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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法治化,教師不再拿“熊孩子”沒轍
http://www.CRNTT.com   2019-11-25 12:11:46


  近日,司法部向社會公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出,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采取點名批評、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

  一石激起千層浪,該征求意見稿一經推出,網上爭議不斷,既有對教育懲戒的擔憂與不解,亦不乏對管束糾正的肯定和贊同。

  教師與學生是中小學教育教學和管理體系中的兩個最基本群體,如何處理好兩者間關系一直是社會熱點議題。一段時間以來,發生在個別教師與部分學生之間的辱罵毆打事件不斷曝光,使得中小學的教育與懲戒問題更加突出。因而,如何實現中小學教育教學和管理的有序進行,不但是擺在一綫教師與學生面前的現實難題,也是社會各界所關注的法治議題。

  正是因為公衆對懲戒正名充滿期待、憂慮,因此,有必要從立法角度予以規制,繼而通過執法尤其是以此為標准,來評估一綫教師在具體適用教育懲戒時是否超越必要邊界、幅度,以及是否合乎最低限度及比例原則。

教師懲戒權,需直面公衆審視監督

  中小學教育歷來是一國國民教育的根基,怎樣強調都不為過。但是,青春期卻是個可能沾染不良習慣的敏感期,未成年人隨天性而來的叛逆、敏感與其求知纏繞。

  面對那些成長“叛逆者”,現實總是那樣骨感:一方面,個別教師體罰學生,引發衆怒;另一方面,許多教師不敢管、不願管違規違紀、言行失範的學生。

  目前,中小學教師的薪酬、工作條件已今非昔比,較之既往有了一些整體上的提升。但真正增強中小學教師對其職業的尊榮感,以及不斷提升全社會對他們的尊重,非一日之功。在諸多亟待努力之中,完善教師對違規違紀、言行失範的學生進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糾正的機制,善莫大焉。

  面對必要的教育懲戒,我們不宜色變。教育懲戒既符合國際慣例,亦與本土傳統一脈相承,更有現實上位法依據。比如,《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之規定。

  教育懲戒權,可視為特殊公權力。但一如普通公權力,其行使應有邊界、程序、程度等,既要直面受懲戒學生及家長的不滿與質疑,也要恪守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更要面對社會公衆的審視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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