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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化規則明確邊界,讓教育懲戒科學有度
http://www.CRNTT.com   2019-11-25 12:12:23


  教育部11月22日公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規則》提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但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等六方面體罰行為。

  《規則》的出台并不突兀。今年7月,中央印發的《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首次明確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此後,教育部表示正在研制相關細則,甚至亦有個別地方先行制定了地方版的教育懲戒措施。綜合這些背景,《規則》出台,意味著教育懲戒到底如何開展,終於在國家層面有了權威的細則指導。這對於避免教育懲戒權的濫用、化解部分教師“不敢管”的顧慮,有著不可替代的制度性意義。

  教育懲戒,一端連著教師正常教育職責的履行,一端關乎學生的合法權益,必須依規而行。《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懲戒程度越高,對應的實施條件也越“苛刻”。如,一般懲戒,教師只要“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就可以采取點名批評、要求學生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當場進行;而實施嚴重懲戒,必須事先“提請學校”。這種梯度化的懲戒措施和相應的實施權限、條件設置,體現的是對教育懲戒權的必要制衡,也是懲戒規則細化的應有之義。

  《規則》還明確,教師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或者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予以制止、暫扣并通知家長,情況嚴重的,應當報告學校。暫扣的違規物品應當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這一點,之於教師和校方隨意處置學生用品的現象,如一些學校當衆砸毀學生手機等用品的做法,應該是一種明確的糾偏。這也是對教育懲戒邊界的一種針對性框定。

  當然,對於具體懲戒舉措,目前的征求意見稿也還有可以更細化的地方。如,鑒於現實中,一些發生在“私下裡”的教育懲戒,最終引發不良後果,導致責任難以判定的現象,或可要求所有的教育懲戒都應在公開情況下進行,并及時告知家長。一來可避免責任判定上的爭議,增進家校互信;二來也可以確保教育懲戒權的可監督,最大限度遏制過度、失範懲戒。再比如,不得有“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複抄寫”、不得“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這些方面或可更細化、更具體,讓教師、學生乃至家長,都有更為明確的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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