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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標准達成共識,教育懲戒權才能發揮作用
http://www.CRNTT.com   2019-07-12 09:28:07


  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近日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將按照日前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相關要求,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國人提到教育懲戒權,魯迅著名散文《從百草園到三味書屋》中塾師的那把戒尺就會在腦海中閃現。沒錯,長期以來,在傳統觀念裡,老師懲戒學生就像父母教訓孩子一樣,是一種天然的權力。

  但是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少傳統觀念遭到了衝擊,其中也包括教育懲戒權。尤其是賞識教育興起之後,教育懲戒更一度被認為是非人道、落後教育方式的代名詞。在這種社會氛圍中,老師的教育懲戒權搖搖欲墜。教育懲戒權的動搖,讓老師對學生的態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如呂玉剛所說,“突出表現在現在有的教師對學生不敢管、不願管”。

  當然,這種現象的另一面,是在校園裡也有過度懲戒甚至體罰學生的行為。但比較一下不難發現,相比過度懲戒和體罰,“教師對學生不敢管、不願管”的現象無疑更具普遍性。這一點其實很好理解,當下環境中,老師對學生過度懲戒和體罰很容易引來輿論怒火,甚至可能丟掉飯碗,而教師對學生放任不管充其量只是一種消極無為,無功也無過,更多的老師會選擇哪一種豈不是不言而喻?

  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老師失去懲戒權,教育者面對被教育者的明顯不當言行連批評都要和顔悅色,後果是嚴重的。近年來,“小霸王”、“熊孩子”不斷出現,其破壞能量常常讓成人都為之驚訝,分析這一現象,教育懲戒權的缺失當是一個重要的誘因。

  看來教育觀念必須再來一次刷新。教育活動中,賞識固然重要,但懲戒也不可或缺。同為教育手段,懲戒與賞識的不同作用均有心理學和教育學依據,而且按照中國《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教師教書育人過程中,具有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現象的義務,這一條款實際已經明確老師對學生行使懲戒權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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