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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合力強化董監高責任意識
http://www.CRNTT.com   2019-07-05 18:27:10


  一石激起千層浪。新城控股實控人王振華因涉嫌猥褻9歲女童被刑拘的消息傳出後,旗下上市公司的股票便開啓暴跌模式,所蒸發的市值,目前已達數百億元。陷身其中的中小投資者,更是遭受無妄之災。

  公司一旦上市,即成為公衆公司,接受公衆的監督;上市公司的實控人、董監高等,也一并成為公衆人物。與此相伴的,是各種資源的傾斜。於公司而言是估值的大幅提升、融資更加便利、品牌價值的增長等;於高管而言,則是財富的增長以及各種可能的社會榮譽。然而,與權利所對應的、應該由他們承擔的社會責任,卻被多數人忽視。近年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虛假披露等違規事件層出不窮,董監高背德棄信、違法犯罪的行為亦屢見不鮮。不僅有各種經濟類犯罪,甚至還有諸如孌童這種嚴重挑戰人倫底綫的惡行。

  這些惡行,放在明星身上,會令其商業價值大打折扣,甚至直接歸零。相對而言,上市公司的董監高雖然也是公衆人物,但社會對他們類似惡行的懲罰力度,卻遠遠不够。更重要的是,由於他們自身的過錯,給上市公司和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目前并沒有相應的賠償機制。

  目前,《公司法》框架下和滬深交易所規章制度中,對上市公司董監高的任職資格限定,一般只涉及特定領域的犯罪行為,即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等經濟類犯罪行為,以及會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行。對於其他犯罪行為的限制,卻比較寬鬆,除了證監會出具的相關處罰或調查,目前的限制條件是“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而且,上述規定只針對董監高,對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實控人等,并沒有明確的約束力。後者完全可以用間接控制的方式,對上市公司形成重要影響。對此,全國股轉公司對董監高的任職資格認定方面,有一定借鑒意義。其明確要求掛牌公司的董監高犯罪核查條件中,包含“最近24個月內受過刑事處罰”,以及“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對董監高任職資格從嚴要求,理應成為鋪墊注册制的應有之義。

  現階段,股價下跌只是對惡行的連帶懲罰;接下來,需要社會各方合力“圍剿”,以及法律的重拳,才能讓公衆人物不敢再貿然以身試法。(來源:證券時報 作者:蔡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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