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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分類 獎罰皆有學問
http://www.CRNTT.com   2019-07-10 16:15:30


  垃圾分類是最近的熱門話題,其中獎勵或處罰是輿論關切的焦點之一。據報道,目前有25個城市已明確對個人違規投放處罰,最高罰款1000元。2019年至2021年,深圳擬每年拿出6250萬元作為生活垃圾分類激勵補助資金,獎勵垃圾分類先進家庭、個人、小區及單位。

  獎勵與處罰都是一種手段,目的在於更好地推動垃圾分類,但獎勵能否最大化起到刺激和引導作用,處罰能否真正起到懲戒和倒逼作用,卻是一門學問。只有把這門學問弄通搞懂,才能達到預期目的,甚至事半功倍,否則有可能效果大打折扣。

  先說處罰。對違規投放垃圾的個人進行罰款成為多數城市的共同選項,但罰款標准,有的城市最高是200元,有的城市是1000元。各個城市的罰款標准是如何確定的,很多市民恐怕并不清楚,相關制度制定部門或執行有必要先做解釋,或公布決策的依據,以增強制度的權威性和說服力。

  多數城市并不是直接罰款,而是責令限期改正,違規個人逾期未改或者拒不改正的,才進行罰款。這實際上給了違規者改正的機會,改正了就不用交罰款,還是比較人性化的。此外,逾期未改如果確有客觀原因,還會不會罰款,有沒有申訴機會等問題,也需要認真對待。

  罰款之外的其他處罰也值得關注。如蘇州規定,個人受到罰款處罰的,可申請參加垃圾分類社會志願服務,達到要求可免除罰款處罰。這比單純罰款更為科學,給了違規者選擇處罰方式的機會,若參加垃圾分類志願服務同樣有意義,此舉可推廣。

  有的城市對違規投放垃圾增加信用懲戒措施,這需要妥當把握。從積極角度看,此舉有震懾、倒逼的效果,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動輒對違規者實施聯合懲戒,讓其處處受限寸步難行,會不會有信用懲戒過密過重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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