評析。

【一問】現行法律對高空拋物有何約束?

行為人如不能自證清白均需承擔民事責任

  張新年律師表示,高空拋物可分為故意為之與無意為之,且對於該行為的責任承擔也涉及民事與刑事兩個層面的問題。

  首先,從民事層面來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及《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高空拋物責任在我國是一種過錯推定責任,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為故意或過失,只要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均需要承擔責任。

  南都記者獲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并進行賠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拋擲物品或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傷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可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無法確定究竟是從哪一戶窗戶中拋出的,很可能整棟樓或整個單元的住戶都要承擔補償責任。

  張新年律師表示,從刑事層面上,在能够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通過行為人對於高空拋物的故意或無意等主觀因素再結合案件的其他客觀條件,其或涉嫌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若相應行為亦同時危害了公共安全,則也會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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