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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責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
http://www.CRNTT.com   2019-11-25 12:09:53


  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明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教師可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況,對學生進行點名批評,限制外出集體活動,不超過一周的停學、停課等。

  《征求意見稿》界定了教育懲戒的概念。教育懲戒是指教師和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和管理中基於教育目的與需要,對違規違紀、言行失範的學生進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糾正,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職務行為。

  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況,《征求意見稿》將教育懲戒權分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三類。

  一般懲戒包括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書面檢討,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暫扣學生用以違反紀律、擾亂秩序或者違規攜帶的物品,課後留校教導,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較重懲戒包括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課程表以外的游覽、社會實踐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承擔校內公共服務任務,由學校學生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在學校設置的專門教育場所隔離反省或者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要求家長到校陪讀,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嚴重懲戒包括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帶回配合開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導、矯治,改變教育環境或者限期轉學,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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