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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 我們可以做些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19-10-28 15:57:13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日前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等。針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事件,有委員表示,如果沒有刑事責任和刑法處置,不足以震懾。

  事實上,這些年來,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件時有發生。比如,2016年7月,廣西岑溪一名13歲的男孩沈某某,因勒索無果,將分別只有4歲、7歲和8歲的三姐弟殺害。但是,沈某落網後,因為未滿14周歲,不具刑事責任能力,只能對他進行三年“特殊教育”。三條同樣鮮活的生命只換來一個“特殊教育”,讓人情何以堪。

  如今,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問題日益引發社會關注。法律規定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犯罪都不承擔刑事責任。這樣的“免死金牌”遭遇青春中的暴戾,其潛在的破壞性難以預料。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威廉•戈爾丁說過,一個孩子,在沒有制度約束、懲罰機制的情況下,很容易做出野蠻的舉動,生物性的惡便傾瀉而出——我覺得這話非常精辟。

  也因此,在此次會議上,有委員建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比如民法通則規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責任能力年齡是10歲,在制定民法總則的時候就降低為8歲,降低了2歲,那麼刑法是不是也可以相應地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對於屢教不改又實施極端殘忍行為的未成年人,我們對他們是不是還要與其他未成年人一視同仁地保護?”

  英美法系中也有一種“惡意補足年齡”的做法,意思是,在罪行十分惡劣的情況下,可以判定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保護更多的善良,讓人不敢變成壞人,這應是法律的基本出發點。

  當然,能否降低刑責年齡是一個需要充分討論的話題,如何在相關草案增加家庭監護失職的責任,切實將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預防由口號變為可操作的法律條文等,則應當成為一種更廣泛的共識——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們需要在積極預防與事後懲處上形成更大合力。(來源:晶報 作者:李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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