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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教師懲戒權,還須規避懲戒過當
http://www.CRNTT.com   2019-07-12 09:29:40


  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印發首個聚焦義務教育教學改革的文件《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意見》提出,將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這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過去在教師懲戒方面,存在一些程序性規定不够嚴密和規範,甚至缺失的現象,進而影響教師正確行使教育懲戒權。

  早在2018年2月,青島率先將懲戒教育寫入地方教育法規中,明確規定學校擁有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學生的批評教育權、懲戒權、處分權,學校對學生的懲戒規定應該公開等,既賦予了學校懲戒權,又保障了學生知情權。今年4月,廣東通過地方立法,明確規定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特別是,這次中央文件首次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表明給教師教育懲戒權,不再是一些地方的“自選動作”。

  不可否認,過去由於懲戒教育一直沒有法律、法規、制度等層面的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出現了兩個極端,學校和教師要麼不敢懲戒學生,要麼對學生懲戒過當;特別是,懲戒過當事件頻發,損害了學生的諸多權益。比如,近日備受社會關注的“20年後學生打老師”事件——小時候你打我,長大了我打你;學生因使用暴力手段,報複老師當年的嚴厲體罰,而觸犯了刑法,被判刑一年半,令人唏噓。

  可見,一些教師發生懲戒過當、侵犯學生權益事件,不得不引發人們對未成年人教育和保護的反思。老師在力爭學生達到品學兼優的同時,應注意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進行耐心教育和幫助,不應該采用體罰、謾罵、侮辱人格等簡單粗暴的教育方法。要知道,家長將孩子送到學校後,學校與學生形成代管護的關系,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由於學校沒有履行相應義務,特別是,因教師懲戒失當,導致學生身心受到傷害的,學校及相關老師應承擔相應責任。

  換言之,給教師懲戒權,還須規避懲戒過當。在實際教學中,如果沒有一個制度化的規定,懲戒與體罰將處於一種模糊狀態,既不利於教師履行教育管理職責,也不利於維護學生的身心健康。因此,各地應借鑒青島、廣東等地做法,通過地方立法,對懲戒教育進行規範。同時,按照《意見》提出的要求,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實施的範圍、程度、形式,規範行使教育懲戒權,促進廣大教師既熱情關心學生,又嚴格管理要求學生。特別是,在地方教育法規的基礎上,國家立法機關應加快修改《教師法》,從法律規定上進一步明晰教師教育懲戒權的行使,使其更具可操作性,達到教育學生、保障權益的目的。(來源:東方網 作者:汪昌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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