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最高立法機關的三次審議,社會各界關注的《疫苗管理法》將從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對疫苗管理進行的專門立法,對疫苗實行最嚴格的管理制度,對違法者施以最嚴厲的處罰。
毋庸諱言,2018年長春長生生物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等問題疫苗案件,是制定疫苗管理法的導火索。此案影響惡劣,廣受社會關注,透過此案,我國疫苗生產使用等環節的監管漏洞和風險隱患也暴露出來。對於疫苗管理,我國在藥品管理法、疫苗流通以及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其實已有相關規定。但是由於相關規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之中,既不利於監管部門嚴格執法,也給違法違規者可乘之機,為牟取不法利益而鑽法律法規的空子。長春長生生物案件以沉痛的代價再次提醒,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疫苗藥品監管長效機制刻不容緩。
《疫苗管理法》從調查研究、草擬、征求社會意見到審議、表決通過,距離長春長生生物案件不到一年時間。如此高效率,一方面是因為早有立法基礎,另一方面表明黨和國家對疫苗安全問題的高度重視。《疫苗管理法》充分體現“最嚴謹的標准、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的立法宗旨,對疫苗的研制、生產、流通、預防接種全過程進行了嚴格規定,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疫苗管理法”。疫苗關系人民健康,關系百姓幸福,不嚴不行。只有用最嚴法規,才能防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才能保證生產出最高質量、最安全的疫苗,築起人民健康的最牢防綫。
法律的權威在於實施。“史上最嚴疫苗管理法”規定得再嚴格,效果如何,關鍵還在於能否得到嚴格執行。各地政府當摒棄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各級監管部門當依法加強各個環節的監控管理,確保最嚴的疫苗管理法得到最好的執行。《疫苗管理法》還鼓勵社會監督,在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後,特別建立了“吹哨人”制度,第七十七條規定“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嚴重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給予重獎。”將重獎內部人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有助於及時發現問題,也凸顯加強疫苗管理的堅定決心和意志。
嚴管才能管出高質量。有人認為“史上最嚴疫苗管理法”管得太嚴,甚至認為會影響到我國疫苗產品的出口。實際上,《疫苗管理法》98條規定:國家鼓勵疫苗生產企業按照國際采購要求生產、出口疫苗。有鑒於疫苗的重要性,疫苗管理不怕最嚴,就怕不嚴。經過最嚴法規檢驗的疫苗產品,不僅會增強人民對疫苗安全的信心,也會在國際采購中樹立起中國質量的品牌,贏得更廣闊的市場。如此,還有什麼理由擔憂最嚴監管呢?(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趙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