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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少年殺人案,僅關注刑事責任年齡還不够
http://www.CRNTT.com   2019-10-28 15:56:34


  10月20日,大連沙河口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一名年僅10歲的女孩在補習班放學路上,離家只有“拐個彎就到”的距離處被害。令公衆感到極度不適的是,到案嫌疑人是一名2006年1月出生、年僅13歲的未成年人!據大連警方通報,加害人因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同時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將其收容教養。

  警方通報前,關於本案的不少細節已在社交平台傳播,對案件的還原、作案動機的猜測等,都被充分討論,而本案受害與加害方均為未成年人,則讓公衆感到格外的痛心和憤怒。

  僅從官方通報看,當地警方在本案的處理上并無太大爭議空間。因為近年來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受到廣泛的輿論熱議,現行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也比其他條款要為人所熟知。現行刑法對公民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劃綫是在16周歲,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等十項重罪的刑事追責年齡有所調低,為14到16周歲,包括本案在內的“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加害人,刑法給出的路徑包括責令家長或監護人管教,以及“在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大連警方依法決定對加害人不追究刑責,但同時收容教養的處置應當說中規中矩。當然可以理解,公衆表現出的憤怒,可能也不僅是針對法律對加害人的具體處置方式,畢竟,無論再怎樣的懲罰和處置都是無法挽回生命的。

  每到這樣的節點,都有必要提醒,現行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經過了非常嚴格的立法程序,試圖通過突發個案迫使法律“特事特辦”的做法并不理性。即便是因本案導致法律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做出修改,也因為“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而無法適用於已經發生的這起極端惡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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