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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時任董事長涉嫌犯罪的鍋投資者不背
http://www.CRNTT.com   2019-07-05 18:25:25


  毫無懸念,新城控股7月4日一字跌停!收盤時該股合計逾百億元的賣盤封單、兩日以來同一實控人旗下的A股和H股共計蒸發的逾300億元市值,都顯示卻未能充分表達來自於資本市場的憤怒與擔憂。

  對於新城控股“剛剛”成為前董事長的王某某的涉嫌犯罪行為(犯罪時為時任),多路媒體進行了報道,筆者注意到,在其中一篇“10萬+”報道的留言區,有投資者在強調嚴懲犯罪行為的同時也十分茫然,弱弱的提問“持有新城控股股票的無辜投資者該怎麼辦”。

  筆者認為,A股市場投資有風險的警示,應該是主要聚焦於投資行為本身的判斷力,而普通投資者顯然無法預計上市公司時任董事長會涉嫌如此性質惡劣的刑事犯罪,并進而成為上市公司股價的“黑天鵝”,新城控股目前仍可能處於進行時的市值蒸發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確實應該有人擔責!

  首先,涉嫌犯罪的時任董事長王某某,在承擔其對應的刑責以及對受害人民事賠償責任的同時,也應該按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違法犯罪行為與損害的因果關系、過錯程度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相應負責。

  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也包括“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也就是說,時任董事長的涉嫌犯罪行為如果被認定為“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上市公司也可以考慮向其追責。

  事實上,目前我國目前投資者保護訴訟中,被告多為上市公司,但是由於投資者身為上市公司股東,即便勝訴,對於自身或其他投資者也可能是一場“二次傷害”。相反,富有責任的上市公司實控人、高管等應對自身行為給上市公司、投資者帶來的損失進行賠償。筆者注意到,甚至有新城控股的消費者——購房人開始焦慮此次事件對於其房產估值的影響;此外,金融機構也開始排查相關風險。

  其二,監管部門和投資者應關主上市公司是否未盡職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及是否存在洩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如果其中的任何一項答案是肯定的,上市公司則需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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